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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部分

形而上学-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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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这些也是永恒活动的;因为它们自致其活动而自成其动程。

    但,照我们先前的研究,③其它潜能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潜能之按照理知公式使另一物活动于这方式者,亦能使之活动于相对反的方式;而无理知潜能则可因其存在或不存在而得相对反的结果。

    于是,假如辩证家们④所说意式这样的任何公式或本体

    ①例如恩培多克勒。

    参看“说天”

    284a24—26。

    亚里士多德以星为神物,柏拉图意谓星体亦将灭坏。

    ②照古注疏家诠释,亚里士多德“物学”认为火的诸性质仿效于月亮。

    ③见于1050b8—12。

    ④意指柏拉图学派,参看卷A,987b31。

…… 231

    形而上学。

    92。

    真是有的,那么就得另有一些具有更高实现性质的事物,学术与动变将是这些事物的潜能;而学术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学术,动变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动变。

    ①

    于是,实现显然先于潜能与一切动变原理。

    章 九由下列论点,这可以明白,实现较之好的潜能还更好而更有价值。

    凡能有所作为的,总是一样能做相对反的事业,人能做好事,也同样能做坏事,每一潜能就包涵着这两端;同一潜能致人健康也致人疾病,致静也致动,建设也破坏,引动建设也引发破坏。这样,潜能同时涵有各个对反;但相反两项不能同时存在,相反的实现也不能同时见到,例如健康与疾病不得两存。所以,在潜能无所偏于两者时,善只占其中的一端;因此实现那善端较其潜善为更善。

    在恶业也如此,如果结局是恶,这恶的实现比其潜恶为更恶。

    于是,清楚地,恶性不离恶事物而独立存在;“恶”在本性上后于潜能。

    ②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原始与永在诸事物是没有恶,没有缺点,没有偏邪的(所谓偏邪也近于恶业)。

    ③

    ①依亚氏理论,意式为各个别事物或现象之普遍公式,尚未实现,亦应低于相应的各个个体。其例如“学术意式”应低于“学术”。学术意式在本体上应后于知识实现的各实例。

    ②“恶在本性上后于潜能”一语颇费解。鲍尼兹(Bonitz)以伦理观点解释恶实现后于恶潜能。

    ③此节盖在訾议柏拉图;参考共和国402C,476A,“色埃德托”

    176E,“法律”

    898C。柏拉图以诗文笔调论性,常是善恶混于原始。亚里士多德名学与哲学论点辄主“性本善”。在中国儒家自孟子主性善,均限于人性而论,亚氏此节之“物性原善”其意较广。

…… 232

    。

    032。形而上学

    几何图解可由实现发见;我们用分划造成这些图解。图意原只潜在地内含着;倘使分划先也画上,这就解明了。三角形的诸内角何以等于两直角?因为在一点上所划诸角等于两直角。假如那些与三角一边的平行线划出来,凡见到图的人就会明白。

    ①何以半圆形内的角无论在何处均成一直角?假如两线为底线与中心垂直的一线,三线相等——人们倘已知前项几何定例,结论就可以一瞥而知了。

    ②所以明显地,潜在的图解因实行分划而发见;理由是几何学者的思想是一个“实现”

    ,由实现酝成为潜能;迨进行绘划而大家得以明晓图意,虽则这末一实现是后于相应的潜能;但这潜能却是由那个几何学者的前一实现发展起来的。

    ③

    章 十“是”与“非是”这两名词最先应用于有关范畴,其次有关这些范畴的潜能或实现,或是它们的无潜能与非实现,第

    ①在C点上划CE线与AB平行。

    ABC=ECD,T g hBAC=ACE,h               hACB+BAC+ABCe    h              h                h=ACB+ACE+ECDh               h                h=两直角②ED垂直线与BD及DC相等。

    ACE=ABET g hACB+ABCh=EBC+ECB,hBEC=BAC=直角。

    e h③几何图解例这一节似可移属第八章(二)1049b18—1050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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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132。

    三则应用于真实与虚假。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者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错了。

    这样,所谓真假何时存在,何时又不存在呢?我们必需考虑这些名词的实义。

    并不因为我们说你脸是白,所以你脸才白;只因为你脸是白,所以我们这样说才算说得对。于是,假如有些事物常合而不能离,另些事物常离而不能合,再有些事物是可离亦可合,则合而为一者便成为“是”

    ,多而不合者为“非是”。

    关于未定事件,同一意见或一说明可成为真实也可成为虚假,一时说对了,又一时这却说错了;但于有定事件,意见就不会一时为真,又一时为假,同一意见要就是常对,要就是常错。

    但在非组合事物,又如何谓之是或非是与真或假呢?这样一类的事物既无组合,那就不能以合为“是”

    ,以离为“非是”

    ,(如说木料是白的或说对角线是不可计量的;)

    这里的真假方式当异于上述各例。实际,真假既不同于前例,是非也当不同。

    (甲)真假可由这样来鉴定——真实是接触①与证实(证实与肯定并不相同)

    ,不接触就是不认识。有如“这是何物”一类问题,除了属性偶然之例外,就不会发生错误;②非组合本体亦然如此。这些都不是潜在而是实现的存在;如其不然,它们将有生灭与成坏;可是这些自身均无生灭;它们

    ①亚氏用“接触”

    (θι)指直接而确切的认识,类于“真觉”之意。

    E F②“这是何物?”一问题并没有甲与乙结合方为存在的情况。这里就不会有离合联系之错误;要是甲存在,这就只是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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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2。形而上学

    若有创生过程则它们就得由另一些事物来造成。因此,凡怎是与实现均不可能有假的,问题只在于我们认识或不认识它们而已。但是我们还得实际加以研究以求明了它们是否确乎具有如此或如彼的性质。

    (乙)关于符合真实的所谓“是”与符合虚假的所谓“非是”

    ,其一例为:〈主题与属性〉两项确乎结合为一者真,不合一者假,另一例为:事物只是个别地存在,如果没有这样个别性,它就全不存在。

    真实就在认识这些事物;在这里,虚假是没有的,错误也不会有,所有的只是无知〈不认识〉——这无知与目盲并不相似;因为目盲全无视觉,类于全无思想机能,〈无知则是有思想机能而不能认识可认识的事物。

    〉这也是明显的,关于不因时而变化的事物也是不会有错误的。例如我们若假定三角没有变化,则我们就不该设想它们的三内角有时等于,有时又不等于两直角(因为这样就承认了变化)。可是,这可能设想在同一级事物中,有的具有某一属性,而有的没有这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所有偶数均非素数,也“可以”设想有些偶数非素数而有些则是素数。

    但是碰到单独一个数目,这样类型的错误就不可能发生;这里我不能说这一属性或有或无;我们的判断可以或对或错,事实确总是那一个事实。

…… 235

    形而上学。

    32。

    卷(Ⅰ)十①

    章 一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②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

    (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

    (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

    ,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

    ,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

    ,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

    (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

    ①本卷论涉哲学主题,可次于卷(N)十四之后,为本书之结束。前数章由元一主题转到对反,再由对反转到第八章至第十章论品种之别,进而揭出通式之不能独立为不灭坏事物,其间思绪可以延接。但末三章行文与前后不甚贯串,第十章所用(类级)与ιδ(形式)两字与它卷各章所用两字字义不一致。似H E F H I E H I此章与其它各章非同时所作,而为在后增补者。

    ②见于卷,章六释“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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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形而上学

    (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

    ,“何以成一”

    ,“其定义如何”

    ,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

    “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

    ,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①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

    ,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

    “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

    ,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

    ;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

    ,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一”

    ①参看下文1052b16—1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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