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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新闻理论十讲-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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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6 上海《新闻记者》2002年十大假新闻评选文章第一页
    除了无意失实的情况外,假新闻就是记者在说谎。我介绍一篇文章《公开说谎其实挺费劲》,发表在2006年8月12日《新京报》B12版,主要观点如下:
    先贤亚里士多德曾说:谎言自有理由,真实则无缘无故。对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说谎都是事出有因的,谎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存在;说实话则不需要任何动机,因为事情本来就是那个样子。由于有很强的目的性,说谎显得颇为不易:为了让人相信是真的,说谎前要深思熟虑,为了不漏破绽,说谎时要小心翼翼;说实话则不必费什么,说谎会让大脑出现特殊变化,“匹诺曹撒谎长出长鼻子”的故事,或许有其生物基础。
    为了掩饰谎言,说谎者会有意识控制眨眼频率,甚至还会胸怀坦荡地直视提问者的眼睛,镇定自若。检验的办法就是观察说谎者的手。他需要做出夸饰的动作,掩饰事实真相。
    例如伊拉克前新闻部长萨哈夫在伊军全线败溃之时伸出手臂,手掌有力朝向前方,大声告诉媒体:巴格达很安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曾比划着上下挥舞、充满节奏感的手,一字一顿坚定地说:“我没有与莱温斯基小姐发生过性关系!”
    既然说谎的人是心虚的,那么如果给予处罚,便有可能减少假新闻。现在假新闻被揭露后,除了少数撞到枪口上而受到处罚的外,大部分当事人都没事儿,更不要说他的顶头上司会受到处分了。这样一来,自然下回再接着写。犯错误和处罚应该对应,才能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这方面,介绍几件国外的事例——
    2003年,《纽约时报》的记者贾森·布莱尔制造了几十条假新闻的事情被揭露,导致《纽约时报》的两位高层管理人员辞职。《今日美国》是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1982年创刊,创刊的时候那一批人可以说是报社最老的创始人,但就是这些创始人之一的一位记者在2003年写了假新闻,那也不客气,只好辞职,你资格再老也不行。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2004年播出小布什当过逃兵的虚假新闻,结局是CBS的四位高层领导下台。
    1991年我随中国新闻学术代表团访问日本。《朝日新闻》原来计划接待我们的第一把手换了人,原来是他们的一个摄影记者制造假新闻照片——自己在海底珊瑚上刻字,然后再拍下来,说自己发现了古代什么东西。结果,除了当事的记者开除外,他的上面,一层层的领导被迫辞职,最后第一把手引咎辞职。我想,我国的媒体如果有这种追究责任的机制的话,我们的假新闻肯定会大大减少。
    6.制造“传媒假事件”
    假事件与假新闻有些不同,“假新闻”是没有这回事情,无中生有,而“假事件”则是由传媒制造或推动了事实的发展,然后再加以报道,事实被媒体制造出来,成了实际存在的一件事儿了。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过去传媒以宣传为主,很多事情往往打着宣传的目的,大家都想不到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现在我们是一个行业了,媒体不能够自己制造事实,然后再报道这个事实。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做“假事件”。严格说,“假事件”也属于假新闻中的一类,但是表现形式和一般的假新闻有些不同。
    传媒的基本职责是报道传媒以外客观存在的世界,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在我国,“传媒假事件”是指一些传媒为了迅速扩大知名度或者增强美誉度,以弘扬主旋律的名义,策划、推动的事实。它本来很小,可能有一点新闻价值,但在传媒的推动下,事实不再是自然发生的,而成为传媒自导、自演、自报的“假事件”,这时报道的“事实”,已经不是本来意义的新闻,其本质是传媒公关活动的一部分。
    “假事件”也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态,最简单的是电视新闻节目的某些街头采访。往往在开了一个什么会议或遇到一个什么纪念日的时候,街头找一些人,照着事先写好的发言稿子念一遍。当然,摄像镜头只对着讲话者,不会展示出他正面照着读的稿子。这种“新闻”就是传媒自己制造的。
    还有一种是相对基层的领导表演事实,传媒明明知道是在表演,仍然当作新闻加以报道。例如,慰问贫困户,你要真想给人家送温暖,你就送呗,专门就是为了拍这样一个镜头,一帮人下乡,拍完镜头就走了(图8…7)。某种意义上,所谓“送温暖”的这个事实已经存在了,但这个事实是为了报道而做的表演,即“假事件”。
    图8…7 拍照“送温暖”
    再有一种是传媒推动事实的发展。例如新疆某报2005年6月份做的一件事情,两次放到了头版头条。他们发现一位维吾尔族夫妇从广州领养了一个汉族男孩,孩子长大成人,当了武警。报社于是策划了一个让这位汉族士兵到广州找亲生父母的行动,由报社出钱,派一位女记者陪着。这个武警士兵当然很高兴,可以去一趟广州,也许还能找到父母。6月7日的头版头条《拜合提亚赴穗前向本报表示诚挚谢意》,大幅彩色照片里,是该报领导人与他一起看报纸(当然要显示出该报报头)。到广州正赶他的生日,于是《本报记者阿曼古丽作客广东电视台》、《拜合提亚在广州过生日》,第二版整整一版都是这样的新闻。过了两天,又是一个头版头条《本报发起的寻亲活动进入高潮》。媒体好像做了一件好事儿,至于最后能不能找到,那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典型的、司空见惯的“假事件”。媒体制造了一个事实,再去报道这个事实,借这个事实扬媒体的名,好像做了一件好事。你真要想做好事,悄悄做呀,不要宣传。你一宣扬,背后就有媒体的利益,而不是真的全心全意想做一件好事情。
    前面提到过电视台的“陷阱新闻”,也属于“传媒假事件”。国外比较大的同类新闻,是印度2001年的“武器门”事件。泰赫卡网站(Tehelka)的两名调查记者假扮军火交易商推销一种子虚乌有的武器。他们历时8个月,一路从级别较低的官员行贿到国家的最高领导层——国家议员的身上。很多议员上当了,因为里面有利益,愿意接受军火商的贿赂,提供某种信息。最后突然有一天,媒体一下子把卷入事件的议员的名字全部公开,引起全国轰动,这些议员下不来台了,有些就被迫辞职了。在这些例子中,被欺骗的对象是名流和政府高官,媒体下套所揭露的往往是与公众利益重大相关的问题,尽管如此,这种“恶”的手段能否带来社会正义总量的增加,是令人怀疑的。印度各界也对这件事情提出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怀疑,针对这次记者揭露黑幕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记者不是军火商,却说自己是军火商,这本身就是在说谎。用“偷拍”的方式获得新闻是否有违职业道德?新闻报道到底有多大的自由度?允许做到这个程度吗?
    我国2007年3月发生的杨丽娟事件也是典型的“传媒假事件”。2006年3月,《兰州晨报》以《“不见刘德华今生不嫁人”》为题报道了杨丽娟疯狂爱慕刘德华12年的历程。这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传媒用少量的篇幅报道即可。但是《兰州晨报》不仅刊登系列追踪报道,还以帮林鹃(报道中杨丽娟的化名)“圆梦”的名义,呼吁全国传媒关注,推动事实的发展。在《兰州晨报》的呼吁下,一年后全国各地的传媒,甚至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传媒也参与其中,派人千里迢迢来到兰州,采访杨丽娟及她的父母,表示愿意为她与刘德华见面牵线搭桥。
    对于这些明显不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兰州晨报》不仅没有自知,甚至还为自己的“正义”之举津津乐道:
    “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传媒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
    媒体明明是想借杨丽娟扬自己的名,不考虑她们家的情况,却打着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的旗号,这是非常荒谬的。杨丽娟是弱势群体吗?她是没有饭吃没有房子住吗?不是。她显然有心理疾病,你要真想帮助她,应该请心理医生帮她治疗一下,媒体没有这样做,而是把她们一家推上绝路,最后造成她父亲的自杀。杨丽娟到任何地方都有传媒的陪同及采访报道,传媒是这些“新闻事件”的直接操纵者,这意味着“传媒就是这个事件的消息来源,事件由该传媒报道后,传媒兼具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双重角色。但是,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分离应该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常态,这种重合是传媒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错位不得不让公众怀疑“新闻”背后的利益“合谋”。
    “茶水发炎”事件也是一起“传媒假事件”。2007年3月,中国新闻网和浙江电视台“新闻007”栏目的记者乔装成患者,将事先准备好的新泡的龙井茶水送到杭州10家医院检测,结果有6家医院在茶水中检测出红细胞和白细胞,并诊断出有炎症,从而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茶水发炎”事件。
    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争论。比较多的受众认为此举大快人心,该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这就有些复杂了。在这里,目的的合理性模糊了人们对于手段的道德评价——记者是用欺骗的办法得到了一种结果。从中,传统的“好人打坏人活该”的观念发挥着作用,以“小恶对抗大恶”的行动逻辑是博得人们同情的认识根源。这种观念本身是非法治的,带有强烈的“民间执法”的色彩。
    马克思把这类情形描述为“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他说:“需要不神圣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3)在通常的情况下,活动的目的对手段形成先在的限制,因其在性质上优先于手段。行动的始点是选择,一个好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审思正确,二是欲望正当。以“公众利益”的名义采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手段本身,证明了目的的不真实。手段的合法合理与目标的正确应该是对应的、统一的。
    从“茶水发炎”事件的呈现方式来看,最大的看点不是新闻事实本身,而是其采集新闻事实的手段。手段无形中变成了目的本身,这种“事实”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使得不少记者和受众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新闻工作!用“茶水”送检这种不适当的手段本身,绝非不得已而为之,而是故意戏弄检验人员,完全不应该成为获取检验结果的手段。
    7.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
    这种情况在道理上不用再多说什么,显然是错的。我想,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国外比较著名的传媒的做法。因为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可以参照的条款。
    《纽约时报》2004年版规范:
    第28条:报纸支付费用给记者来款待新闻提供者(包括政府官员)或者出差去采访他们(也就是说,记者要出差采访,费用应该是媒体出,媒体不能让被采访单位出钱。一旦对方出钱,你肯定只能说他好不能说他坏)。在一些商务场合和社会习俗中,新闻提供者请吃饭或饮酒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传媒自律,它是有弹性的)。例如,记者可以在被采访者的公司食堂中进餐。在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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