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第1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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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回
发宣言改组国民党 急北伐缓攻陈炯明
却说陈炯明在广州被中山击败后,只得退守博罗等处,一面向吴佩孚乞救。吴佩孚虽然拥兵甚众,无奈鞭长莫及,不能立刻派队援助,只得电令沈鸿英、方本仁、陆荣廷等,火速入粤。那沈鸿英此时已有归附中山、回桂攻陆的意思,对于吴佩孚的命令,如何肯受?忽而叛中山,忽而顺中山,忽而又叛中山,忽而又欲降中山,沈鸿英之反复,在中国武人中,可谓罕与伦比。至方本仁目光,全在赣督一席,早有取蔡而代之之心。蔡成勋对他,也似防贼一般,十分留意。方本仁既不离开江西,至失了乘势而起的机会。蔡成勋更不能接济子弹饷械,为虎添翼。有了这两种原因,吴佩孚的电令,哪里还能发生效力?三路中又去了一路。陆荣廷在广西,不过占得一部分地方,实力有限,也无暇远征。三路全都没用了。三路援军,没有一路可为陈炯明实际上的援助。还有湖南的唐生智,也曾奉到吴令,助攻广东,谁知生智是新派人物,本来反对北军,因时局紧急,自己实力未充,不曾有露骨表示,如今却教他进攻广东,更办不到。这一路也没用了。陈炯明见盼不到救军,只得用离间引诱之法,此公反复小人,应善此等计划。运动杨希闵、刘震寰所部的滇、桂军停止进攻,或竟背叛中山,这一着倒颇有效力。原因中山此时正在全力改组中国国民党,作根本整顿之图,对于东江战事的进行,当然不能十分注意。有了这两层原因,战事便日趋沉寂,仿佛入于停顿之中了。至此将战局暂时搁起,以后本回全写国民党改组事情。
说到中国国民党改组的动机,却在去年 民国十二年。秋间,那时有一个名叫高一涵的,在《努力》周报上发表了一篇文字,批评国民党的份子太复杂,和组织的不适当,主张加以改组。中山先生见了这个提议,十分满意,便派汪精卫等着手预备。一面在未改组之先,先在广州开一次谈话会,请党员发表意见,并规定在一月二十日,民国十三年。召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省党员各选举三人,由总理指派三人,其余如党纲党章以及改组手续等,则一切都俟大局决定,并由中山先生发表一篇改组宣言道:
吾党组织,自革命同盟会以至中国国民党,由秘密的团体而为公开的政党,其历史上之经过,垂二十年。其奋斗之生涯,荦荦大者,见于辛亥三月广州之役,同年十月武汉之役,癸丑以往倒袁诸役,丙辰以往护法诸役。党之精英,以个人或团体为主义而捐生命者,不可胜算。当之者摧,撄之者折。其志行之坚,牺牲之大,国中无二。然综十数年已往之成绩,而计效程功,不得不自认为失败。满清鼎革,继有袁氏;洪宪随废,乃生无数专制一方之小朝廷。军阀横行,政客流毒,党人附逆,议员卖身,有如深山蔓草,烧而益生,黄河浊波,激而益溷,使国人遂疑革命不足以致治,吾民族不足以有为,此则目前情形无可为讳者也。窃以中国今日政治不修,经济破产,瓦解土崩之势已兆,贫困剥削之病已深,欲起沈疴,必赖乎有主义有组织有训练之政治团体,本其历史的使命,依民众之热望,为之指导奋斗,而达其所抱政治上之目的。否则民众蠕蠕,不知所向,惟有陷为军阀之牛马,外国经济的帝国主义之牺牲而已。国中政党,言之可羞。朝秦暮楚,宗旨靡定,权利是猎,臣妾可为。凡此派流,不足齿数。而吾党本其三民主义而奋斗者历有年所,中间虽迭更称号,然宗旨主义,未尝或离。顾其所以久而不能成功者,则以组织未备,训练未周之故。夫意志不明,运用不灵,虽有大军,无以取胜。吾党有见于此,本其自知之明,自决之勇,发为改组之宣言,以示其必要。先由总理委任九人,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始其事,行将召集海内外全党代表会议,以资讨论。关于党纲章程之草定,务求主义详明,政策切实,而符民众所渴望,而于组织训练之点,则务使上下逮通,有指臂之用。分子淘汰,去恶留良,吾党奋斗之成功,将系乎此,愿与同志共勉之!
到了一月十九日那天,光开了一次预备会,第二天才开正式的代表大会。会期共是十天,到一月三十日闭会。在开会的那一天,各省代表,纷纷出席,议决修改党章,决定政纲,并发表了一篇宣言。那宣言非常之长,共分为中国之现状,国民党之主义,国民党之政纲三大段。现在把中国之现状一段,择要摘录,政纲则全部都录在下面。至国民党之主义,则大家都知道是三民主义了。在这党治之下,大概已经没有不知道的人,在下也不容多费笔墨,来做抄书胥咧。那最前面中国之现状一段的大略道:
中国之革命,发轫于甲午以后,盛于庚子,而成于辛亥,卒颠覆君政。夫革命非能突然发生也,自满洲入据中国以来,民族间不平之气,抑郁已久。海禁既开,列强之帝国主义,如怒潮骤至,武力的掠夺,与经济的压迫,使中国丧失独立,陷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满洲政府既无力以御外侮,而钳制家奴之政策,且行之益厉,适足以侧媚列强。吾党之士,追随本党总理孙先生之后,知非颠覆满洲,无由改造中国,乃奋然而起,为国民前驱,激进不已,以至于辛亥,然后颠覆满洲之举,始告厥成。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循是以进,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以屹然于世界。
然而当时之实际,乃适不如所期。革命虽号成功,而革命政府所能实际表现者,仅仅为民族解放主义。曾几何时,已为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
此种妥协,实间接与帝国主义相调和,遂为革命第一次失败之根源。夫当时代表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者,实为袁世凯,其所挟持之势力,初非甚强,而革命党人乃不能胜之者,则为当时欲竭力避免国内战争之延长;且尚未能获一有组织,有纪律,能了解本身之职任与目的之政党故也。使当时而有此政党,则必能抵制袁世凯之阴谋,以取得胜利,而必不致为其所乘。夫袁世凯者,北洋军阀之首领,时与列强相勾结,一切反革命的专制阶级,如武人官僚辈,皆依附之以求生存。而革命党人,乃以政权让渡于彼,其致失败,又何待言!
袁世凯既死,革命之事业仍屡遭失败,其结果使国内军阀暴戾恣睢,自为刀俎,而以人民为鱼肉,一切政治上民权主义之建设,皆无可言。不特此也,军阀本身与人民利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为军阀者,莫不与列强之帝国主义发生关系。所谓民国政府,已为军阀所控制。军阀即利用之结欢于列强,以求自固,而列强亦即利用之,资以大借款,充其军费,使中国内乱纠缠不已,以攫取利权,各占势力范围。由此点观测,可知中国内乱,实有造于列强。列强在中国利益相冲突,乃假手于军阀,杀吾民以求逞。不特此也,内乱又足以阻滞中国实业之发展,使国内市场,充斥外货。坐是之故,中国之实业,即在中国境内,犹不能与外国资本竞争,其为祸之酷,不止吾国人政治上之生命,为之剥夺,即经济上之生命,亦为之剥夺无余矣。
环顾国内,自革命失败以来,中等阶级,频经激变,尤为困苦。小企业家渐趋破产,小手工业者渐致失业,沦为流氓,流为兵匪,农民无力以营本业,至以其土地廉价售人。
生活日以昂,租税日以重,如此惨状,触目皆是,犹得不谓已濒绝境乎?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后,以迄于今,中国之情况,不但无进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势。军阀之专横,列强之侵蚀,日益加厉,令中国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狱,此全国人民所请疾首蹙额,而有识者所以徬徨日夜,急欲为全国人民求一生路者也。吾国民党则夙以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生路,兹综观中国之现状,益知进行国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详阐主义,发布政纲,以宣告全国。
政纲的全文道:
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
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辨明而公行之。
甲 对外政策。
一 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 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 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 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 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 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窃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 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对内政策。
一 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 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 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各县之天然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
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于百分之五十。
四 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 厘定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 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 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 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