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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纯粹理性批判-第24部分

小说: 纯粹理性批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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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矛盾,则此等判断之自身,即不就其与对象之关系而言,亦为空虚不实者。但即令吾人之判断不包含矛盾,而其联结概念之方法不与对象相合,或无“先天的或后天的根据”足证此判断之正当,则即无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断仍为虚伪或无根据者。
  “凡与事物矛盾之宾词,决不能属于此事物”之命题,名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标准。以此之故,此原理仅属于逻辑。其所适用之知识,仅普泛所谓之知识,与其内容无关,其所主张即:矛盾乃完全取消知识及使之无效者。
  但矛盾律亦容有积极的使用,即不仅排除虚伪及误谬(此等虚伪及误谬,限于由矛盾而来者),且亦以之认知真理。盖若此之判断为分析的,则不问其为否定或肯定,其真理固常能依据矛盾律真切认知之。凡与“包含在对象之知识中及在其中所思维”之概念相反者,当然常为吾人所摈除。但因与此概念相反者,当与对象矛盾,故此概念自身自当必然为对象所肯定。
  故于矛盾律必须认为一切分析的知识之“普遍的而又完全充足的原理”;但在分析的知识之范围以外,此矛盾律就其为真理之充足标准而言,实无其使用之权威及领域。凡与矛盾律相背之知识,决不能免于自己否定之事实,乃使矛盾律成为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但非吾人所有“非分析的知识之真理”之决定根据。顾在吾人之批判的研究中,所论究者仅为吾人所有知识之综合部分;关于此种知识之真理,吾人固须时常注意不与矛盾律相背(因矛盾律为不可背者),但决不能自矛盾律求取任何积极之指导。
  此著名之原理,虽无内容而仅为方式的,但有时由于疏忽,以含有极不需要之综合要素之揉杂成分之方法形成公式。其公式为:某某事物同时属有属无乃不可能者。此公式,姑不论以“不可能”一词所表现之必然的确实性为辞费,——因命题之性质已足明其为必然的确实者…且此命题乃受时间条件之影响者。故可改为:甲等于乙,同时即不能为非乙,但在时间继续中固能兼为乙与非乙二者。例如某人为青年,同时不能又为老人,但在某一时期中为青年,在别一时期中为非青年(老人)固自可能也。但矛盾律纯为逻辑的原理,其主张不容受时间关系之制限。故以上公式,完全与矛盾律之原意相背。其误解乃起于吾人先将事物之一宾词与此事物之概念脱离,以后又以此宾词与其相反之宾词联结故耳——此一进程,绝不发生与主词之矛盾,仅与“已与主词综合的联结之宾词”相矛盾,即令如是亦仅在两宾词同时肯定时始发生矛盾。今如谓不学之某人为无学问者,则必须加以“同时”之条件;盖此人一时虽为不学之人,而在其他时期则固可成为有学问之人。但若谓凡不学之人皆非有学问者,则此命题为分析的,盖不学之属性今已成为主词之概念,而此消极的判断之真理,亦已明显其为矛盾律之直接的结论,无须“同时”云云之补充条件。此即我以上改变其公式之理由,盖可使分析的命题之性质由之显然呈露也。

  第二节 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

  说明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非普泛逻辑所论究之问题。甚或并此问题之名,亦无须知之。但在先验逻辑中,此为一切问题中之最重要者;且在其论究先天的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时,吾人又须顾及其效力之条件及范围,故此实为先验逻辑所论究之唯一问题。盖唯完成此种研究,先验逻辑始能完全达其决定纯粹悟性之范围。限界之最后目的。
  在分析判断中吾人唯限于所与概念,求自其中抽绎某某事物而已。设此分析判断为肯定的,则我仅以其中所已含有者归属之。又若其为否定的,则我仅排除其所相反者。但在综合判断中,则我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以完全与其中所含有者相异之某某事物视为与此概念具有关系。因之,此种关系绝非同一或矛盾之关系;且其关系之真伪,亦绝不能就判断自身发见之也。
  今姑假定为欲以所与概念与其他概念综合的比较,吾人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须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两概念之综合,始能成就。然则为一切综合判断媒介之第三者,又为何物?仅有一唯一之全体,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内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时间。表象之综合依据想象力;其为判断所必须之“表象之综合的统一”,则依据统觉之统一。故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须在内感、想象力及统觉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纯粹之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说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实为完全依据表象综合而成之任何对象知识所绝对必须者也。
  知识如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即与对象相关而获有关于对象之意义及价值,则其对象必能以某种方法授与吾人。否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吾人虽由之有所思维,但在此思维中实际一无所知;仅以表象为游戏而已。所谓授与一对象云云(此语若非指某某间接的纯然进程,而指直观中之直接表象而言),意义所在,纯指“所由以思维对象者”之表象,与现实的或可能的经验之相关而言。即如空间时间,其概念绝不含有任何经验的事物,其完全先天的表现于心中亦极确实,但若不证明其必然应用于经验之对象,则空间时间亦不能有客观的效力,而无意义价值之可言。空间时间之表象,乃常与“引起——及集合——经验对象”之再生想象力相关之纯然图型。一离经验之对象,空间时间即失其意义。至关于其他一切种类之概念,亦复如是。
  是以经验之可能性乃对于吾人所有一切先天的知识授以客观
  的实在性者。但经验凭借现象之综合的统一,即凭借“依据普泛所谓现象之对象概念以综合杂多之一种综合”。一离此种综合,经验即不能成为知识而仅为知觉断片,不适于依据“完全互相联结的(可能的)意识”之规律之任何联结,故亦不合于统觉之先验的必然的统一。故经验依存于经验的方式所有之先天的原理,即依存于现象综合中所有统一之普遍的规律。至此类规律之客观的实在性,为经验及经验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条件者,则常能在经验中举示。一离此种关系,则先天的综合原理绝不可能。盖斯时先天的综合原理,并无某某第三者事物即并无综合的统一所能由以表现其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对象。
  吾人在综合判断中,关于普泛所谓空间及产生的想象力在空间中所描画之图形,虽能先天的知之甚多,且实际无须任何经验即能获得此类判断,但若不以空间为——构成外的经验质料之——现象之条件,则此种知识亦仅以幻想为戏而已。故此等纯粹综合判断与可能的经验或宁谓与经验之可能性相关(虽仅间接的),且此等判断之综合之客观的效力,亦唯建立于此。
  盖因所视为经验的综合之经验,在此种经验可能之限度内,乃其能以实在性赋与任何非经验的综合之唯一种类之知识,故视为先天的知识之非经验的综合,在其仅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综合统一所必须者”之限度内,始能具有真理,即与对象相合。
  故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为:一切对象从属“可能的经验中所有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之必然的条件”。
  是以在吾人使先天的直观之方式条件、想象力之综合、及“此种综合在先验的统觉中之必然的统一”,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知识相关时,先天的综合判断始成为可能。于是吾人主张一切普泛所谓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亦即经验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且此等条件,亦即以此故,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具有客观的效力。

  第三节 纯粹悟性所有一切综合原理之体系的叙述

  凡成为原理者,皆由于纯粹悟性。纯粹悟性不仅为“关于所发生事象之规律能力”,且其自身为原理之源泉,依据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对于吾人呈现为对象者必须与规律相合。盖若无此类规律,则现象决不能产生“与之相应之对象”之知识。即如自然法则,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者,负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预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于一切经验之根据而来之一种规定。自然法则绝无例外,一切皆从属悟性之更高原理。盖自然法则不过应用悟性之更高原理于现象领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类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谓规律之条件者(即其解释)之一类概念。经验所授与吾人者,仅为从属规律之事例耳。
  其误以纯粹悟性原理为经验的原理,或误以经验的原理为纯粹悟性原理之危险,则固不能有者。盖依据概念而来之必然性,乃纯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经验的命题中,则不问其应用如何广泛,显见其无此种必然性,此足以防二者之混淆也。但尚有先天的纯粹原理为吾人所不能适切归之于其为概念能力之纯粹悟性者。盖此类纯粹原理虽由悟性所媒介,但非来自纯粹概念,乃来自纯粹直观。此类原理,吾人在数学中见及之。但关于此类原理应用于经验——即其客观的效力——之问题,乃至此等先天的综合知识所以可能之演绎,则必须使吾人常还溯之于纯粹悟性。
  故我虽不以数学原理列入我之体系中,但数学之先天的客观效力及其可能性所根据之更为根本的原理,则仍归入我之体系中。此更为根本的原理,必须视为一切数学原理之基础。此类原理乃自概念以达直观,非自直观以达概念者也。
  在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其使用悟性之综合或为数字的或为力学的;盖综合,一部分与普泛所谓现象之直观相关,一部分则与现象之存在相关。直观之先天的条件,乃任何可能的经验之绝对必然的条件;而“可能的经验直观之对象”之存在条件,则其自身仅为偶然的。故数学的使用之原理,乃无条件的必然者,即自明的。至力学的使用之原理,固亦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之性格,但仅在某某经验中所有“经验的思维之条件”下而成为必然者,故仅为间接的。故后者虽具有遍一切经验毫无疑义之正确性,但无前者所特有之直接自明性。但关于此点,在原理体系之结论中当更能批判之。
  在构造原理表时,范畴表天然适合为吾人之指导。盖原理纯为范畴之客观的应用之规律。故一切纯粹悟性原理为:
  (一)直观之公理
  (二)知觉之预测
  (三)经验之类推
  (四)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我之所以选用此等等名称者,盖欲使人特注意于原理之证明及应用之有所不同耳。在依据量与质之范畴(仅就量与质之方式方面言之)所有现象之先天的规定中所包含之原理,就其证明能力及先天的应用于现象二者而言,皆容有直观的确实性。因之此类原理与其他二组之原理有别,盖其他二组之原理仅能有论证的确实性。即令吾人承认两方之确实性皆极完备,亦能适用此种区别。故吾人名前一类原理为数学的,后一类为力学的。但所应注意者,在一方既与数学之原理无关,在他方亦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之原理无涉。吾人所论究者仅为与内感(所与表象中之一切差异皆置之不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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