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理论十讲-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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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公司食堂中进餐。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可以接受简单的自助餐,如小松饼和咖啡等;但是记者不能出席固定的早餐和午餐,除非由报社负担餐费(这个规定得非常细致、务实。在美国,早餐和午餐是正餐,一餐要花不少钱的)。
第33条:员工不能以《纽约时报》的名义接收任何来自个人或团体的礼物、门票、折扣、回扣等(一些象征性的价值不超过25美元的小礼物例外,比如一个小杯子或者带有某个公司标志的帽子等)。当我们退还礼物时,必须要附上一封礼貌的解释信,解释信可以参照附录里的样板。
我想,如果我们的新闻职业规范如果能够规范得这么具体,就比较好操作了。再看加拿大发行量最大的多伦多《明星报》的《伦理手册》所作的规定:
《明星报》一直坚持自己担负记者的采访费用,用以保证报道的独立性(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但有一些明显的例外,比如可以接受一些评论人送来的电影观摩票、舞台演出票。可以接受一些体育赛事的入场券,但接受这些的人都只能是新闻部写稿记者,或者摄影部的记者(这里强调的是工作需要。我们的某些传媒可不是这样,传媒无关的人去看戏的多得是)。
《明星报》不给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送圣诞礼物,并且希望报社员工和自由撰稿人拒绝那些可能与自己有业务联络的人的礼物。我们这里所指的是一些真正有价值的礼物,除此以外的小东西不在此列(自律是弹性的,这里讲得比较适当)。那些冲着一个人在《明星报》的地位送来的有价值礼物,应当礼貌地说明这与报社的原则相悖,然后迅速退回给对方。如果在操作上很难被退回的物品(如容易腐烂的食物),应把它交由自己的主管,由他去赠送给一些慈善机构。员工为了个人利益出卖礼物是坚决不允许的。
这就是说,从道义上,不接受被采访方的免费馈赠,是基本原则,当然,可以接受一些小纪念品和简单的工作餐。这就是自律与行政规章的不同,有一定的弹性。
记者领取被采访方提供的“红包”,是一种接受现金馈赠的形式,那些以“车马费”名义发放的钱,远远高于实际的交通费用。
8.侵犯隐私权
关于文艺、体育明星,以及政治、经济名人的隐私权如何把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若干场新闻官司,新闻传播业界都比较注意,工作较为规范。我想提醒的是,对于小人物的隐私,我们的传媒经常侵犯,而且意识不到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比如,电视上经常有这样的镜头,记者拿着话筒对着一个卖菜的——请问你一天挣多少钱?这卖菜的支支吾吾不愿意讲——二三十吧。“到底多少钱(记者)?”“那就二十吧(卖菜的)。”这样的镜头我们都看过,那个问问题的记者,没有保护对方隐私权的意识。因为我们知道,财产收入属于个人的隐私,除非他自己愿意说,你是不该问的,这种直截了当的问话本身,就说明你没有法治意识。
最近看到的两则电视新闻,让人感到有种说不出的滋味:一是某企业为贫困小学生赠送书包文具之类的东西,贫困家庭的孩子一个个上台从领导和老板那里接过馈赠物品,台下全体师生在鼓掌;二是某看守所为七名刑满释放人员举行热闹的出监仪式。电视镜头下,看守所所长递给他们三件礼物:一把印有“一路走好”字样的雨伞、一本《公民道德规范》和一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在中国的舆论氛围中,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在众目睽睽下领取捐赠品,他的心理压力有多大?谁能够保证班上的同学今后都不会蔑视他?然而,我们的摄影记者却忽略了这个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问题。在电视镜头里把刑满释放人员的面孔“公示”一遍,这对那些归正人员的心理难道就没有伤害吗?这么一来,他们未来择业的道路上会不会又平添几多困难?
他们的形象不应该出现在电视镜头中,某种意义上,侵害了他们的肖像权。侵犯隐私的背后,实际上是记者对人的权利的漠视。中国青年报的下属刊物《青年参考》,曾刊登了湖北一个女大学生的言论,说女大学生中25%有“三陪”现象。这个事儿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怒,这个女大学生也许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但是把关人是记者,你为什么不衡量一下?发表以后,当事的记者挨了批评。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瞎说,把这个女孩子的所有信息在网上公布了。这个记者实在是太差劲了。《南方周末》为此发表了一篇文章,要求他“先做人,再做记者”(图8…8)。这个记者缺少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理念。
图8…8 《南方周末》批评《青年参考》记者的文章
9.侵犯著作权
这方面,至少我们在理念上都是比较清楚的,也有《著作权法》的约束。我要提醒的是,注意声音和图像的著作权问题,因为文字的版权我们已经注意了,但声音和图像的版权我们不大注意。一旦出了差错,被当事人抓住的话,卷入新闻官司,会赔很多钱。
有一件事情,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电视台曾经播放了一张文化名人的照片,这张照片播出以后,马上就受到照片版权人的起诉,要求电视台赔很多钱。电视台的当事人很委曲,因为在采访的时候,他意识到这个问题,经过这个文化名人的后代的同意,才发表了这张照片。可是他对著作权法的认识不全面,这张照片不是名人后代拍的,他只拥有这张照片的所有权。看来,电视台对《著作权法》的解读要全面。特别是音乐的版权,你有意无意地哼一哼,因为音乐的曲调容易发生嫁接现象,可能无形之中就侵犯人家的版权了,真有这类的事情。
10.“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这种现象,最近一两年相对好些了,以前发生的频率很高。2002年7月,《北京晚报》曾经连续四天,每天整版地报道当时审判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的新闻。这里是其中的几个标题,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五毒书记拒不认罪》,“五毒书记”是民间的说法,“文革”的时候这种随便给人家戴帽子的现象,不能再出现了。尽管社会上有这种说法,但是你是记者,你是把关人,你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达,只能说他是“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这句话,按照中国的语法,就是你认为他有罪,他不认罪。你说他“拒不认罪”,这里内含着记者认为他有罪的判断。这个标题,就是一种“媒介审判”。再看这个标题:《张二江的歪理邪说》。他作为“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媒体只能客观地报道,不应该对他辩护本身作好坏评价。其实,媒体只要客观报道了,他是不是歪理邪说,公众自然而然就知道了。有些记者,总是迫不及待地把自己的观点写在大标题上。甚至当时的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关于这场审判的报道标题也是这类的,即《过堂竟像作报告》。什么叫“过堂”?古代县官审犯人那叫“过堂”,我们是人民法庭,不能叫“过堂”。“竟像作报告”,内含着记者在贬义评价。不应该这样做,但是我们经常这样做。
对于媒体如此报道张二江的审判,当时《南方周末》(8月1日)是有理性的,发表了一篇文章《也说丑态》(图8…9),批评很多传媒对这件事情的报道是“媒介审判”。文章前面有一段字号较大的要点:
图8…9 《南方周末》批评“媒介审判”的文章
张二江行使其正当权利,不应当视为无可忍受的滑稽表演。法庭上刑事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天然低于公诉人。以非法治的意识报道法治,最终出丑的是媒体。
然而,这种法治理念并没有很快普及。请看2005年5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消息标题:《“黑老大”咆哮公堂拒不认罪》。“黑老大”这个词,现在我们媒体上出现的频率较高,尽管加了引号。这是一个社会评价,不是法律概念,我们不能随便给人戴上这顶贬损的帽子。媒体只能说正规的表达词“犯罪嫌疑人”;“咆哮公堂”,我们是人民法庭,不是公堂;“拒不认罪”,即你认为他是有罪的。
还有《北京青年报》2006年3月21日的消息标题:《“冷面”被告狡辩开脱罪责》,“冷面”是记者的主观判断,不应该这么说的;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不能说是狡辩,狡辩也是记者的主观判断;“开脱罪责”已经内含记者的倾向,即认为他就是有罪。正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还没有宣判他有罪,媒体怎么可以这么报道呢?这个人后来被判处死刑,那是后来的事情,在当时的报道中不能这么说。
在没有强调法治的时期,我们的报道程序是:抓捕——声讨——公审——处决——大快人心。现在要讲法治,报道程序应该是:侦破——检控——审理——判决——公正评论。可是媒体报道时,记者仍然习惯性地采用以前的那套程序。
为什么会有这种关于司法的报道思维?因为我们脑子里没有无罪推定的现代理念。无罪推定的国际表述和中国式表述如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写道:“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2条写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们的媒体在法院宣布他有罪之前,已经宣布他有罪了。这是不应该的事情,但是我们经常在做。
下面再通过分析刘涌案,说明“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干扰。刘涌案的是非曲直我们没法知道,但是,在刘涌被审判之前,新华社连续发表了两篇大文章,轰动全国,即2001年1月20日新华社发表《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一文;2001年4月26日新华社发表《黑老大如何当上人大代表》一文。在没有审判前,传媒已经宣布他是坏人了,可是那时候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呢。
2002年4月17日,法院一审宣判刘涌死刑2003年8月15日,刘涌终审改判死缓;2003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提审,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报道程序引起了网上激烈反响。因为此前新华社的两篇稿子已经在全国播发了,整个程序就有问题了。应该是先客观报道某人由于××嫌疑被抓,然后是判了××刑,确认他犯罪之后,才能发表类似这样的文章。而我们程序完全相反,2001年先发表文章,说这个人怎么怎么坏,坏到底了。2002年开始审判,一审终审到高法提审的情况不一样,自然引起网上激烈反响。公开这个案件的程序,违背法律程序。“黑道霸主”是媒体给他定性的,法院一年以后才审判他。这样的事儿过去我们习以为常,不当回事儿,现在应该树立法治意识,不能这么做了。下面魏永征教授的这句话值得做记者的人深思:
当一篇新闻报道弄到嫌疑人“国人皆曰可杀”,法院判决已经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这难道还不是媒介审判吗?
这样的事情所以接连发生,在于新闻从业人员还认识不到是违背职业规范的。大家看2006年9月11日《北京青年报》一篇没有法治意识的评论——《建立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