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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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每个交易者都有任命他的上级,但上级仍然是代表,并不是主人。在理论上,中国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中央政府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全国人大代表又是由省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省里由县里选,县人大代表才由选民直接选举。那么一个直接和百姓打交道的官员,如乡党委书记距离真正的主人有多远呢?
至少隔了十个环节。按照血缘关系计算,早已出了五服,不算亲戚了。在这十个环节中,每个环节即使只搀杂十分之一的私货,经过十次搀杂,主人还能得到什么东西?实际上,代理人还可能插手选举,在每个环节搀一点私货。如此这般下来,一个代理人的短期行为盛行的社会,一个无人负责的“官天下”,就算发育完全了。
在官天下的机制里,人们只能指望官员凭借超人的道德对抗利害趋势。这种对抗肯定是有效的,但马德认为效果有限,他甚至建议纪委官员下去进行破坏性试验,看看他们能否顶住买官和送礼的潮流。
如果我们不把马德看作天生的恶棍,我们就没有理由漠视失足者的惨痛教训。
从公共物品的角度看,税收与服务、官职与选票,本质上都是一种交易。交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一报还一报的对应机制,吃亏者不能反击,背德者不遭报应。
这种报应关系密切的的机制,我们可以在村级选举中看到一个雏形。在那里,即使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在出现贿选的时候,卖官的钱,进的也是民众的腰包。在这种机制里,人们无须指望超人的道德,只要当事人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甘心一次再次地吃亏,大体公平的交易就会实现。如,在贿选的情况下,选民发现自己选出的是一个贪官,100元卖出的选票导致了200元新增的苛捐杂税,他们就会汲取教训,不再做这种亏本的买卖。主人买卖自己的东西,自然会选最好的货色,争取把自己的权力卖一个最高价。这就是公民招聘公仆的机制。
身处买官卖官链条中的官员们知道,制造需要,保证需求,才有稳定的收益。
官员的腐败,从来就离不开买官卖官和行贿受贿。时代虽然进步了,但就腐败的方式方法,基本上都是老套子。
人事政策成为一把手手中的橡皮泥,想圆就圆,想方就方,可以为买官的人度身定做;民主考察制度被玩弄于股掌之上。
干部任用上的“一把手说了算”,加剧了下级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与无原则的盲从,下级的附和与无原则的盲从,又助长了其卖官的嚣张。
时下掌握了官帽,无疑是掌握了一种最稀缺、能量又最大的政治资源。
党性挂在嘴上、规矩贴在墙上,办事依照的是官场的“潜规则”:
因为是一把手说了算,所以要在一把手身上多下工夫。
用公款在节日给一把手送礼,早就是公开的潜规则。
买官要走夫人路线也是官场潜规则之一。
社会上买官的事情久禁不绝,趋之若骛,这就说明成功者绝不是少数。
买官的人都要做市场分析,而且会发现卖官鬻爵多半是卖方市场,仅仅从送礼的数量上与他人竞争肯定会有变数,必须送钱外加送尊严。
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官场上已经形成了潜规则:那就是贪官们贪污、受贿所得来的钱,是不能自己独吞的,自己得一点,向上送一点,否则就有可能翻船落马。于是,在官场中,便形成一条无形的“食物链”,即高官吃大官,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反过来,这种从上到下的通吃并不是没有代价的,高官要提供官位给大官,大官要提供官位给小官,除此之外,高官还要庇护大官,大官还要庇护小官,形成一条利益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在买官卖官中,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是主要原因。但是不知道人们想过没有:一把手是天然就具有不可约束的特性。还是可以受到约束的?如果一把手是可以约束的,为何出台了那么多的办法并非对每一个“一把手”都起作用?如果一把手本身就不可约束,为什么我们的公共生活又非要指定“一把手”?然后又作“监督制约”的无用功,发一番“一把手难监督”的空感慨呢?
卖官的实质,不仅是出售公职个人得利,更重要的是权力不经民意而私授。
某些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上项目、批贷款、股票上市、等经济活动中谋求私利,这种腐败现象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恶果。而“买官卖官”,则把权钱交易运用到干部任用这一关键环节,渗入到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它所带来的危害,远比经济活动中的腐败大得多,是一种腐败升级。
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道理,是“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其实,在一些地方,也就是“跟人”。所以,干部作为“决定的因素”,本身就具有决定“路线”的作用。所谓“路线”,无非一张“升官路线图”,只是类型不同而已。“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官位卖与不卖,区别在于“上之所好”不同,不足以区分腐败不腐败。所以,买卖官位,听 好象“性质特别恶劣”,民愤大到极点,实际上与别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没有太大的区别,官的事情越来越多,不过是现在金钱的作用大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上峰所喜,越来越在于金钱,而且不再乎取之是否有道罢了。另外,得钱以后,是给以官帽,还是给以工程、贷款,也相差无几,无非都是买卖。自然要服从将钱买货的规矩。
关键在于他们“有官可买”,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官位事实上变成了一种商品。官员的职位失去了公共性,不需要由公众来认定,也不需要对公众负责,就必然会变成私人财产,被人用金钱、美色、古董、数字、鞍前马后的奉迎等等去交换。如果这种交换需要由一个小圈子来确认,它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公义”,其实不过是寡头分肥、利益均沾的交换而已。如果这种交换只需要“一把手”个人拍板,它就变成了赤裸裸地“独吞”。真正说来,人们常说的“卖官”,只是狭义上的;而广义上的卖官,不见得一定要通过金钱,也未必只由“一把手”说来算。只要官员不必由民众选择,不必向民众负责,那么官位的授权就可能存在广义上的卖官之嫌。
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腐败的生态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在这个生态系统中,至少有两个逻辑是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的:首先,腐败有一种欲罢不能的性质。在官场中,升迁是一种正当而普遍的目标。如果这种升迁必须用“买”来实现,那就必然进入一个逻辑之中,即仕途成为一种商业投资,必须用腐败来收回买官的成本并获得收益;其次,腐败具有很强的扩散性。一人卖官意味着多人买官。在当时有中国“卖官第一案”之称的河南某县原县委书记卖官案中,收受40余名干部贿赂70余次。在山东某县,原县委书记任职34个月,先后收受72人175次63万余元贿赂,其范围遍布18个乡镇、30多个委办局。这里涉及的每个买官者几乎都可以看作是潜在的腐败者。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现实生活一再警示我们:用错一个人,凉了一群人;一个腐败分子为官,一大片事业遭殃;那些一掷千金的“买官”者,图的是什么?就是要以钱换官,再以官捞钱。这些人奉行的是一本万利的钱权交易,一旦官位到手,定会变本加厉地把“买官”所用投资捞回来。“买官卖官”盛行,必然是投机钻营之徒得势,清正廉洁之人受挤。这样的风气、氛围和价值导向,必然会是“衙门口朝钱开,有才无钱莫进来”。比如是商场好赚钱,趋利者接踵而至;官场上能买“官”,买官者趋之若骛。由此刮起的必然是一股腐败的恶劣政风,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党群、干群关系的破裂,党的执政地位的动摇。“卖官”卖的是权力权势,卖的是道德灵魂,践踏的是党纪国法,毒化的是党风政风,丧失的是人民信任。
如果单纯从操作的难易程度上来说,选官不如提官,提官不如卖官。
在民主国家流行选官,并且只能选官,这叫官来自于民,受制于民,奉献于民。而且选官的过程十分复杂和严格。提官就容易多了,顾名思义提官就是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任命升迁由组织上决定,官当得好不好,就看你对组织负责不负责,对上级忠心不忠心。卖官就更加简单,只要送钱到位了,就可以当官。
为了升官保位,一些干部以腐败迎合腐败,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和依附关系,形成了一个腐败蔓延的“灰色生态链”。
买官卖官在中国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买官卖官的根子不但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也在于不应该拥有国家权力者掌握着国家权力及其分配。既然权不为民所授,也就难以保证权为民所用。
虽然有些买官者未必都是酒囊饭袋,但是职位和权力一旦成了商品,就必定会形成逆向淘汰机制,劣币驱逐良币。既然是买官卖官,自然就不会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而是唯钱是举。由于买官卖官毕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买卖双方就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命运共同体,自然就官官相护。在这样的官场氛围之下,如果不想同流合污,就难以生存下去。
如果我们把公务员放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待,就能够理解有些地方为什么会那么多人买官卖官。只有是平常之人,眼睁睁看到庸碌的同僚居然平步青云,自然就会心理失衡,进而就会考虑自己为什么上不去的问题。
问题是怎样才能不出现买官卖官或者被迫买官。
以现在的情形,吏治腐败问题不是短期就能彻底解决的。因为吏治腐败即是因,又是果。整治吏治,必是一大系统工程,不可能单项挺进,单独治理成功。中外历史证明,如果不用系统制度的改进和重建的办法来整治吏治,即使动用诸如监狱和杀头这样的极端手法也依然解决不了吏治腐败。
要竭制用人腐败,就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政府官员采取不同的对策。如今之所以会出现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一个原因就是,上级部门,甚至是实权人物就有权到选举类官员的人选,选举实际上是变相的委托。这就为买官卖官留下了制度空间。能够买官卖官,首先就是因为有官可买,有官可卖。
对于那些不是选举类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务员,如果没有一套可行的制度的话,同样会出现买官卖官现象。为了防止这一类职位上出现买官卖官现象,就必须建立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录用原则上必须是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公务员忠诚于国家和法律,而不是效忠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公务员地位由法律保障,不因各级领导的更迭而更换或者升降,不能任意免职,从而保证难以通过贿赂或者强权来实现公务员职位的变更。
“人事制度缺陷是卖官鬻爵的根源”
目前中国地方公共人事制度存在着不少内在的冲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地方行政正副长官、地方检察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然后由地方行政长官提名各职能部门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