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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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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华和王世才于2000年5月结婚,结婚仅半年,王庆华就被王世才殴打致流产两次,并因此离了婚。后王庆华禁不住王世才软磨硬泡,又与其办理了复婚手续。但王世才好吃懒做,恶习不改,还是经常殴打王庆华。2003年1月24日晚,王庆华再次提出离婚,王世才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王世才又对王庆华大打出手。较之于以往的忍气吞声,王庆华这回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孰料此举彻底激怒了王世才,当晚,王庆华被王世才殴打致死。法院依法对王世才做出以下判决:判处王世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赔偿两万元。
    家庭暴力是大众传媒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一般情况下,人们提起家庭暴力,还只是联想到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其实,在城市一些家庭里,暴力形式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这些。另一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形式已日益普遍地存在着。其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1999年,中专毕业的王月被分配到某机关宣传部工作,刘强也在同年进入该企业,刘强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在企业技术部门工作。2000年,经同事介绍,王月和刘强在相互了解之后便结婚了。
    由于刘强比较能干,很得单位领导的赏识,单位的同事也都羡慕王月能够找到这么好的老公,王月自己也很满足。婚后王月几乎包揽了家里的全部家务活,而刘强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王月心甘情愿地做一切家务,在她看来这是女人的本分,男人要赚钱养家,怎么能够进厨房、做家务呢,而刘强也心安理得的接受王月的照顾。回想起那段日子王月说:“那是我们之间最幸福的一年了。”但王月隐隐感觉出刘强对现实生活的不满。一年后,王月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全家人都沉浸在小生命诞生的喜悦中。可孩子的出生并没有让刘强安下心踏踏实实的过日子。在孩子两岁那年,他考取了在职研究生。
    2007年,刘强辞职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每个月的收入近一万元,而王月的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随着社会地位和收入差距的拉大,两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终于有一天,王月在刘强的上衣口袋内发现了一张宾馆的住宿发票,王月拿着发票质问刘强,得到的答复是:自己和单位一位新来的大学生在交往,想要和王月离婚,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递给了王月。王月不假思索地拒绝了他的要求。王月以为刘强会和自己吵闹,逼自己和他离婚,但令王月没想到的是,刘强什么话也没说,而是随手收起了离婚协议书回到了自己的房间。
    后来刘强将孩子送到全日制私立学校寄读,家里就显得更冷清了。刘强每天下班很晚,回到家洗过澡就上床,早上天刚亮就出门,有时甚至会接连两三天不回家,偶尔他还会带一些女性同事回家,当着王月的面和女同事做过于亲昵的动作。现在的两人一天说不上一句话,几乎已经没有了任何交流。王月说:“我们的夫妻关系甚至还不如在电梯中擦肩而过的陌生人。”
    生活在这样的婚姻中,王月整天精神恍惚,甚至搞不清自己究竟是为了什么结婚,而婚姻带给人的又该是什么。第一次,王月不敢奢望和刘强能够白头偕老了。
    冷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和性生活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人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夫妻交流中,冷暴力表现为两类:
    第一类:对对方进行习惯性的贬低,最常见的做法是用满不在乎的态度让对方感到自身的“渺小”,或者当对方是“透明人”,不同对方进行任何交流。
    第二类:“揭老底”。这种做法不但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发展到“株连九族”,更为事后关系的修复和重建带来诸多隐患。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没有公开的能力和意愿,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虽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家庭是组成文明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双方都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暴力的形式也随之而发展,这与其说是我们人类的退化倒不如说是暴力的进化。
    法律课堂:
    虽然暴力存在严重危害,但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女性软弱的心理,使得很多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选择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选择这种方式来面对家庭暴力无异于是向自己的忍受力挑战,一旦忍受力达到了极点就极易走向犯罪的道路,这对女性朋友来说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切记忍气吞声并不能将伤害降低,反而可能使自己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这时候,女性朋友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保护自己:
    1.可以向街道和社区的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2.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妥善保存;如果受到严重伤害,可到法院起诉,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是判定对方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4.“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极其危险,它们让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5.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选择离婚,同时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
    当暴力发生时,女性应该不示弱,应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交流是维系夫妻关系的法宝,任何时候都不要忽视交流的力量,婚姻中充满着心理较量,任何一种婚姻模式究其根源都是自己创造的。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就像战争一样,只要存在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战争的阴影就始终笼罩在人们上空。但只要全社会一起来谴责、批判、鞭挞家庭暴力这种行为,同时提高人们处理夫妻矛盾的技巧能力,加大保护弱者力度,让弱者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让造成家庭暴力的一方在道德和强有力的法律面前无地自容,让每一个施暴者都感到施暴是无耻的、龌龊的,家庭暴力必然会大大地减少甚至消声匿迹,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给爱人一块“自留地”——隐私权和知情权
    王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的一段时间王某经常晚回家,有时候还借口加班不回家,徐某怀疑他有外遇,便想秘密搜集他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于是徐某于11月9日拿着自己和王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联通某营业厅,要求其为她打印王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联通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但徐某则认为,王某是自己的丈夫,自己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告联通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随后,联通公司便为徐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王某却将联通公司和徐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这里涉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那么徐某和联通公司的行为有没有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呢?
    作为社会成员,自然人的生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和公共利益相关的生活,即公生活;和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生活,即私生活。私生活应由本人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私生活包括私生活的全部信息,不应受到侵犯。所谓的侵犯,指窃取和披露私人信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主要表现为: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允许他人窃取和披露;披露、利用自己的部分隐私。
    知情权是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的一次讲演中提出来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力。全社会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律保护的信息和法律不予保护的信息。法律所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法人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所谓的知情权就是了解第二种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实际上是知情行为的权利。
    有人认为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矛盾的。其实不然,隐私权的客体和知情权的客体并不是同一事物,客体范围也不相容。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隐私,知情权的直接客体是权利主体的行为,间接客体是法律不予保护的信息。因此,隐私权和知情权并不矛盾。但不矛盾并不代表着两者之间没有冲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别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坦诚相待,希望能够更多更清楚详细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异性交往方面;同时又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夫妻间行使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法理上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
    2.相互坦诚、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知悉对方私生活的秘密应予保密,不得对外扩散、泄露或宣传;
    3.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果没有恶意宣扬丑化,没有对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也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中徐某怀疑丈夫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要求了解其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徐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所以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既然徐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那么联通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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