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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30部分

小说: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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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在这种无限的努力的对面有一种客观的有限的活动被设定起来。因此,客观的有限的活动必定在这样一种意义上,即在无限努力因之而是无限的那种意义上,才是有限的。而且只有这种客观活动是有限的,无限努力才是无限的。
  努力诚然也有一个终点,但它所有的终点恰恰不是客观活动所有的那个终点。现在的问题只是这个终点到底是什么终点。
  有限的客观的活动,为了它能起规定作用,预先就给后来被规定为客体的那种东西设定了一种与自我的有限活动相对立的活动以之为前提条件。这种活动是依存性的,是受限制的和有限的,而其所以是依存性的,受限制的和有限的,则并不是由于它有行动。因为如果就它有行动来说,按照上面的讨论,它是绝对的,〔其所以如此〕毋宁是由于它给客体设定了固定的界限(客体恰恰在这个意义上,既不多也不少地与自我相对抗)。这种〔有限的客观的〕活动的规定作用,以及它的被规定,其根据全在这种活动之外。——一个由这样被限制了的活动所规定的客体乃是一种现实的客体。
  就这一方面来说,努力并不是有限的。它超越由客体所预先标示出来的那个界限,而且如上所述,如果有这样一种界限规定的话,那它必定要超越界限规定。它所规定的并不是那现实的、依存于非我的活动的世界(非我活动与自我活动起交互作用)。它所规定的乃是一种如果一切实在都是无条件地由自我所设定的那就也许会出现的世界,因此,也就是说,它所规定的乃是一种理想的、单纯由自我设定的,却绝不是由非我所设定的世界。
  那么努力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又是有限的呢?努力在下述的情况下是有限的:在努力涉及到一个客体,而又必须给这个客体设定界限时,它是有限的,如果确实有这样一种客体的话。就现实的客体来说,并不是起规定作用的行为曾经依存于非我,而是规定的界限曾依存于非我;但就理想的客体来说,则无论是起规定作用的行为还是规定的界限,都完全依存于自我。自我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它只要这样一个条件:一般地说,它一定要设定界限,它可以把这些界限继续无限地推移出去,因为这种向外推移完全依存于自我。
  理想是绝对的自我产品。它可以被无限地推移出去。但是,它在每个特定时刻都有它的界限,而在下一个特定的时刻的界限又必定与上一个时刻的界限不同。无规定的努力,一般说来,由于它没有对象,所以实在不应该叫做努力,可是我们对它没有也不可能有适当的名称,因为它居于一切可规性之外——是无限的。但是,它作为这种无限的东西,并不进入意识,也不可能进入意识,因为只有通过反思才可能有意识,而且只有通过规定才可能有反思。可是一旦对它进行反思,它就必然变成有限的了。精神只要一意识到它是有限的,精神就已再次使它升级,而进一步来说,只要精神一提出“它现在是无限的吗”这一问题,它又直接通过这个问题而变成有限的了,如此继续推论,以至无穷。
  由此可见,把无限的与客观的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凡涉及一个客体的东西,就是有限的。凡是有限的东西,就涉及一个客体。这个矛盾也许无法消除,除非客体根本被消除。但客体除非在一个完成了的无限里是消除不掉的。自我能把它〔自己〕努力的客体延伸到无限,那么,假如客体在某个特定时刻被延伸到了无限,那它就完全不会再是一个客体了,无限性这一观念也就会实现了。但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不过,我们的心目中却浮现出一个这样有待于完成的无限性的观念,而且这个观念是蕴藏在我们最内在的本质之中的。根据我们最内在的本质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我们应当解除这个矛盾。虽然我们承认我们不能设想这个矛盾的解除是可能的,虽然我们预见到我们不能设想在我们的向最最永恒延伸出去的具体存在的任何时刻中,这个矛盾的解除是可能的。但是,这种情况正是我们对永恒所作的规定的特征。
  那么,这样一来,从今以后自我的本质就已被规定了,如果它是可以被规定的话。而且自我本质中的种种矛盾也就被解除了,如果它们是可以解除的话。自我是无限的,但这只是就它的努力来说的。它努力要成为无限的。但努力这一概念本身却已经包含了有限性,因为凡是遇不到反努力的东西,就不是个努力。假如自我不仅是在努力着,假如它具有无限的因果性,那么,它就不是自我,它就不会自己设定自己,因而它就会什么也不是。假如它不具有这种无限的努力,那它就同样不能自己设定自己,因为它就不能给自己设定什么对立的东西。因而它就不是自我,从而什么也不是。
  为了把努力这个对知识学的实践部分最重要的概念充分说清楚,让我们再用另外一个办法将至今推演出来的结论加以陈述。
  按照上面的讨论,自我有一种努力。这种努力只有受到对抗、只有不能具有因果性,它才是一种努力。因此,只要这种努力真是这个样子,那它也就同时是以一个非我为条件的,由一个非我所产生的。
  只有它不能具有因果性(这是我说过的),因此,才要求这样一种因果性。说自我中本来就一定现成存在着这种对绝对因果性的要求,这是从作为理智的自我与作为绝对本质的自我之间的矛盾中分析出来的。因为这些矛盾如果没有这一要求就不能消除。因此,这是一种间接证明方法。它已经指出,假如人们不愿承认对绝对因果性的要求,那他就不能不扬弃自我的同一性。
  这种要求一定也能从它的起源上直接地加以证明。它必须不仅借助较高的原理(这些原理如果没有它,就会陷入矛盾)表明自己是可信的,而且必须使自己能从这些较高的原理本身中真正推演出来,以便人们可以看出这种要求如何出身于人类的精神。——我们必须不仅表明一种追求某个(由某一特定的非我所规定的)特定的因果性的努力,而且必须表明一种追求一般因果性的努力。——一种超越客体而继续前进的活动之所以变成一种努力,正是因为它超越客体而继续前进,从而只是因为它以本来就有一个客体存在为条件。我们必须指明自我之所赖以从自身超脱出来的一种根据,而正是由于自我的这种自身超脱,客体才成为可能的。这种超脱,即先行于反向活动而又将反向活动的可能性建立在自我身上的这种超脱,必须是单纯地和完全地扎根于自我之中。而且通过这种超脱,我们才找到绝对的、实践的自我与理智的自我之间的真正结合点。
  我们还要把真正的问题症结说得更明白些。——已经非常清楚了的是:自我只要它无条件地自己设定自己,只要它是它所设定的那个样子,并且它按它所是的样子设定自己,那么,它就一定是绝对自身等同的,从而它身上就根本不会出现什么不同的东西。而且由此直接可以得到这样的推论:如果它身上出现了某种不同的东西,则这不同的东西一定是由一个非我设定起来的。但是,如果非我真能在自我中设定某种东西,则这样一种外来影响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必定在任何现实的外来影响之前先就扎根于自我本身之中,扎根于绝对自我之中了。自我必定一开始就绝对地把某种会影响它自己的东西的可能性设定在自身之中了。它必定在无损于它的绝对由自己进行设定这一情况下为另一种设定敞开着大门。
  这样一来,只要真有一种不同的东西进入自我,则这不同的东西一定原来就已经在自我本身之中。而且这个不同的东西是生根于绝对自我之中的。——这个前提表面上的矛盾到时候就将自动解除,而这个前提的不可思议性,也将自动消失。
  自我会在其本身中遇到某种异质的、别样的、不同于它自己的东西,这是一个非常方便的出发点,我们可以从这里开始进一步的探讨。
  但是,这种外来的异己的东西,毕竟应该在自我中被遇到,而且必然在自我之中被遇到。假如它是在自我之外,那它对于自我来说,就什么也不是,而且对于自我来说就不会产生什么后果。因此,它在某种意义上必定也是与自我同类的,它必定可以归属于自我。
  自我的本质表现在它的活动中。如果说上述那种别样的东西也能归属给自我,那么,它就一定是自我的一种活动,而这样的活动本身不能是什么异样的东西,而毋宁是说,它的也许是异样的不同的单纯〔活动〕方向不是扎根于自我之内,而是扎根于自我之外。——既然自我的活动象多次使用过的前提所表示的那样,是向无限前进的,只在某一点上受到阻挡,却又并没被摧毁,而只被迫返回自己本身,那么,自我的活动,只要它本来就是自我的活动,它就永远保持其为自我的活动。唯一对自我说来有所异样并且有所抵触的一点就是它受阻而返回了。我们讨论到这里,悬而未决的难题,也就是我们可凭借其解决而深入自我的最内在本质的那些难题,就只剩下下面这些了:自我怎么会使它的活动采取这个趋于无限向外的方向的呢?一个向外的方向跟一个向内的方向怎么可以由〔自我〕加以区别呢?为什么被迫返回而向内的方向被视为异己的、并非扎根于自我中的呢?自我无条件地自己设定自己,而且它的活动因此而是向自己本身返回的。自我活动的方向——如果允许我们把某种尚未推演出来的东西预先设定为前提以便使我们可以理解的话,如果允许我们从自然科学中借用一个将来会表明恰恰从当前这个先验论的论点出发才会使该自然科学的名词确立的话——那么,我说,自我活动的方向完全只是向心的。(一个点并不规定一条线,要有规定一条线的可能性,就必须具备这条线的两个点,即使第二个点位于无限之中并指示单纯的方向也行。同样,出于同一个理由,如果没有两个方向,特别是两个相反的方向,〔实际上〕也就没有一个方向。方向的概念是一个单纯的交互概念。一个方向就根本不是方向,是绝对不可思议的。因此,我们要给自我的绝对活动指出一个方向,而一个向心的方向,只在一个默许的前提下才可能。这个前提是:我们将会发现这个活动也有另外一个离心的方向。
  按最严格的意义来说,在目前这个表象方式下的自我的形象,乃是一个数学的点,一个由自己构成自己而在其中不仅不能区别出方向,甚至根本什么也区别不出来的点。这个点不论在什么地方,它总是整个的点。它的内容和界限即实质和形式,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自我的本质中除了这种构成本质的活动之外再也没有别的什么东西,那么,它的情况也就是我们所见到的每个物体的情况。我们也规定物体有一种内在的、(按照A=A的命题)由物体的单纯存在而设定下来的力。但是,如果我们只进行先验的哲学思维,而不进行超验的哲学思维,如果我们认为力之由物体的单纯存在所设定这一点是由我们设定的,而不承认力之被设定这一点是由物体本身并为了物体本身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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