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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部分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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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公正的财富分配、贫富惊人分化的社会后果。主要原因是最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大陆产生了滋养黑社会的土壤。不光是一个黑社会,还有许多坏事都是最近二十多年卷土重来的,比如嫖娼、吸毒、赌博、走私等等。中国封建帮会的影响和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也为中国黑社会犯罪提供了样板。中国黑社会猖獗的客观原因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失业待业人口大增,社会控制失衡,迫于生计加入黑帮;主观上是党政官员腐败,警匪勾结,造成扫黑障碍。警匪勾结、官匪勾结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黑社会的迅速蔓延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庞大关系网和保护伞,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他们向政治领域渗透,培植黑帮势力,千方百计渗入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贿赂国家党政干部。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长期存在,其背后一定存在“保护伞”。
  政府官员和黑社会的勾结不只是保护与被保护那么简单。部分基层政权组织自身软弱涣散,行政不力,于是动用黑帮成员介入收费、征粮、拆迁等棘手的行政事务,替代正常的行政执法;时间一长,不仅黑社会组织做大,更可怕的是,一些应该由基层政权掌握的社会管理职能为黑社会组织所取代。一旦政府丧失了社会功能,黑势力就会自动从反面弥补,成了社会需要的“好东西”,成为“正常”机制的一部分,相应的这个社会就不正常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并不是简单的一进一退,在政府权力退出的过程中,个人和政府之间却留下很大的空白。转型时期的这种制度失衡,使得黑社会这样的犯罪组织形态得以存在,并以其拥有的暴力控制公众,赤裸裸地谋取经济、政治利益。
  权力庇护和暴力手段的畸形结合,将彻底践踏法律的尊严。
  如果仅仅是黑道,尚可指望官方出面制裁,普通黑社会受到合法政府的制衡和打击,最多只能与合法政权共享对公众的控制权,不能一手遮天。可怕的是,黑道势力与政治、权力结合,合法政权一旦黑社会化,民众就无可逃遁,只能听凭宰割。目前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中国的黑道势力正在向政治核心领域渗透,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扩张,他们的“工作”范围从走私、贩毒等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向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领域进行广泛而深层次的介入。
  一种公开的罪恶如果只是个别现象,也许可以归因于工作的疏漏,但如果蔓延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则毫无疑问是根源于制度的弊端。黑社会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个地区横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地的权力层出了问题。
  黑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是用自己的一套秩序来取代现有的秩序,甚至使整个国家都“黑社会化”。黑社会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它拥有多少暴力——再多的暴力也无法于国家力量相抗衡,而在于腐蚀国家权力部门的能力和黑社会的社会认可度。当整个国家的政府和司法系统都处于腐败不堪的状态时,人们的诉求总是得不到来自政治体系的支持,反而这个体系变成了压制民众、违反正义原则的工具。但此时,人们对正义的需求仍然存在,于是黑社会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如《教父》中描写的那样。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要避免黑社会最终演变为“社会黑”,就必须意识到,国家不仅要和黑社会争夺政府官员,更要和黑社会争夺“人心”。当政府腐败,社会不公、道德功能退化时,人们宁可选择黑社会而不是选择政府来维持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悲剧。
  高级白领与黑势力结合,是中国新出现的一种倾向,其潜在的危害比一般黑势力更大。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这样的“白领黑势力”值得我们思考和警惕。
  黑帮可怕,黑金更可怕,收受黑金的黑官尤其可怕;黑社会可怕,社会黑更可怕,丧失了司法公平的社会之黑尤其可怕。
  黑势力与部分官员相互勾结的动机和目的——红黑之间没有共同的理想,只有共同的利益。
  商人重利不失商人的本色。其所追求,不过是博弈论的两个基本理性原则:其一为最大最小原则,指的是博弈者所采取的策略能使自己获得的最小收益最大化;另一个则是均衡原则,追求博弈各方保持相互的均衡。
  黑恶势力近几年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红黑勾结愈演愈烈,充当保护伞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黑帮首要分子的政治地位也越来越高,出现了“红顶黑老大”。有的黑帮还干预党政干部人事任免。
  从官方的表述看,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明确表示中国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而是承认存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原因何在?
  一是从犯罪问题的角度看。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当前中国的所谓黑社会只不过是极为恶劣的暴力刑事犯罪。
  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之所以不称为黑社会,是因为我们新中国成立以后消灭了黑社会;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如果承认黑社会组织重新出现,这就从一个方面否定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黑恶犯罪从一个正常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敏感的政治问题,对此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三是从司法的角度看。黑社会是个社会学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在量刑处罚,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没有可操作性。
  四是从国际的角度看。我国的黑恶势力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一直都是以意大利黑手党等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为标准比较衡量的。但是从当今看,国际上这些成熟的黑社会组织都已经进一步发展,单以黑社会定义已经过时,国际社会已经将这些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归结为“黑社会恐怖组织”。
  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一些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土壤。“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难以安置,缺乏管理,形成社会治安的高危主体。与此同时,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社会边缘人,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之外,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中国当代“游民”一族。这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的基础和成员的主要来源。
  这些社会最底层群体的共同特点是:离财富及权力最远、贫困、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缺乏谋生技能。因此,这个阶层的成员一般悲观消沉、愤世嫉俗,对现实强烈不满。由于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的排斥,犯罪便成为这些人对上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方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黑恶势力坐大与社会管理的种种漏洞有密切的联系。
  一是:社会治理的结构缺陷为黑恶势力留下了生存空间。
  二是:畸形社会需求导致了犯罪市场的产生。由于某些非法社会需求的增长,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成本不断加大,这些加速了犯罪向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最终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
  三是:在涉黑犯罪中的干部用人制度。有的黑恶势力头目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给打黑平添了压力。
  四是:打击犯罪不力,有的政法机关甚至纵容犯罪。黑恶势力的市场在哪里?每打掉一个黑恶势力,就有可能楸出一批腐败官员。腐败现象与黑恶势力勾结互动,在黑恶势力操纵、雇佣腐败官员,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腐败官员也同时操纵、雇佣黑恶势力,以达到自己经济或者政治上的目的。
  腐败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黑恶势力为腐败提供“动力源泉”。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四大标准中,就有具备保护伞这一条。
  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扫黑必须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因为每打掉一伙黑恶势力,就极有可能揪出一批腐败官员,这在历次扫黑实践中,几成定律。
  老百姓说,地痞流氓不可怕,政治流氓最可怕。而当政治流氓与地痞流氓结合在一起,就什么也不怕了。
  官匪勾结令人痛恨,警匪勾结则令人深感恐惧。“警匪联手”助长了黑势力的嚣张气焰,让黑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这无疑是黑势力猖獗肆虐的主要原因。
  黑社会团伙象个三角形。三角形的底线是黑社会团伙,左边的斜线是暴力在商海中获得资本,右边的斜线是在政治上的保护伞,一根底线靠着两根斜线支撑,向上发展到顶端,就成为一股可以左右商场和官场的可怕的黑社会势力。
  16。15 关于雇凶杀人问题
  雇凶杀人是一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方式。大陆官场雇凶杀人事件越来越多,呈蔓延趋势,这些官员遇到不合心意之事,雇佣杀手,以黑社会方式解决问题——这似乎已经成为大陆官场中的一个“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仅仅表现在争权夺利、铲除异己上,也有用在解决家庭问题上的。
  大陆官场行为黑社会化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般性的社会底层犯罪即西方学者所称的“蓝领犯罪”尚不足惧,而上层社会犯罪即“白领犯罪”危害性更大。官员阶层本应是最符合社会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的群体,居然也频频发生雇凶杀人这种反社会特征的恶性犯罪行为,确实发人深省。
  “官杀”血案虽然只是一些极端事件,但也有产生的必然因素:大陆官位的“含金量”极大,权力可以带来极其丰厚的回报,因此,追逐者往往不择手段地剪除异己。从某追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成了一些官员为谋取金钱和名利而铤而走险的原动力。
  另一种现实是,官员任用机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品行恶劣者有隙可乘,混迹官场。而有权决定官员命运与前途的,仍是位高权重的上级官员。干部体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滋长了上下级官员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以至唯上媚上成为百行不怠、屡试不爽的“潜规则”,部分官员依照交易原则,知恩图报,施恩必报。
  怎么根治大陆官场肌体中的这一恶变现象?一是应该淡化“官念”,重建“官德”,取消为官者的某些特权,让那些把做官当成发财享乐之道的人绝了这种念头;二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措施,让那些顽劣之人无法混迹于官场;三是完善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考察失察,胡乱提拔任用,导致劣官混入官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官员,进行严厉查处。
  反腐败没有真空地带,没有中共党内党外之分;只要掌握一定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到位,腐败行为都可能发生。对于党外高官,也应该加强监督。
  据报道,温州的乐清市从2000年到现在,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杀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老板和官员解决纠纷的“常规办法”。这种“雇凶杀人”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而要“解决”的矛盾却并不是你死我活的,那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根本的原因是解决矛盾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异”。在那些雇凶杀人频繁发生的地方,在解决矛盾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游戏规则”并不是纸面上的法律、法规,而是力量对比。最后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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