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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社会契约论-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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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杠杆的支点【原注1】,使它的统治力量随距离增加而强化。然而,人民的力量只有集中时才有效,一旦分散它就烟消云散了,如同散在地上火药一粒粒地燃烧。人口最稀疏的国度也最适合暴政的独裁;残暴的野兽只能在荒野中称王。--------【原注1】这并不和我前面说的(第二册第九章)大国不利相矛盾,我在那里论述了政府对其成员的权威,而在此我在考察政府对臣民的力量。其政府分散的成员如同一个杠杆支点,通过它作用于边远的百姓,但它并没有一个对其成员自身的杠杆支点。杠杆的长度在一种情形下是弱点而在另一种情形下是优点。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九章
德政的标志
如果在绝对的意义上问“什么是最好的政府?”,或者它难以决定,或者随着人民绝对和相对的处境它有许多种答案,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
但如果我们问我们如何判别人民治理的好坏,那是另外的问题;它是可以依事实回答的。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因人而异的。有的臣民要求公共安全,就会有公民要个人自由;有人要财产安全,就会有人要人身安全;有人认为政府要尽量地严厉,就会有人要政府尽量地宽容;有人要提倡惩罚犯罪,就会有人提倡防止犯罪;有人喜欢自己的国家被邻国惧怕,就有人喜欢自己的国家被邻国冷淡;有人高兴于资金周转,其他人就会要求人民丰衣足食。但就算我们在上述和其他同样的问题上都有共识,问题就真的接近答案了吗?就算我们都接受了一个共同的尺度,我们又如何能接受其应用呢?道德是不能精确度量的。
对我而言,我总是惊讶,为何一个那么简单的尺度或者没人认同或者被不认真地拒绝。政治集团的目的是什么?其成员的存在和兴旺。他们存在和兴旺的最确定的标志是什么?他们的人口和生长率。我们不必再寻找其他有争议的尺度了。当所有其他方面相同,最好的政府无疑是那个在其治下不需归化和殖民等外来手段而公民增加最多最快的政府。最坏的政府是其治下使人民减少的政府。计算师们,现在是你们的任务了,计数、测量、比较。【原注1】--------【原注1】依同样的原则,可以判断哪个世纪最有利于人类的兴旺发达。人们倾向过分地尊崇艺术文学的繁荣世纪,而非洞察其文化的秘密对象或考察其有害的结果。“无知者把奴隶制的东西称为‘人道’。”(塔西图:《Agricola》)难道我们不应该在书中的格言里看到使书的作者开口说话的粗糙的自私自利吗?不应该,不论他们说的是什么,当一个世纪徒有辉煌而丧失其人口,一切完好就只会是神话;诗人纵有十多(残缺一行)考虑整个民族的特别是人口最为稠密的国家的兴旺。冰雹可能毁灭几个地区,但它很难造成饥荒。叛乱和内战可以让统治者惊慌,但它们不会造成人民真正的不幸,人们反而享受着领袖们争权夺利无暇他顾而造成的喘息机会。是他们永久的条件导致了他们的兴旺或灾难;当一切都在枷锁下粉碎时,那一切都要成为徒然浪费,此时领袖们才能轻易将他们破坏。“在他们造就废墟的地方,他们称之为和平。”(塔西图:《Agricola》)当高官的争执冲击着法兰西王国,巴黎的副主教怀揣匕首走向议会的时候,这并没有阻止人民幸福、人口繁盛、生活自由和诚实富庶。在古代,希腊在最残酷的战争中发展起来;血流成河,国家反而人丁遍地。马基维利说,“看起来,在谋杀内战公权掠夺中,我们的共和国却变得更为强大;其公民的品德、道德和独立对国家的加强比所有纠纷对国家的消弱也更为有效。”些许动荡给灵魂以弹性,使物种真正繁茂的更多的是自由而不是和平。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章
政府滥权和腐败趋势
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早早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从政体诞生起,这一内在的必然缺陷就在不断地使之走向消亡,诚如老龄和死亡在破坏人的机体。
政府腐败有两个一般方式:收缩或国家解体。
当政府从多数人过渡到少数人,这是收缩,如从民主制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到君主制。这是一个自然趋势【原注1】。如果它从少数人到多数人过渡,可以说它是扩展,但这一方向上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除非政府能量耗尽使它弱到不能保持现状,政府永远不会采取新的形式。扩展只能使它更形虚弱,它的力量会减少为零,从而更难保障自身。它一定得上紧发条来保证它不再衰落;否则它支持的国家就会没落消亡。
国家的解体可以用两种方式发生。
首先,它可以是统治者不再依法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而是篡夺了主权权力。它伴随着明显的变化: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我的意思是,国家作为整体解体了,而另一个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形成,它只包含政府的成员。对余下的人民,新的国家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主人或暴君。于是,一旦政府颠覆了主权,社会公约立刻破灭,所有原有的公民也就理所当然地拿回了他们的天然权利,他们只是出于被迫,而无服从的义务。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当政府成员分别地篡夺了他们本应作为一体实现的权力。这同样是违法的,但会产生更大的动乱。不妨说,统治者的数目是和官僚的数目一样多,如此解体了的国家或是消亡或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不论政府滥权出于何种形式,可以用无政府统称之。更精确的说,民主制消失成暴民统治(mobrule),贵族制成为寡头政治(oligarchy),我还可以加上一条,君主制褪化为暴政(tyranny),只是这个词的语意需要解释清楚。
在普通的意义上,暴君是指统治残暴无视正义法律的国王。在精确的含义上,暴君是一个本无任何权利而攫取了君主权威的个人。这是希腊人的暴君含义。他们不加区分地把它用于非法登基的国王,而不论其善恶【原注2】。因此,暴君和篡位者是同义词。
为用不同的名称称呼不同的事物,我用“暴君”一词称呼君主权威的篡位者,而用“专制君主”(despot)称呼主权权力的篡权者。暴君虽非法登位但依法而治,专制君主可是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一定是专制君主,但专制的君主一定是暴君。--------【原注1】水城威尼斯共和国的缓慢形成和发展为这一过程提供了著名的例证;惊人的是,以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威尼斯人好象依然处于由1198年的SerrardiConsiglio开始的第二阶段。至于那些他们谴责的古代大公们,不论《SquitiniodellaLibertaVeneta》怎么说,可以证明他们不是主权者。
肯定有人会提出罗马共和国作为对我的反驳,说他们经历了相反的过程,从君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从贵族制过渡到民主制。我看事情远非如此。
罗慕洛建立的第一个政府是混合政府,它很快堕落成为专制政府。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国家幼年夭折。塔克文的放逐标志着罗马共和国的真正再生。但一开始,它没有采取稳定的形式,废除贵族等级的失败意味着工程只进行了一半。因为合法行政机构中最糟糕的世袭贵族制与民主制时时冲突,如马基维利所证明的,政府形式也不确定而多多变化,直到保民官制度的建立;从那时起,才有了真正的政府,真正的民主制,因为人民不仅是主权者,还是官员和法官,元老院只是一个从属的机构,来制约或集中政府的权力,执政官虽然身为贵族、主管官员、战争中的绝对指挥官,在罗马他只是人民领袖。
正是在这一时期,政府开始依其自然趋势走向贵族制。当贵族们自己废除了自身等级,贵族制不再象日内瓦和威尼斯那样局限在贵族等级的实体中,而是在包括了贵族和平民的元老院实体里,甚至是在篡夺了实际权力时的保民官实体里;因为文字并不能对事情有何作用,当人民有了统治他们的领袖,他们形成了贵族制政体,不论他们有着什么样的名称。
贵族制的滥权导致了三方内战。苏拉、凯撒和奥古斯塔成为事实上的君主制,最后,国家终于在Tiberius专制政府下解体。罗马历史因此没有否定我的原则,而是证明了它。【原注2】“在习惯了自由的国家中,所有那些保有永久权力的人都被叫做和认为是暴君。”(Corneliusnepos:《Mitiades》)亚里斯多德在他的《NichomacheanEthics》第八册第十章中曾把分辨暴君和国王的关键定为前者统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后者是为了其臣民的利益;除了一般而言所有的希腊作家都使用完全不同的“暴君”定义这一事实外,如Xenophon的《Hiero》清楚显示的,从亚里斯多德的区分中只能导出自古以来世上从无一个国王。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一章
政体的消亡
这,就是哪怕最好的政府形式也无法挽回的自然趋势。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会消亡,哪个国家能期望永恒呢?那么如果我们想形成一个持久的国家,就不要梦想什么永恒罢。为了成功,千万要避免尝试不可能的事,去愚昧地相信我们可以给我们的工作以永恒,人拥有的一切都不是永恒的。
政体,诚如人的肉体,在它出生的时候也就开始了死亡的过程,它内部有着它最终消亡的原因。但肉体和政体也都有着或强或弱的结构以使它保留或长或久的时间。人体结构来自天然,而国家结构是一种艺术。人不能延长他自身的生命,但他可以通过给以国家最好的结构使其尽量久的存在下去。最佳结构的国家最后还是要消亡,如果它不是在幼年被偶然的因素摧毁,它的存在要长于其他的国家。
政治生命的关键是主权权威。立法权力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力是驱动一切部门的大脑。大脑瘫痪了人还可以继续存活。虽然是白痴,但还是活着。然而,一旦心脏停止了功能,它的身体也就死亡了。
国家并不是依靠法律而生存的,而是依靠立法权力。昨天之法不能禁锢今天,但沉默就是一种默许,如果主权者在它能废除任何法律时而不予行动,就构成了主权者对所有法律地不断认可。除非主权者否决了它过去的申明,它过去所声明的意志就还是它现在的意志。
那为什么旧的法律还是受人尊重呢?这正是因为它是旧的法律,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持久正说明它的优秀:如果主权者不总是认为它非常成熟,它早就把它废除了。因此,结构良好的国家的法律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力量;它的古旧的声望使它日益受人尊重。而当法律随年代而削弱,这表明立法权力变得功能不再,国家也就去死不远了。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过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过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达,主权者也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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