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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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徳无常师主善为师 。 。。 想看书来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庭审过程中,才出示材料,让被告人“随听随辩”,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怎样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证不妨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是防止辩护律师“被立功”。
针对某李姓律师“使眼色”让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师说:“律师会见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须锻炼一种本事,那就是在整个会见期间不能眨眼,或者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带墨镜。”
挺有意思。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德之崇 不求名之远而名自远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2)
(2)
6、确定辩护总方向。
开庭前,具体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是不能够全部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辩护意见会随之增加、减少或作其他变更。但是,总体的辩护方向是可以确定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其他情况。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因为庭审中举证致使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方面有了质的变化,这需要律师根据庭审时机,采取恰当的方式,决定最终辩护方向。
7、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
会见过程中,理清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后,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推翻控方证据,否定控方观点。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个优势是任何人都不具备的。
一个诈骗案子,一审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为还银行贷款借了高利贷,为还高利贷编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贷,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利滚利还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胁,外出打工躲了。
相关人员报案,侦查部门立案,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一审判十年。
案件有问题。
这是我的第一印象。
会见被告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你想一下,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你是想还钱的,来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他父亲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相关材料。
正是这些材料,对二审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说,谁也不知道有这些材料。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子。
会见被告时,我和被告人解释: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货物虽然给你运来了,但是,你自始至终没想给人家货款。
他说:“我们两个单位发生了不是一笔业务,有十几笔,货款也给了一些,只是经营不善,后来欠的货款当时还不了,不是不还。”
“怎么证明你们想还呢?”
“不想还的话,我们不可能和他们对账了。”
“有对账的手续吗?”
“有协议。”
“在什么地方?”
他说出了对账单的所在(不便写出来,请原谅。)
我和他的家人说明了利害,商量了具体办法,把对账单要了回来。
庭审时,我提供给合议庭,以支持我的无罪辩护观点。
庭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很重要。】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累仁积德 其名盖世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3)
(3)
8、有分寸的说明庭审程序。
大部分辩护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将开庭程序详细地告诉被告人,恐怕被告人不懂,甚至把最后陈述怎么讲,也和被告人说。认为只有这样才算认真负责,其实不然。有的案件,会起负面作用。
我认为,是否和被告人说明开庭程序,和被告人说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被告人,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说的越明白越好;有的案件,只说明某些程序;有的案件,干脆
什么也不说,任其糊涂。
但是要和被告人说明白,为什么不和他说,防止被告人误会。
有个故意杀人案件,我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但是,卷宗材料中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精神状态没问题。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应对的措施很多:申请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
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有的律师注意不到:通过被告人本人的庭审真实表现,当庭证明其精神状态。
这种情况下,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开庭程序非常熟悉,对答如流对被告人有利呢?还是问东说西对被告人有利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难得糊涂”也适合被告人。】
9、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具体的被告人特点,确定“特色”会见内容。
办理“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辩护观点,我发现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把握:
一是被告人长期受死者虐待;
二是死者以前伤害过被告人亲人,还准备伤害其他人;
三是被告人不敢提出离婚,因为如果她提出离婚,死者曾威胁杀她全家;
四是杀死受害人是不得已的行为;
五是案件承办人员同情被告人的遭遇;
六是案件审判人员中,有女法官;
七是通过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人头脑非常清醒。
八是开庭的那一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其他辩护观点外,商定了一个“特色”辩护思路:情感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不同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会见重点。】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结有德之朋 绝无义之交 。 。。 想看书来
第八节 情感辩护(1)
第八节 情感辩护
(1)
庭审辩护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初步辩护意见近万字。
开庭的表情、语调、坐姿、手势,包括说话时,手里要拿着圆珠笔,要做出的合适的动作都事先模拟。
律师参与庭审时,要有“律师样”。
准备好了庭审发问提纲。
准备好了庭审质证提纲。
还有其他应当准备的事项,不一一赘述。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充分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其他的辩护意见,前面已经涉及到,重点说一下“情感辩护”这一个环节。
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律师辩护不单是开庭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
侦查阶段,虽然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而是以咨询律师的身份出现,但是,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应该也属于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可以与办案人员交流、可以取证,有的案件,可以建议不起诉等,这一切,也应当属于律师辩护;
审判阶段,庭审举证、质证、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是律师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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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情感辩护(2)
(2)
(2)
有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律师说出来效果要好。比如,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自己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说出来,可信度高,效果好。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