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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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在对黑车执法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就是盯点难、取证难、处罚难。在执法实践中,这三个难点既独立存在,又相互联系。它们无不与现实中的复杂社会现象紧密相连,有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黑车的“三难问题”不解决,在这个方面的执法就不可能有很大的进展及整体性的突破。
六、黑车查处中必须要掌握的诀窍
虽然,对黑车的查处受到多重社会因素的制约,并且在三难问题的干扰下,城管的执法操作存在很大困难,但是毕竟城管也与黑车打了几年的交道,对其中的一些技巧、路径还是有所积累的,将这些经验系统化就成为查处黑车时必须要掌握的诀窍。
第一,注意把握两端。所谓“把握两端”是指,在黑车相对人让乘客上车与下车这两个时间段内堵住对方,让相对人说清楚载客是怎么一回事。
实施这一步时必须小心,切不可让相对人发现了,最好是以最快的速度突然出现,让相对人来不及与乘客订立“攻守同盟”,这样就能在完全没有乘客替他作掩护的情形下,一举“逮住”他。除了这两个时间段之外,要想现场获得相对人非法载客、违法营运的证据就非常困难了。当然还有快速盯住目标,在什么地方截获最合适等具体问题。只有每位城管执法队员根据当时不同的情况,并结合自己的特点与相对人的客观状态而作出最恰当的处置,顺利地突破盯点难和取证难这两个关Vl,顺利地完成对黑车相对人的处理,才能算是一种技巧性的执法操作。
第二,自然接近车辆。城管执法队员在锁定黑车目标之后,为了快速有效地实施下一步行动,就必须在黑车快要启动和停靠时,以一种好像与执法无关的样子接近黑车。如果以一群人正面堵截或远距离叫停的方式拦车(如果是那样,就等于给黑车相对人以提前准备的时间,当车子停下后,就不可能拿到非法载客的证据),就会让城管执法队员前功尽弃,无功而返。
自然接近车辆的另一个意思是,当城管执法者来到黑车面前时,不能站在车门前,以免相对人在孤注一掷之际,用突然开门的方式猛烈撞击执法者而造成伤亡事故;不能站在黑车的车头前方,以防相对人为了逃逸用车头冲撞执法者而造成重大事故;也不能站在离黑车较远的地方,以防相对人在客人下车后趁机跑掉。
第三,快速控制车体。城管在接近、拦住黑车以后,首先要命令管理相对人把驾驶座位旁的车门完全打开,最好与车体保持90度直角。其次,让管理相对人下车,并将他带离车体3~5米处,用较为严厉的话语质问对方(你的胆子不小啊!居然胆敢无许可证就开始载客),以吸引他的全部注意力。然后,另一个城管执法队员快速进入驾驶室停熄车子发动机,再拔出车上的钥匙。经过这三步环环相扣的操作,一部黑车就被牢牢地控制在执法队员的手里,这时,相对人不仅会乖乖地回答执法者所提出的全部问题,而且还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受到违法后应有的压力。
第四,提出一个说法。城管执法队员在完成以上三步之后,如果黑车相对人愿意接受处罚,就按所有的操作程序进行,并警告他下次不可再犯,然后放他走;如果相对人不愿意接受处罚,或者身上带的现金不够,城管执法队员就应该筇略性地要求他到分队把情况谈清楚,看是否有双方都能接受的更好的办法,以免浪费时间,谁也走不了,然后将管理相对人带离现场,回去处理。
以上所说的对黑车的打击,仅限于已经载客的黑车。根据城管打击黑车的各方信息的综合分析,城管对黑车的打击力度与黑车的发展势头之间是不对称的,其原因就在于:有些政府宏观政策要调整,行业垄断要打破,城管执法行政法规要修改,公安交管部门要配合,城管执法人力资源要得到补充。只有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城管对黑车的执法才能取得更大的功效和业绩。
七、黑车查处的风险与防卫
在当前城管的职权范围内,对黑车的处罚力度算是最大的了。按规定,城管执法者在取得客观证据后,处罚最低限额是1万元人民币。应该看到,开黑车的人一般都属于经济上很窘困的群体,他们所驾驶的是低档车,甚至有的车还不属于他们。有人曾在黑车相对人与城管处罚额度之间算了一笔账:如果黑车相对人一个月靠载客能够赚到4000元左右,两个半月才可能拿到l万元的收入;也就是说,相对人如果被城管处罚1万元,等于他两个半月白干。用普通人的常理来体会,可以想象得出相对人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不言而喻,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罚黑车相对人时,是冒着肉体被伤害的风险的,并且这种伤害可能会超出常规,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概括类似的风险与提出必要的防卫,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1)驾驶黑车的相对人在被处罚之际,他们的心理状态分别属于以下几类:
早已听人说过,自己却从来没有遇到过,但今天这种时刻终于到来了,心中一片惶恐,又充满着压抑、烦恼和怨恨;
曾经被城管处罚过,并且所罚金额至今还没有交齐,结果这次又来了新的罚款,不禁让以往的对立情绪瞬间变成了仇恨,要钱没有、要车不给、要命就一条;
原来开黑车就是为了养家糊口,一说罚款就是一大笔数目,既没有钱,又不能给车,写个检讨或保证什么的还可以,如果一定要罚款的话,就拼命,反正活着也没啥意思,索性拼一下。
这儿种心态基本可以代表黑车相对人被处罚时的心理活动,这种愤慨的心态常会在一触即发的执法情形中酿成恶性事件,进而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
(2)驾驶黑车的相对人中有六种人最危险。假若对所有黑车相对人作一个基本的分类,从中找到最需要经济支撑的、心理承受力最低的、最易受到他人挑拨的、最难服从的,这六种人恰好就属于此类。
贷款购车的人——用银行贷款买的车,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不甘受穷的心愿支配下,想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的处境,时刻都用“月供”作为承受痛楚的精神动力,哪知道营运时间不长就被城管处以罚款,心中的愤怒爆发了。
刚接车的人——与别人轮流开一辆车,且车还不是自己的。接车后才在路上拉了两个客人就被城管逮住了,听说要罚款还是天文数字,脑袋当时就大了,在他清醒后的第一个反应就是不给,要不就跟城管拼了。
生意很红火的人——相对人的黑车生意兴隆,他庆幸自己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生财之道,同时也体验到了人生的欢乐,决心在这条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当被城管执法堵住罚款时,这种欢快与厌恶情绪的反差,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完全对立。
靠此生存的人——一家老小都来到城市,找了很多工作,都不能养活一家人,后来终于经人介绍来开黑车以维持全家的生计,只要几天没接到客人,家人就有挨饿的可能。没想到被城管抓住,并处以比全家人一个月的生活费还要高出许多的罚款,相对人就认为城管罚款是在喝他们全家人身上的血,于是就采取了一切丧失理智的行动。
本地有关系的人——相对人虽说是从外地来谋生的,但靠着某种较熟悉的社会关系,挤进了黑车的行当,所以一帆风顺并逐渐滋生出很得意的心态,有一种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感觉。当被城管扣留时,相对人根本不把城管执法队员放在眼里,其态度非常恶劣,如果城管坚决要处罚,他们将会有所动作。
本地人——靠着本乡本土的感觉优势,加上有着多年的熟人关系和办事的路子,认为在这个地盘上没有摆不平的事。不想碰上了城管要罚款,因此,相对人多年的不服、主人的意识、露一手的欲望、打击对方的心态等一下子就全暴露出来,从一开始就以野蛮的方式与城管打交道。
这六种人不论是哪一类,在面对城管罚没时,尽管具体反应方式、语言特征、抗衡时间的长短、理由类型等各有不同,但拒不接受处罚、强行离去、不行就以暴力来抗法这几点却是共同的。
(3)查处黑车引起的不测后果。城管查处黑车可以说是在一种冲突尖锐、不相调和、利益相关、一触即发的状态下进行的,这就不可回避地要面对一个事实——风险。
什么风险呢?那就是驾驶黑车的相对人,由于要抵制被处罚的现实,要逃避违法载客的责任,因此采取了一系列对抗行为,极容易伤及城管执法队员,或者驾车逃逸时撞伤行人,或者因遭受经济上的处罚而去伤害执法者的家人,甚至自杀或自残。这四种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都属于城管执法的风险范畴,都会提高城管执法的成本,因此必须在事前全力加以避免,以防止出现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4)查处黑车的防范措施。应该看到,对黑车的查处是一个充满风险的执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注意不能因有风险就降低执法要求,加以回避,又不能搞个人英雄主义或一味地蛮干,而应以积极稳妥、沉着应战、有所防范、控制态势的心理准备去执法,将打击黑车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到底。
那么,查处黑车的防范措施有哪些呢?
从执法经验上看,对黑车的查处是一种高频率的冲突性行动,管理相对人往往不肯轻易就范,当他们穷途末路时,会以暴力抗法的方式来应对。面对这种总态势,有几点可供执法队员借鉴。
第一,城管执法队员不要单独去对群体性的黑车相对人执法。执法教训告诉我们,以少对多,相对人会以暴力回击,执法队员既控制不了局面,达不到执法的目的,又保障不了执法者本人的安全,有的执法者当场就被相对人痛打一顿,然后打人者扬长而去。处罚黑车时,城管执法队员最少要有6~8人,要集中优势执法力量,一次性解决。当城管执法者人数较少时,即使发现大量准黑车“趴活”或黑车不断载客,也不要贸然执法,以免寡不敌众而损害法律的尊严。假若一定要整治,就要集中30。 50人,甚至l00人以上来突击,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战役性执法的胜利。
第二,城管执法队员不可与黑车相对人离得太近,以站在对方手、脚平伸达不到的地方为宜,防止遭受攻击。随着执法程序的深入、矛盾的升级、情绪的恶化,要密切注视相对人,防止他在无奈的情况下故意袭击执法者,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在这种高度警戒的状态下,可以按照他进我进、他退我退,他不动手我有防、他出手我有备、他抗法我无伤、制止他攻击我的原则来进行执法,这样就可达到既不出事又不怕事的成熟执法阶段。
第三,城管执法队员整治黑车时要有公安民警一同前往,不可单独执法。实践表明,如果公安民警在场,黑车相对人大多不敢滋事,即使是他们不满、不服、不愿,或者说他们在场的人数明显多于执法者,也不敢有出格的举动。因为他们深知民警一旦在场,这种执法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变为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的、受到国家密切关注的执法行为,此时轻举妄动,就极有可能立刻拘进公安局的看守所(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