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1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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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都装进一个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完全一样的“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集团)中去,正是因为他们知道成都国腾当年创立的品牌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技术的研发从而进步,都要靠资金的支持。本文下边就会指出,其实国腾集团的任何技术进步,都不可能离开成都国腾积累的资金的支持。当然技术进步的实施者们也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应当得到其应得的回报。而美国高技术公司的股权分配方式,已经对支持技术研发的出资人与技术人员各自所应得的份额提供了权威的参照:在高技术公司中,通常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占股30%,技术团队则占股70%。这应当说是一个比较公平的股权分配比例。
在这个参照系下,有关国腾集团的一切争论都很好判断:莫晓宇对媒体所说的一切,不过是说国腾集团是一个技术进步迅速的高科技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人不应将公司资产100%据为己有。我们当然可以同意莫晓宇的这一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但是即便如此,国腾集团也必须至少实行美国公司的惯例,给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对国腾集团是国有资本)30%的股权。这样,在国腾集团的40亿资产中,国有股东们至少应分得12亿元资产,而不是区区6千万净资产!
对于商地置业这个国有公司来说,国有财产被盗窃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商地置业1997年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入股,据宋克荒说,国腾集团只在1998年1月给商地置业分红20多万元,以后就一再强迫商地置业退股,要回购商地置业持有的全部成都国腾股份,答应付给的全部回购金额是400万元。《商务周刊》上的文章也说:“国腾集团高管更认为,如果按照7。5%的股权,商地置业在成都国腾的股权价值也达到了近500万”。这就是说,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使商地置业的股权只有4-5百万元的价值。
可是,即使按莫晓宇的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作了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也应对国腾集团30%的财产和利润享有所有权。商地置业公司在这30%的份额中,又享有24%的股权,即便按莫晓宇的说法,它也享有7。5%的股权。这意味着在国腾集团的全部财产和利润中,商地置业应当享有最少也达2%以上、多可以为7%以上的份额。
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国腾集团“从1995年到2002年的8年间,累计实现销售额达28亿元,创利税7亿元,其中2002年收入达10亿元,利税3。3亿元。它拥有国内IC卡电话的30%市场”。而国腾集团的资产则在40亿元之上。
这就意味着,即使将最初作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占国腾财产的份额限制在30%,将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限定为7。5%,商地置业公司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也应为8千万元,并分得上千万元的红利。而按照法律上认可的工商登记,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应为24%,因此它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应为3亿左右,分得的红利则应为几千万元。而国腾集团承认的商地置业公司股权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分给的红利只有20万,显然侵占了商地置业公司拥有的国有财产及其收入的绝大部分。
令人惊奇的是,据《商务周刊》上的文章报道,法律上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的大股东、主要发起者,成都国腾的实际创办者——中储公司在2003年“背负2亿元的巨额负债申请破产”。按1997年底的股权结构,中储公司占有成都国腾38%的股份,即使按原出资人只得到30%股权的高技术公司股权分配方式计算,中储公司在国腾集团的财产中也应占有10%以上的份额,相当于国腾集团40亿资产中的4亿元以上。仅在国腾集团就有4亿以上资产的公司会因为2亿的负债申请破产,这只是因为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已经把中储公司的好几亿资产侵占到了只剩下4千万。
二、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不断实施盗窃国有财产的违法行为
即使依据我国目前还极不完善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也有一系列行动是违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在1998年设立“四川华威信息”时,成都国腾是法律上最主要的出资方(占华威股权68%)。连《新财经》上的文章都承认,成都国腾的这一行动“理论上需要国腾所有股东通过表决”,而何燕本人“承认这是当时公司运作不规范的地方”,“当时根本没有经过商地置业的同意”。何燕所说的“不规范”是在缩小他们的罪责,其实不经股东同意就对外投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1999年将成都国腾在“四川华威信息”中的股权转让给道亨等“民营企业”时,也没经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参与成都国腾内部的表决,因而也是非法的;
——1999年底注册成立“四川国腾”时,由“华威信息”这样一个股份公司“代”程庆等30名自然人支付对四川国腾的出资款,这也是违法的;
——20多天之后“四川国腾”的“增资扩股”,又是一次非法的行动:当时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而在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因而法律上有效的成都国腾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因此这样一次以股权出资的行动本身就不合法;中储成都公司等成都国腾的合法股东将自己在成都国腾中的股权变作在四川国腾中的出资而不经商地置业这样的股东参加表决通过,这更使这一次的股权变化成为非法。
这次的股权变化还牵涉到所谓“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的股权纠纷”:本文第二部分中已经谈到,何燕等人后来强调,商地置业公司要得到成都国腾24%的股权应出资至少4百万元,而商地置业公司只向成都国腾投入了150万元现金,因此商地置业“出资不到位”;它投入的150万元只占成都国腾3166万元注册资金的7。5%(其实要按这样的算法是连5%都没到),因而只应得到成都国腾7。5%的股权。据此成都国腾在商地置业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日和1999年7月6日两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将国腾“转给商地置业公司未生效的12。5%的股权转给华威信息”公司,并决定了其它一系列股权转让,使得在成都国腾的全部股权中,“华威信息”持有了22。5%,所谓的“国腾职工持股会”持有20%(“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持有的国腾股份应当来源于此),何燕本人还持有了5%。
这一次的股权变更也是非法行动,其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它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没有成功,成都国腾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1997年的股权结构。
但是在“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的股权纠纷”中,何燕等人还有其它一些违法行为:
首先,在成都国腾1997年9月变更工商登记时,其注册资本金之所以能从原来的140万元增加到3166万元,靠的是在注册资本中加上了3026万元的“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按《商务周刊》文章的说法,“该无形资产占到了成都国腾评估总资产的95。58%,远远超出了法律上20%上限的规定,这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而如果不是这样非法地高估无形资产,真正按流动资产140万元、其它80%为无形资产来评定成都国腾注册资本,这次股权变更后成都国腾的注册资本最多只能有700万元,商地置业出资15 0万元同样可以购入成都国腾20%以上的股权;
其次,在成都国腾这次变更工商登记时,附加的“验资事项说明”中已经明确规定:“商地置业公司应出资7,598,400。00元,出资比例24%,出资方式为:流动资产336,000。00元,无形资产7,262,400。00元”。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商地置业付出现金三十几万元,就可获得成都国腾24%的股权,宋可荒随后帮助成都国腾赢得吉林IC卡电话机的投标,则可以视为兑现了投入无形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商地置业当时为得到成都国腾这24%的股权已经付出了现金150万元,远远超过了变更工商登记时的要求,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硬要将自己在工商局登记的商地置业占股权24%改为7。5%,不仅是背信弃义地不守承诺,而且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是何燕等人一直未能修改成都国腾工商登记的根本原因。
成都国腾经营者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这是任何持一点客观态度的人都不能否认的。本文的上一部分已经指出,《新财经》关于国腾的文章显然对何燕颇有好感,但就是在这篇文章后面发表的相关评论中,“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国平就指出了“国腾的发展沿革中”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如“不经股东表决同意通过决议,就作出重大股权变更或对外投资的决策”、“由华威公司代自然人出资等”(这正是本文前边所说的成都国腾经营者的各种违法行为)。费国平认为,这些事实都“暴露出企业家法律意识的淡漠”。
显然,费国平所使用的“不规范”一词,只不过是出于客气而用的委婉说法。他所指出的那些行动,实际上都是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性质,都是有意识地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在这里是国有财产)以使成都国腾的经营者暴富。这些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本身就带有盗窃国有财产的性质。
不仅如此,本文前边对国腾集团形成过程的整个叙述已经足以说明,没有上述五项非法行为,就不可能实施后续的各种“股份制经营”和“股权变更”,也不可能演化出如此复杂的“国腾系企业集团”,何燕、莫晓宇等人也绝不可能成为亿万富翁。这就说明,成都国腾原经营者的暴富,是以一系列违法行为侵占国有财产的结果。
上述的分析也说明,在判断企业经营者是否有侵占国有财产的不法行为时以“原投入企业的国有资金是否减少”为依据,是使用了一个极其错误的标准。正是按照这样一个极其错误的标准,莫晓宇才宣称,“商地置业”等公司的国有资产都升值了好几倍,似乎这样一来国腾集团的经营层就没有了盗窃国有资产的问题。
其实,正是莫晓宇本人把国腾说成是高科技企业,使我们可以以高技术公司的标准来评判国腾集团的“股份化经营”。原先向成都国腾投入的国有资金、包括商地置业的投资,都应当被视为一种风险投资;而对这种风险投资,在一个公司中多少倍的投资回报都不算高,因为风险投资中零回报的概率极大,如果不能在某些项目上取得几十上百倍的回报,风险投资在整体上就是不合算的。从这个角度看,宋克荒在成都国腾经营难以为继的时刻投入150万元,是作了一笔极为精明的风险投资,这笔投资之所以没能得到几十上百倍的回报,不过是由于何燕等成都国腾经营者采取了违法的机会主义行为。
这样,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判断是否侵占了股东权益包括国有财产,其依据应当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即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侵占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