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终结-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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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那里都是一样的。但如果要巧取豪夺,那么,商业民族更倾向于巧取,而不是豪夺。谁都知道,商业上的成功,主要靠精心策划、反复计算和讨价还价,而不是靠明火执仗、打家劫舍。动用武力的事情也有,但那多半是为讨价还价铺平道路或创造条件。如果全凭暴力掠夺,那就不是商人,而是强盗了。
所以商业民族也更主张谈判,而不是战争。所谓〃谈生意〃,就是说,所有的生意都是谈成的,不是打成的。即便进行〃通商战争〃,轮到做生意时,还得谈。通商不同于掠夺之处就在于,任何交易都得有个商量。反过来也一样。只要能商量,任何事情都可以看作交易,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包括政治问题。这就是〃和〃; 即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交易能够最终达成,其方案一定是〃互利〃的;争端能够和平了结,其方案必定是〃双赢〃的。互利和双赢不是一方压倒或吃掉另一方,因此不但是〃和〃,而且是〃共和〃。
政治争端的解决既然被视为交易,当然也就要按照商业的方式和规则来进行。首先是要谈,即〃主张〃,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推销产品和报价(包括陈述定价的理由)。这是需要专业能力和专门人才的,由此便产生了职业政治家,比如议员。议员虽然名义上是民选,实际上不可能得全票,其实只是政治主张相同或接近的一群人选出的,是他们的政治代言人,与公司派出的商务代表没什么两样。议员的任务是同其他的代表去〃谈生意〃,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制度就是〃议会民主〃和〃代议制〃。这种制度在商业民族那里一点都不难理解,因为这就像把自己的业务交给中介公司或专业公司去打理,比如找专门的会计公司帮自己算账,找专门的投资公司帮自己理财。选举议员,则不过找那些专门搞政治的人,来代理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在现代商业社会已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所以,只有在商业共和国的早期,他们才会实行〃直接民主〃的制度。因为那时他们大多是〃个体户〃,每笔生意都是自己亲自去谈的。
交易要想成功,不但要谈(主张),还得让。这就是〃妥协〃,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讨价还价。讨价(“文)还价不仅包(“人)括要价,更重(“书)要的还是(“屋)让价(当然要有底线)。只有讨价没有还价的买卖不是买卖,也不能成功。双方各让一步,交易才能达成。如果一方自以为大权在握,另一方自以为真理在手,或者双方都唯我独尊,谁也不肯让步,那就只有〃互斗〃和〃一边倒〃,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了。事实上没有妥协就没有共和。美国的1787 年费城宪法,就是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伟大妥协〃的产物。其结果是各种政治力量的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监督,轮流坐庄,这就是〃共和政治〃。
最后就是〃签约〃了。这就是〃立法〃,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签订合同。不过,这不是一般的合同,毋宁说是〃框架协议〃。它规定的是原则,而非具体事务。由于规定的是原则,因此它甚至需要一个关于如何签订合同的合同,这就是〃立法法〃;还需要一个规范一切交易原则和签约原则的总合同,这就是〃宪法〃。只有在宪法框架内达成的交易和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才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是〃宪政制度〃。请看,民主、共和、宪政,或者说,议会民主,共和政治,宪政制度,是不是背后都有商业活动的影子?
这当然是我们民族不可能有的政治传统和思维方式。我们是一个农业民族,农业民族既不主张巧取,也不主张豪夺,而主张实干。根据实干的精神,清谈是要误国的。这就使我们对议会民主之类的制度,先入为主地不以为然。同样,由于长期以来对商业、商人、经商活动和通商贸易的蔑视和鄙视,交易、妥协、讨价还价之类在我们民族这里从来就是贬义词。我们主张的是大义凛然,是一诺千金,是重义轻利,是〃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是〃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妖魔让寸分〃。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巧取豪夺,但那是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说的,更不能公开号召,而必须饰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为民请命〃、〃清君侧〃)。于是中国历史上就只有宫廷政变,没有议会民主;只有逐鹿中原,没有共和政治。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有宪政制度。因为我们更看重的是信义而不是契约,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怎么可能有法治,又怎么可能有宪政呢?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只有商业活动,才强烈地要求明晰产权,分清公私,因为买卖无非权属的让渡。这件东西原本是我的,卖给你以后,就是你的了。这就必须首先明确这件东西是不是我的。如果是别人的,我就无权出售。如果是公共的,我们就不能买卖。所以商业活动既要求明晰产权,又要求分清公私。如果产权不明,买卖双方就不能成交。谁敢购买一件产权不清的商品呢?同样,如果公私不清,也很难走向共和。因为共和国(republic )这个概念来自〃公共事务〃( res publica ) ,它是相对于〃私人事务〃( res priv ata ) 之外的领域。只有在这个领域中,才有共和与否的问题,私人事务领域内是无所谓共和不共和的(甚至反倒应该是独立)。可见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实现共和的前提。
宪政亦然。宪政要限制的,是公共权力的使用,不是私人权利的享有。相反,它还要求不得立法侵犯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政和法治的原则是:对于政府,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都是不能做的;对于个人,则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可见其公私之分明!至于民主之必须分清公私,更是不言而喻。如果公就是私,私就是公,也就无所谓主权在君还是在民。其实民主、共和与宪政,都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干预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但如果没有私人领域,也就无所谓公共领域;而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恐怕也很难有私人领域。因此,明晰产权,分清公私,方有民主,方有宪政,方有共和。
然而正如本书第五章所述,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家国一体的上层建筑,却导致了传统中国的产权不清和公私不分。这就使我们不知何谓民主,何谓共和,何谓宪政,也不知何谓共产主义。比方说,先是把共产主义解读为〃共产共妻〃,继而又把〃共产〃理解为〃均贫富〃、〃打平伙〃、〃吃大锅饭〃。这真是大谬不然。其实日本人把munism 翻译为〃共产主义〃,意思是〃共同集体生产〃。可见日译〃共产主义〃的〃产〃,是生产的〃产〃,不是财产的〃产〃。按照中国人的语言习惯,其实该叫〃共劳主义〃。当然,准确的说法,还是〃共同主义〃或〃共同体主义〃。因为munism 的语源munity ; 原本有社区、团体、群落、公众、共同体等义。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把共产主义社会叫做〃联合体〃。他们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 )请问,这是均贫富、打平伙、吃大锅饭,是〃共产共妻〃吗?
事实上,共产主义决不意味着〃共别人的产〃。恰恰相反,〃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 )。正如作为共和前提的〃天下为公〃,只意味着公共领域的公众共享,决不意味着将私人财产和私人权利〃充公〃;共产主义也与理解为〃一切财产归公〃的〃天下为公〃相去甚远,更不是〃打家劫舍〃之后的〃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大秤分金银〃,反倒与共和主义不乏相通之处。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 这部经典文献中,提出了共产主义的三个条件:一、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二、人们不再奴隶般地服从社会分工;三、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请参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 卷,第12 页)。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共产共妻〃的意思。相反,人们不再奴隶般地服从社会分工,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工作,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从而构成一个多样共存的社会,岂非和谐,岂非共和?
显然,传统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总在左右着我们的思维,决定着我们每一变革的成败。因此,无视传统的理论是掩耳盗铃,无视传统的制度是无根之木,而无视传统的改革则难免屡遭挫折。钱穆先生有云:〃我认为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合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钱穆《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先生对中国古代政治的看法,总体上是值得商榷的,但此说却不无道理。看来,事情最好是这样:我们原本就有民主、共和、宪政的传统,只要把它们开掘出来就行了。
但问题是,我们有吗?
这就决定了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共和、民主、宪政,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不断探索、摸索、实践、纠错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吧!只是我们不知道那河有多宽,也不知道石头有多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后记 后记
写完最后一个字,才发现全书一共六章,每章六节,六六三十六,正好是秦始皇最喜欢的数字。也好,那就用这个数字来祭奠这位〃千古一帝〃,以及由他开创又被我们埋葬的帝国制度吧!
是为记。
易中天
2003 年11 月18 日
后记 新版后记
本书完成于2003 年底,2005 年8 月由香港三联书店推出海外版。这次发行大陆版,又做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修订的原因有三:一、四年过去,想法更加成熟;二、部分文字,还需明白通晓;三、个别错漏,应该予以订正。故本版既是大陆版,也是新版。它的出版发行,多承复旦大学出版社贺圣遂社长、高若海总编鼎力玉成,宋文涛君精心编辑,尤其是史学大师樊树志先生垂爱、正谬和力挺。当然,最应该感谢的,还是本书的读者。至于所有不当之处,自然概由本人文责自负,但请批评指正为盼!
又记。
易中天
2007 年10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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