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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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就会索要过高的价格,提供过少的产出,从而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据此得出了一个结论:完全竞争市场是经济效率最高的市场形式。而关于竞争的经济学神话则把它化成了一个简单的命题:竞争是最优的经济制度。这是西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最喜爱的一个命题,它也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这个科学性就在于:它是依据市场形式本身对人的最优化行为的影响所作出的结论。
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结论,靠的是它所认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机制。按照它的描述,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是由市场的均衡条件决定的,单个的企业和买者都不能影响它,而只能把它看作外生给定的。因此,企业为了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必须使自己达到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其价格的那个产量。而在长期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会使产品的价格正好等于其平均成本,每个企业的产量都使其平均成本降到最低,从而使价格在长期中正好等于尽可能低的产品长期平均成本。按照正统微观经济理论的说法,这不仅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而且是一个分配公平的市场均衡,因为这时的成本虽然是机会成本,从而包含了“正常的”利润,但是企业已经不能得到任何超额利润。
而正是完全竞争市场的这种价格机制,使竞争政策的拥护者们陷入了困境。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也承认,这种竞争性价格机制的运转,不仅要求同一种产品的市场上有许多生产者(否则就不能排除单个厂商影响价格的可能性),而且要求在长期中各个厂商都能将其产量扩大到平均成本最低的水平。但是这就要求完全竞争市场的容量与企业的最优规模相比非常之大,大到它是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最低产量的好多倍。而许多市场都没有这样的相对容量。经验告诉我们,即使将产品价格降低到等于企业可能达到的最低长期平均成本的水平,许多产品的需求也只等于企业长期成本最低产量的很少几倍,甚至会小于单个企业的这一最优生产规模。在这样的市场上,放任自流的竞争并不能使完全竞争的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而会使单个企业可以相当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产品价格,从而不会产生完全竞争市场的那些有效率的经济后果。
熟悉当今世界的实际经济状况的人都知道,许多重要产品具有的都是这种相对容量较小的市场。对于这样的市场,竞争的优越性无法得到发挥:抽象地从市场形式本身对人的最优化行为的影响上看,完全竞争的市场可以产生最有效率的价格和产量;但是容量相对狭小的市场结构却可以完全抵销经济行为上的这种效率——如果政府放任不管,产生的将是某种带垄断性的市场,至少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那就不会有真正的完全竞争,当然也就不会有竞争带来的经济行为上的效率;而如果政府真要通过将企业拆小来制造竞争,让同样的市场容量下生存更多的企业,那么许多企业就必将在长期平均成本比较高的产量上进行生产,从而使产品价格必须高于最低的长期平均成本。不管怎样作,都不会得到市场容量容许的真正的完全竞争的那种好处。
上面说的那后一种政策,即拆小企业的政策,就是竞争优越教条主义者所可能想到的一种竞争政策,它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可能是最有害的一种政策。
在这方面,最使竞争政策的拥护者们感到头痛的是所谓的“自然垄断”:这是一种缺乏替代品的市场,其市场相对于生产上的规模报酬来说极其狭小,当产品价格降低到等于单个企业的最低长期平均成本时,它的需求仍然小于单个企业长期平均成本最低的产量。这是垄断厂商的一种极限状况。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也承认,对于这样的市场必须进行政府干预,实行各种特殊的规制和调节。
近年来流行的一种理论说法否认这种“自然垄断”的市场的存在,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市场上的需求会增加,或者技术进步会降低平均成本,使得需求在等于平均成本的价格上变得大于单个企业长期平均成本最低的产量,从而使“自然垄断”自行消失。但是这种说法是以假定市场和技术的某些特定发展趋势为前提的,它既不能保证它所说的这种市场扩张或技术进步一定发生,也不能否认前边所说的那种“自然垄断”存在的可能性。
其实,就是没有这里所说的那些市场扩张和技术进步,也完全可能出现人们对市场性质的错误认识。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人们把不具备前边所说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市场,也看成是“自然垄断”的。而发生这种错误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看到实际情况的变化,把过去的情况当成了现在的情况。因此,这里涉及的问题,其实是人们认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市场是否真是“自然垄断”,而不是“自然垄断”本身存在与否、可能与否。而本书以下的讨论只涉及真正的“自然垄断”,只涉及真正的“自然垄断”所带来的问题。
西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都想使“自然垄断”的市场也具有竞争性。但是对如何能作到这一点,他们内部存在着尖锐的分歧。温和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如德国的弗赖堡学派,主张以国家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管制或“规制”(regulation)来迫使“自然垄断”的企业象竞争性企业那样行动;而比较极端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如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等人,则坚决反对政府在这方面的任何规制,主张放开这样的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特别是允许其它厂商自由进入,靠别人进入的威胁来逼迫那些“自然垄断”的厂商象在竞争条件下那样行事。这方面的不同主张一直是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内部在经济政策上的主要分歧,它有时竟闹到经济自由主义者们的集团面临分裂的地步。
赞成以政府规制来规范“自然垄断”企业行为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其主张与80年代之前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相同,也与那之前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实践相符。他们主张的政府管制和规制,既包括政府直接给企业规定某些经营义务(如必须以自己的供给满足需求),更包括政府直接规定产品的价格,甚至包括政府对企业成本开支的管理。显然,不管政府的意图是否真是要逼迫企业按竞争方式行动,这样的规制都是十足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它绝不是真正的竞争,因而也不可能证明对竞争的信念如何正确。
极端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对这种政府规制的批评有相当的道理。他们正确地指出,在这种政府规制的博弈中,被规制的企业通常都比执行规制的政府机构有更多的信息,因而往往会使规制达不到原定的目标;各种规制措施通常也会使被规制的企业丧失降低成本的动力,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但是,这些极端的经济自由主义者迷信自由进入的威力,以为可以靠别人进入的威胁来逼迫“自然垄断”企业象竞争条件下那样行动,这却是十足的幻想。
当代西方的经济学界已经使用各种研究工具包括博弈论对企业进入特定产业的问题作了非常形式化、数量化的分析。但是到目前为止,能够证明进入的威胁可以迫使在位的企业以一个竞争者的姿态行动的模型,实际上都假定了这样一种企业成本与市场需求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两个企业都按自己的平均生产成本销售自己的产品,其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上只有一个企业时的产品价格。企业成本与需求有这样一种关系的市场,是一种寡头垄断可以有效运行的市场,绝不是那种“自然垄断”的市场。
按照正统的微观经济分析,寡头垄断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它也可以算作一种形式的竞争。形式化的西方经济理论已经对寡头垄断下的企业行为作了大量的分析,但是对它的效率与真正的“完全竞争”相比到底如何这一点,并没有一定的定论。倒是有一种特定的寡头垄断模型(“古诺模型”)清楚地证明了,在该模型假定的企业行为下,产品价格比完全竞争下高,产量比完全竞争下低,而且企业数目越少越是如此。一般研究者的直觉是,寡头垄断市场下的产品产量小于完全竞争市场下,价格则高于完全竞争市场,处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这样一些分析都证明,在寡头垄断下,竞争远远不如完全竞争条件下那样完全和充分。
但是谁都知道,几乎所有现代化的产业部门今天都处于寡头垄断之下,没有寡头垄断就没有现代经济的效率。这样,与“竞争是最好的经济制度”这个命题不同,我们不能不得出的结论是:不完全的竞争比完全的竞争更有利于现代化。
我们还需要说明,别人进入的威胁对“自然垄断”的企业到底起什么作用。当代的博弈论分析确实证明了,某些已经在生产的“在位”企业可能降低自己产品的价格、增加自己的产量以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自己这个行业。但是这种分析也证明,这种降价战略如果是理性的,其目的就不会是向潜在竞争者表示自己进行价格战的决心,而是为了向他们表明自己是一个低成本的生产者。这样作的原因是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称,潜在的竞争者不知道在位企业的真正成本函数。一个“自然垄断”的企业也同样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而降价。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它会因此而把自己产品的价格降低到长期平均成本的水平。对各种情况的分析会证明,采取这种战略的“自然垄断”企业多半会使自己的产品价格高于长期平均成本。
处于真正的“自然垄断”地位的企业可能会有两种成本—市场关系:一种企业有着很长一段水平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在平均成本曲线与市场需求曲线相交之前的很长一段区间内,它产量的增加并不改变长期平均成本;另一种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一直向下倾斜,在达到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之前,它产品的需求曲线就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相交了。
潜在竞争者自由进入的威胁对前一种“自然垄断”企业很有作用,因为新进入的企业可以与已经“在位”的企业以相同的平均成本进行竞争。竞争的结果会遵照古诺模型的预言:能够进入的企业越多,产品价格就越低,经济就越有效率。
但是对后一种“自然垄断”的企业成本-市场关系,就无法作出统一的预言。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单个企业增加其产量,它的平均成本在不断下降。如果市场上只有它这一个企业,它会遵照著名的垄断定价规则,将产量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垄断产量上,并且按需求函数收取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别的企业进入之后这个“在位”企业的产量和价格将会如何变化,这取决于市场需求函数和企业成本函数的具体状况,无法一概而论。
但是,下边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出现的:由于市场容量有限,两个企业的产量都少于只有一个企业时的垄断产量,而由于产量减少会提高平均成本,两个企业的产品价格即使都等于平均成本,它们的价格仍然高于只有一个企业时的垄断价格,而在只有一个企业时,价格是高于平均成本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