乾隆十三年-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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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来,当时业佃双方本就谊同亲戚,痛痒相关,不须官为限定;而在政府“惠爱佃农”的政令之下,一方面,业户“究竟无权”,而“莫敢阻尼”,另一方面,佃户也不肯多交地租。这就自然达到了减租的目的,岂不正是“仁术施于无形”?'4'
乾隆十三年二月,高宗阅《山东通志》内载圣祖欲山东有身家者“减轻田租”、“赡养佃户”之谕时,又提起这一问题,谕:
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揆厥所由,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夫睦娴任恤,自古为重,利岂专在贫乏,富户均受益焉。'5'
一方面谴责了“不能赡养佃户”的业户,同时,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政府通常不准加租,如直隶总督、名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乾隆二年二月戊寅,上谕停止增租,夫旗人民人,均吾赤子,朕一视同仁,并无歧待。著……令该督保题,停止增添(地租)。
并于乾隆五年议定,旗地“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审实治罪”。
为何不许随意加租,清廷是有着自己的想法的,在嘉庆朝昭槤的案子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准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6'这也许就是政府不许随意加租的最有力的说明。
乾隆十三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也终于修订完成。'7'追索欠租,过去并不是政府的责任,也没有什么定章可循,从此以后,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加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虽遇强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8'旗人取租,“乃州县中有以抑挫旗人为不畏强御者,有以袒护民人为善于抚字者,遇此案件,大都置之不理”,'9' 毕竟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在十八世纪,清政府还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取消了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人头税”,而代之以“财产税”(土地税)。取消“力役”,而代之以“雇役”。同时,改变身份制度,取消“贱民”名义,提高“雇工人”的身份地位,等等。上述种种作为,从“国家的视角”看,似乎便是欲使社会“平民化”,从而实现国家的“直接统治”。
同一时期,与之相关的是,民间租佃关系也有所调整,地租实收率不断下降,租佃制度得以修订。
据研究,自清初(甚至明末)以来,中国的地租额和地租实收率就在不断下降。地租额的下调幅度一般是在20个百分点以上。而在十八世纪,地租实收率大约不过租额的七八成:
1。十八世纪上叶:
安徽休宁黄姓祀租簿(1697—1746),呈下降趋势,实收率绝大部分为约定租额的八成左右;其中部分定额租亦呈下降趋势,以期初数为100,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4%;
福建龙溪县(1715—1743),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4%;
福建闽清县(1718—174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7%。
2。十八世纪中叶:
山东汶上县美化庄孔府收租总帐(1736—1775),平均实收额指数:小麦52%,高粱56%,豆类47%,杂粮41%。
3。十八世纪下叶:
安徽歙县仁和堂分成租册(1754—1790),呈下降趋势,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0%左右(从早期的74%下降到七八十年代后的56%);定额租册,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2%;
福建龙溪县(1753—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1%;
福建闽清县(1756—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2%。
4。十八世纪末:
直隶旗地中的八项旗租地,在十八世纪末已完数占额征数的三成到五成不等,平均为34%;
安徽祁门李姓亨嘉会租簿(1783—1800),趋势有降有升,平均实收率约为78%;
歙县亨嘉会分成租簿(1783—1800),趋势不明显,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4%;
浙江嘉兴某姓租册(1784—1796),平均实收额指数为90%。
其中大多在八成以下,一些地方甚至只有五成、六成。可见地租占单位面积产量的比重,即地租额,并不是一般所说的百分之五十,而不过百分之三十左右。在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全国粮食产量中,约占百分之十二的,或更低一些。'10'
十八世纪中国民间社会经济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不是偶然的,也与政府的政策及法律规定间有着某种关联。
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斗争”,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即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
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存在若干农民大起义(十八世纪几乎没有),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可能有很多方法来对付地主,并由此渐渐修改了制度。我们不应把农民的这种能力,总与其行为的成果割裂开来。也不应把他们的形象理解为只是逆来顺受,懦弱不堪。这,应该说是一种互动的结果,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常态(用“日对仇讐”来形容这种关系并不妥当)。
依据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说法: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同一地亩的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11'若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岂不恰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
* * *
'1' 《乾隆朝上谕档》,一册,422…423页;明清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蒲松龄所说:“昔日富豪以倍称之息,析夺良家子女,人无敢言者;不然函刺一投,则官以三尺法左袒之,故昔之民社官,皆为势家役耳。迨后贤者见其弊,又悉举而大反之……(有借贷者)一取偿,则怒目相向;质诸官,官则曰,我不为人役也。……余尝谓昔之官谄,今之官谬,谄者固可诛,谬者亦可恨也”,《聊斋志异》卷11《王大》,;参见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139。
'2' 朱批奏折。
'3'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881189页。
'4' 按:此文中“圣祖”有误,应为“世宗”;又,雍正七年世宗曾“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穷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
'5'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实录》卷309。
'6' 仁宗皇帝谕内阁:“我国家永不加赋,正赋钱粮,只于按例催征,每遇水旱偏灾,仍必加恩蠲缓”。
'7' 该例规定:“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8' 秦蕙田:“龙德而正中者也”,《皇朝经世文编》卷10。
'9' 乾隆七年八月,顺天府尹蒋炳奏,《高宗实录》。
'10' 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11' 参见张五常:《佃农理论》。
13。粮政上的新举措
在粮政上的新举措,才是乾隆初年政事中的重中之重。雍正十三年九月,上谕王大臣等,就说到“仓廪实而知礼义”,欲“养民教民”,实现“三代之治必可复,尧舜之道必可行”的理想。'1'
十月,严禁地方官匿灾。
乾隆元年殿试,制题曰:
夫民为邦本,固当爱之,爱之则必思所以养之,养之则必先求所以足之。朕欲爱、养、足民,以为教化之本,使士皆可用,户皆可封,以臻唐虞之盛治。'2'
其基本构想,即首先解决民生衣食的根本问题,再在“爱民”、“养民”、“足民”的基础上实行“教民”,以期达到三代之治的最高理想。同时虽提到“仓廪实”及“惟恐一夫不获其所”云云,似未确定具体的行动目标。
在乾隆初政,预期将有一番新的作为的情况下,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到乾隆元年一年之内,内阁学士方苞连上三疏(“请定常平仓谷粜籴之法札子”、“请备荒政兼修地治札子”及“请定经制札子”),以第三疏于增加积储,言之犹为激切:
臣闻三王之世,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汉唐以后,岁一不熟,民皆狼顾,犹靠海内为一,挹彼注兹,暂救时日,然每遇大祲连歉,君臣蒿目而困于无策者,比比然矣。盖由先王经世大法堕失无遗。'3'
所谓“汉唐以后”云云,似即针对清代粮政现状而言。
全祖望说:今上即位,有意大用方苞。寻迁礼部侍郎。“诏许数日一赴部,平决大事。公虽不甚入部,而时奉独对,一切大除授并大政,往往谘公,多所密陈,盈庭侧目于公”;“公之密章秘牍,世所未见”;和硕履亲王尝曰:“其强聒令人厌,然其尧舜君民之志,殊可原也”。'4'
乾隆二年,方苞再以雍正八、九年间河南旱荒,“尽发数年所积仓谷五十余万石,兼截漕粮以散之,谷尚不敷,乃折银以代谷,而无谷可籴”的例子,证大灾大饥之必应备,复上疏称:
诸臣设更有如雍正九年卫、彰等处之旱荒,将何以赡之?倘有如汉、唐、宋、明一二千里之水旱,皇上即不惜数百万帑金以赈之,而水路不通之地虽有米粮,将如何转运,况邻省亦无积谷乎?……
臣愿我皇上,熟计审处,断自圣心,勿以浮言而阻实政也。'5'
方苞的上述想法,可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也很能动人听闻,对于皇上坚定增强仓储的决心乃至粮政上的巨大改变,可能起过重大的作用。
乾隆以前,清代仓储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清代初年,政府即使有心也无力于增加仓储。康熙朝平定三藩之后,屡次劝捐仓谷,但屡积屡散,实储多不足恃,有事多靠中央储备。雍正间尤赖省际调拨,而辅以民间商业流通。其时国家仓储虽有定额,实储远为不足。故曰:“康熙间仓储,有银无米;雍正年间,虽经整饬,亦未详备”。'6'因此不管方苞所奏是否动听,当时仓储的实际情况和粮政本身的重要性质,确实为今上提供了一个选择的可能和施展抱负的宏大舞台。
乾隆二年五月,上宗谕:“养民之政多端,而莫先于储备”;“今天下土地不为不广,民人不为不众,以今之民耕今之地”,理应“储蓄有备,水旱无虞”;而“我国家休养生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