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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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形而上学
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不会存在。
这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确有所谓“本一”
,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
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结论,我们已经说过;①若说是本体,则与实是论上相同的困难又将引起。
②“本一”之外将何来“另一”?
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但一切事物只能是“一”或“多”
,而“多”却是积“一”所成,〈不是“非一”
〉。
又,照芝诺的定理,③本一若为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
他认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谓实是显然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④而一个点或一个单位则是全没有量向的。
但他的理论不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一个量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
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一的某物”
,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
①101a24—27。
②101a31—101b1。
③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70,16—38。埃利亚人芝诺(Zeno,约公元前461)
,巴门尼德弟子。
④例如线与线相接则其线引长;然线与线相并则并不加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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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56。
“非一”就是“不等”
,①与“本一”同为数和量度之原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一”与“这个原理”得来,也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来。
②
章 五(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数”与“体与面与点”
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说不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词的说明,却都不是“这个”
〈事物之所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了,四者万物之所由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那在如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说,体较之于面,面较之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
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明的哲学家,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们已说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这些本体
①指柏拉图的数理哲学,参看卷M1081a24。
②101a4—b25答案见于卷z1040b16—24;卷Ⅰ,章二。
“一与这个”即“一与不等”
,“数与这个”即“数与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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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形而上学
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①看不到它们将属之于何种实体(它们不能存在于可见体中)
,这就无处可觅本体了。
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其一为阔狭,另一为深浅,另一为长短。此外,立体之中并无形状;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将是在正方立体内了。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此。所以,一方面讲来,立体是最高级的本体,另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既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这真令人迷惑,究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着好些疑难。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现时存在,或是先曾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线面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
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一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界;这样,在合并时一界不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了(这不能说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
如果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消失〉?
相似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在点线面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可以应用
①意当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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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同样的论点。
①
章 六(十四)
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体之间,②何以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
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
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③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
④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
①答案见于卷M,章一至三(1090b5—13尤重要)
,章六至九;卷N,章一至三,章五至六。第(1)和(14)问题参考1060a36—b19。
②参看卷A987a14—18。
③见99b27—10a4。
④第(14)题102b1—31,与(4)
(7)及(13)
(次序依第一章所列编排)各题相近。本卷第一章未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并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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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形而上学
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
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
①
(十一)
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此”
,不能指示“这个”
,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通云谓来指示“这个”
,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
,“人”
,“动物”
,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
,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
,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普遍的说明。
②
①102b32—103a5答案见于卷章八,卷章六、七。
C D②103a5—17,参看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三、十五,卷M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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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①A章 一有一门学术,它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以及“实是②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
这与任何所谓专门学术③不同;那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们把实是切下一段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如数学就在这样做。
现在因为我们是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明白地,这些必须是禀于本性的事物。若说那些搜索现存事物诸要素的人们也就在搜索基本原理,这些要素就必须是所以成其为实是
①卷四论哲学主题。
而为之范围,于本体及卷三提出的若干问题始作解释。
托马斯。阿奎那尝称卷B为“辩难篇”
,卷为“释疑篇”。第三章以下反复详论A相反律(矛盾律)
,第七章兼及排中律。此两律在“解析后篇”中称“一级通则”。
②,出于动字ισια,意谓“是”或“存在”。凡“物”各为其“是”
,各H F E“有”其所“是”。故“是”为物之“本体”
(ισια)。或问“这是何物”?答曰“这H是某物”。又问“这怎么是某物”?答“这因这么而是某物”。故“怎是”
(ιηG H G Fιαι)
为某物之所以成其本体者,包括某物全部的要素。
卷MισιδηδωE F G H G E G H J E G Fσσμω(1078b25)谓“怎是”为综合论法(三段论法)之起点。本体之学出K M H F于柏拉图“巴门尼德篇”与亚里士多德“哲学”两书,本书译为“是”或G H F“实是”。
“是”通于“有”
,“非是”通于“无”。
“是”通用于“事”与“物”及“行为”
(πραμα,ημα)。非是通用于“无事”
“无物”及“无为”。旧译或J H E H F以“是”为“有”
,以“万物”为〈众是〉“万有”
,义皆可通。本书均译“是”。
“是”
之语尾变化甚繁,近代西方语文多渊源于拉丁与希腊者,其语尾可得为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