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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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政府从未形成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有效控制”。1971年后,日本右翼团体和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的所有单方面行动,都受到来自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与此同时,我国渔民继续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捕鱼,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国内法,并派遣科考船、渔政船和海监船赴钓鱼岛周边海域进行科考、定期巡航,不断打破日本所谓的“实际控制”。因此,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为,都是无效和徒劳的。
法律代表正义,代表公理,而正义的反面是邪恶。通过巧取豪夺攫取他国领土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世界人民都清楚:强盗非法窃取他人财产,丝毫改变不了主人是谁的事实。为了一己私利,与正义作对的,最后都没有什么好下场,二战中法西斯国家的灭亡结局就是明证。
中国人民从来不信邪!在国与国交往中,中国人民信守诺言,尊重国际上公认的法律和规则,诚心诚意做周边国家的好邻居、好伙伴。我们不曾占过别人的一寸土地,但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国土。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法理在中国一边,人心在中国一边,中国必胜!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日本的非理性政客和右翼分子应该好好温习一下历史教训,日本政府更应该正视历史事实,不要重蹈覆辙,再陷深渊。(《解放军报》2012年9月13日)
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毫无国际法依据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涂铭) 针对目前的钓鱼岛局势,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13日联合举行了钓鱼岛问题座谈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日本对于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毫无国际法依据,中国政府对日本“购岛”的反应非常及时,所采取的措施非常必要,充分体现了中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的坚定决心。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饶戈平表示,日本对钓鱼岛的控制不能构成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根据。首先,日本1895年占领的钓鱼岛并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人早就发现并列入管辖范围的固有领土。日本是在中日战争的关键时刻通过战争胁迫的方式来占领的,从国际法上讲,这种占领是非法的。
其次,美国将冲绳的施政权(管理权)交给日本依据的并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日本一直主张的《旧金山和约》是一种片面的对日和约,作为对日战争的主要受害国和战争国,中国被排除参与《旧金山和约》的谈判,因此这个和约不但对中国是无效的,而且也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1971年美国和日本私下达成的《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列入日本的管理范围,同样没有国际法效力。日本根据这两个文件试图取得对钓鱼岛所谓的“施政权”是非法的。
第三,美国所移交的和日本所接受的并不是钓鱼岛的主权,而仅仅只是管理权。日本意图把这种控制变成他们主权占有的依据,也是非法的。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龚迎春认为,日本的“购岛”及之前的一系列举动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895年中日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和非法窃取钓鱼岛的状况都已经被二战结束后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终结了,而日本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对二战胜利果实和国际秩序的挑战。此外,日本的行为也违背了中日双方的谅解和共识,这个谅解和共识构成了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政治基础,违背了这样的谅解和共识,等于侵犯了中日建交的政治基础。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李鸣认为,此次中国政府、领导人的声明和表态、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点(线)、播放钓鱼岛天气预报,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反制措施,这种强度的措施很有必要。这次中国的反应实际上从国际法上根本否定了所谓日本“实际控制”的状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民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赵建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梁淑英均表示,我国政府根据国内法公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点和基线是非常必要的,它为我国下一步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范围,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有力举措。
与会专家和学者一致表示,赞同政府此次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和反制措施,建议围绕目前已经公布的钓鱼岛领海基线做好执法工作,通过实际行动回应日方挑衅。
给日本右翼政客补点历史常识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徐剑梅) 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际,日本右翼政客和遭遇执政危机的野田政府制造事端,借所谓“购买”钓鱼岛哗众取宠,图谋政治私利。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公然侵犯和挑衅中国领土完整与主权,使中日关系在炎热的夏季遭遇危险的寒流。
中国政府已经一再进行严正交涉,态度坚决不容任何误读:中国的神圣领土决不允许任何人拿来买卖,中方决不允许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美联社9日的报道指出,日本政府此举“将加剧这两个亚洲大国之间的紧张”。显然,对此日方应负全部责任。
在此,很有必要为日本的右翼政客补一点历史常识。钓鱼岛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中国台湾的大陆性岛屿。自古以来,中国台湾、福建等省渔民一直到岛上从事捕鱼、采药等生产活动。
自明朝初年起,钓鱼岛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永乐年间(公元1403至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政府将其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明以后中国许多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
日本觊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始自19世纪80年代,但在1894年甲午海战爆发前,日本政府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岛主权提出过异议。1895年1月14日,日本趁甲午海战大胜之机,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4月,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开始改称钓鱼岛列岛为“尖阁群岛”。
已故日本著名史家井上清1972年出版《“尖阁列岛”——钓鱼岛列岛的历史解析》一书,列举详尽的中日史料指出:“所谓的‘尖阁列岛’中的任何一个岛屿从未归琉球领属,而是自古以来就归中国领属……‘尖阁列岛’——正确地说应称为钓鱼岛列岛,是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窃取的。日本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投降后,本应根据公告中的领土条款把这些岛屿归还给中国。”
中国政府历来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等岛屿的图谋。二战后,日本被美国占领。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中国政府历来认为其非法。1971年,美日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美日践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非法行径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并引发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
史实如山,铁证如山。正如多位中日史家所考证,钓鱼岛列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无论从历史归属还是法理依据来看,中国对钓鱼岛列岛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之窃取钓鱼岛列岛,是近代日本快速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最终给亚洲、也给本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侵略历史的一部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在发酵,妨碍中日关系健康发展。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的70多年里,对外发动和参与14场侵略战争,其中10场针对中国,罪行罄竹难书。但战后,日本从未痛快承认、彻底清理和认真反省侵略史实,更不愿放弃当年“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野田政府此次竟然选择在卢沟桥事变75周年纪念日当天宣布“购买”钓鱼岛意向,其对日本侵华历史的认知程度可想而知,对中国人民的感情更是构成了双重伤害。就此而言,野田政府与其大谈“购岛”以提振低迷的支持率,不如把更多精力放在反省和清算侵略历史上。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再不是百年前被动挨打的“东亚病夫”。中国的神圣领土和海洋主权,历来划有一根清清楚楚的红线,没有半点回旋余地或退让、动摇可能。在钓鱼岛问题上,不论先前的窃取,还是现在的“购买”,都不能撼动中国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对此,一些日本有识之士已经看得很清楚。日本《经济学人》周刊最近发表题为《有志成为海洋大国的中国不会在领土主权上让步》一文指出:“中国在南海乃至东海主权问题上将毫不让步。对于周边各国而言,正确认识中国的真正意图是紧迫课题。”
中国政府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一直采取克制的态度,希望通过外交努力解决争议和分歧,但这绝不等于听任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一再发生。日本右翼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到钓鱼岛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中日邦交的政治基础和两国关系的大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立即停止导致形势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
该给日美补补历史法理课
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一发言,日本就长脾气。
7月9日,美国国务院高官表示,钓鱼岛属于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对象。4天后,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即号召日本举国重视海洋权益和保护离岛,继续推进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甚至宣称,日本自卫队应常驻钓鱼岛。
然而,无论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还是美国军事介入钓鱼岛,都是欺人之谈,根本行不通。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看,钓鱼岛列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钓鱼岛之所以成为中日之间的领土争议问题,是由于日本曾在1895年甲午战争后期未经谈判便秘密决定占有钓鱼岛,并利用马关条约迫使清政府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从而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
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战败投降。根据公告,日本必须执行1943年的开罗宣言,把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也务必将日本驱逐出境。
然而,由于中国内战导致海峡两岸分裂,美国利用占领日本之机,通过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对琉球(冲绳)进行托管,在台湾和琉球驻军,并把钓鱼岛附属岛屿黄尾屿、赤尾屿作为美军靶场。
对此,中国政府强烈反对。早在1950年12月,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表示:台湾和澎湖列岛业已依照开罗宣言决定归还中国,关于琉球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1960年修订后的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称:“在日本国施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