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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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京临时政府,转达北方,条件列下:
(一)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就职。(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复电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四)袁大总统受职后,即将拟派国务总理及国务员姓名,电知参议院,求其同意。(五)国务总理及各国务员任定后,即在南京接收临时政府交代事宜。(六)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
六条款项,电发到京,老袁瞧了第一条,已是心满意足,余五条迎刃而解,没一项不承诺了。三月初十日,老袁遂遵照参议院议决办法,欢欢喜喜的在北京就临时大总统职。是日,在京旧官僚,都跄跄济济,排班谒贺。蔡专使及汪、宋二员,也不得不随班就列。鸣炮奏乐,众口欢呼,无容琐述。
礼成后,由老袁宣誓道:
民国建设造端,百凡待治,世凯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达国家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此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期大总统,世凯即行辞职,谨掬诚悃,誓告同胞!
宣誓已终,又将誓词电达参议院,参议院援照故例,免不得遥致颂词,并寓箴规的意思。小子有诗咏道:
几经瘏口又哓音,属望深时再进箴。
可惜肥人言惯食,盟言未必果盟心。
毕竟参议院如何致词,且从下回续叙。
…………………………
北京兵变,延及天津、保定,分明是老袁指使,彼无词拒绝南使,只得阴嗾兵变,以便借口。不然,何以南使甫至,兵变即起,不先不后,有此险象乎?迨观于帝制发生,国民数斥袁罪,谓老袁用杨度计,煽动兵变,焚劫三日,益信指使之说之不诬也。本回演述兵变,及袁、蔡等问答辞,虽未必语语是真,而描摹逼肖,深得各人口吻,殆犹苏长公所谓想当然耳。至袁计得行,南京临时政府及参议院议员,不能不尽如袁旨,老袁固踌躇满志矣。然一经后人揭出,如见肺肝,后之视袁者,亦何乐为此伎俩乎?
第九回 袁总统宣布约法 唐首辅组织阁员
却说南京参议院,既得袁世凯电誓,遂公认他为大总统,又循例致词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路蓝缕,孙公既开其先;发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转危为安,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专断,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皇天后土,实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钦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会,组织临时政府,曾议组织法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此次军事告竣,应酌量修改,较前详备。向来中国史上,并没有民主政体,可以仿行,一旦创造起来,毫无依据,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国,做了蓝本,参互考订。目下外国共和,要算法、美两国,制度最良。法国的法制,内阁分设各部,推老成硕望的人物,做内阁总理,负全国行政上的责任,总统是没有大责任的,政法家称他为内阁制。美国的法制,内阁也由各部组成,只是没有总理,要总统自担行政上的责任,政法家称他为总统制。为一般国民输进普通法律知识。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采用美国制度,因为鄂军起义,各省联络,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势,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不设内阁总理,专归总统担负责任。到了南北统一,须建为单纯的国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来好集权中央,二来好翼赞元首,实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大家视为良法,所以前次电约六款,已有拟派国务总理的条件。连前回条件中文亦补释明白,义不渗漏。且因袁总统就职在即,各议员协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经两三次属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条,函达老袁,老袁并无异言,此时只好承认。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