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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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感(所与表象中之一切差异皆置之不问)相关之纯粹悟性原理。盖数学及力学之特殊原理,乃由此等纯粹悟性原理而始成为可能者。故我之以数学的力学的名之者,非就其内容而言,乃就其应用而言耳。今将就上列表中之顺序进论此类原理。
一 直观之公理①(Axiome der Anschauung)
其原理为;一切直观皆为延扩的量。
证明
现象在其方式方面,包含先天的为一切现象之条件之“空间时间中之直观”。除由“一定的空间时间表象所由以产生”之杂多综合以外,——即由同质的杂多之联结及其综合的统一之意识以外——现象绝不能为吾人所感知,即不能收入经验的意识中。普泛所谓直观中所有杂多及同质的事物之综合统一之意识,在对象之表象由此意识始成为可能之限度中,即量(quantum)之概念。乃至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知觉,亦仅由“所与感性直观之杂多”之综合的统一而可能,此种综合的统一,即“杂多及同质的事物之联结之统一由之始能在量之概念中思维之综合的统一”。易言之,现象绝无例外,一切皆量,且实为延扩的量。又以其为空间时间中之直观,故现象必须由“普泛所谓空间时间所由以规定”之同一综合而表现之也②。
在其部分之表象使其全体表象可能因而部分之表象必然先于全体之时,我名量为延扩的。盖我欲表现一直线,若不在思维中引长之,即由一点逐次产生其一切部分,则无论其如何短小,我亦不能表现之。仅有此种方法,始能得此直观。关于一切时间,不问其如何微小,其事亦正相同。盖在此等时间中,我仅思维自一刹那至别一刹那之继续的进展,由之经由其一切之时间部分及其所增加者,始产生一定之时间量。以一切现象中所有纯粹直观之要素为空间时间二者,故一切现象(视为直观者)皆为延扩的量;仅由直观之感知进程中,部分至部分之继续的综合,此现象始能为吾人所知。因而一切现象皆被直观为集合体,即被直观为以前所与部分之复合体。但并非一切量皆属如是仅吾人在延扩的方法中所表现所感知之量,乃如是耳。
空间之数学(几何学)乃根据于产生的想象力在产生形象中所有此种继续的综合。此为形成先天的感性直观条件(外的现象之纯粹概念之图型,仅在此条件下始能发生)之公理之基础——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等等。凡此两点之间云云,严格言之,皆仅与量(quanta)本身相关之公理。
至关于量(quantitas)即关于答复“某物之量若干”之问题者,则虽有许多命题乃综合的且为直接的确实者(indemonstrabilia不可证者),但并无严格意义所谓之公理。如以等数加于等数,其和数亦皆相等,又如以等数减等数,则其余数亦皆相等一类之命题,皆分析的命题;盖我直接意识一方之数量与他方之数量正相同也。故此等命题非公理,盖公理应为先天的综合命题。在另一方面,数的关系之自明的命题,则实为综合的,但不若几何命题之普泛,故不能称之为公理,而仅能名之为算式。如七加五等于十二之命题,非分析的命题。盖在七之表象中,或五之表象中,以及两数联结之表象中,我皆末思及十二之数。(至二数之和中我必思及十二之一事,则非论点所在,盖在分析命题中,问题所在,仅为是否我在主词表象中实际思及宾词耳)。但此命题虽为综合的,亦仅单独的。盖以吾人今所注意者,仅为同质单位之综合,故此等数目虽能普泛的使用,但其综合,则仅能有一种方法行之。如我谓“由二者相加大于第三者之三直线,能成一三角形”,则我所言者,仅为产生的想象力之机能,由此机能,能将直线引之较大或较小,而使之适于任何可能的角形。反之七数仅能在一种方法中成立。由七与五综合而生之十二数目,亦复如是。故此等命题不可称之为公理(否则将有无量数之公理矣),而仅能称之为算式。
现象所有此种数学之先验的原理,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甚广。盖唯有此种原理,始能使纯粹数学以其极精确之度,应用于经验之对象。如无此种原理,则其应用必不能如是之自明;且关于其应用思维当极混乱。盖现象非即物自身。经验的直观则仅由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而可能者。故几何学对于纯粹直观所主张者,对于经验的直观,能绝对的有效。谓感官之对象不适于空间中形象构成之规律(如线或角之无限可分性之规律等)之无聊反对论,应即摈除。盖若此种反对论有效,则吾人否认空间及一切数学之客观的效力,而将不明数学何以能应用于现象及其应用之程度矣。空间时间之综合,以其为一切直观之本质的方式之综合,乃所以使现象之感知可能,因而使一切外部的经验,及此种经验对象之一切知识可能者。凡纯粹数学关于“感知方式之综合”所证明者,亦必对于所感知之对象有效。一切反对论仅为陷于虚伪之理性之伪辩,此种伪辩妄称使感官之对象自吾人感性之方式条件脱离,在其本纯为现象者,乃以之为接与悟性之对象自身。在此种假定上,关于对象自无任何种类之综合知识能先天的得之;因而即由空间之纯粹概念,关于对象亦不能综合的有所知也。于是规定此等概念之几何学,其自身亦将不可能矣。
①在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直观之公理
纯粹悟性之原理:一切现象,在其直观中,皆为延扩的量。
②此第一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二 知觉之预测(AnticiPationen der Wahtnehmung)
其原理为:在一切现象中,其为感觉对象之实在者,皆具有强弱的量,即具有强弱之度。①
证 明
知觉乃经验的意识,即感觉所在之意识。为知觉对象之现象,与空间时间不同,非纯粹的,(纯为方式的)直观。盖空间时间之自身,乃不能为吾人所知觉者。现象在包含直观以外,尚包含普泛所谓某某对象之质料(空间时间中存在之某某事物,由此质料而表现);盖即谓现象包含仅为主观的表象感觉之实在者,此实在者仅与吾人以主观被激动之意识,及使吾人与普泛所谓某某对象相关者。顾自经验的意识至纯粹意识,其间能逐渐转移,以至经验的意识中之实在者完全消失,仅留存“空间时间中所有杂多之纯然方式的先天意识”。故产生感觉量,“自其初等于零之纯粹直观,上达至任何所须要之量”之进程中所有之综合,亦属可能之事。但因感觉自身非客观的表象,且空间或时间之直观不应在其中见及之,故其量非延扩的,而为强弱的。此种量乃在感知之活动中所产生者,因之此种量之经验的意识,由感知活动能在某一时间中自等于零之无,增进至所与之尺度。故与感觉所有此种强弱性相应,必须有一强弱之量——即影响于感官之程度(即其所含之特殊感官)——归之于知觉之一切对象(在知觉包含感觉之限度中)②。
一切知识凭借之我能先天的认知及先天的规定属于经验的知识之事物者,可名之为预测,此为伊壁鸠鲁斯(Epicurus)所用poxnels名词之意义,固无疑也。但以现象中有一要素(即感觉亦即知觉之质料)纯不能为吾人先天的知之,且为构成经验的知识与先天的知识间之截然区别者,故可谓感觉乃此种不能预测之要素。顾在另一方面吾人因能名“空间时间中之纯粹规定”(就其形乃至量而言)为现象之“所预知者”,盖因此等纯粹规定先天的表现常能在经验中后天的授与之事物。但若在普泛所谓感觉之一切感觉中(即离特殊之感觉而言),有某某事物能为吾人先天的知之者,则此某某事物在特殊意义中,自足当预测之名。吾人适在此关于仅由经验所得之事物(即经验之质料),乃能先于经验预测之,骤闻之似足惊人。但实际则如是。
纯借感觉之感知,仅占一刹那(盖若我不计及种种感觉之继续)。以感觉在现象领域中,其感知非含有自部分以达表象全体之继续的综合之一类要素,故感觉并无延扩量。一刹那缺乏感觉,则此刹那之表象,即表现为空虚,因而表现为等于零。故在经验的直观中,与感觉相应者,为实在(Realitas phaenomenon),与缺乏感觉相应者,为等于零之否定。但一切感觉皆能消减,故感觉能递减逐渐消失。在现象领域中实在与否定之间,有种种可能的中间感觉之一种连续,中间感觉中所有二者间之差异,较小于所与感觉与零(即完全否定)之间之差异。易言之,现象领域中之实在者常有一量。但因纯借感觉之“量之感知”,在刹那中行之,而非经由种种感觉之继续的综合,即非自部分以进至全体者,因而其量仅在感知中见及之。故实在者皆有量,但非延扩量。
一种量吾人感知其仅为单一性者,在此量中仅由所与量渐近等于零之否定而始能表现其量之增多者,我名之为强弱量。故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皆有强弱量,即度。如以此实在视为感觉或现象领域中某某其他实在之原因,例如变化,则所视为原因之实在者之度,当名之为力率(Moment),即如重力之力率。其所以如是名之者,盖因“度”仅指示此一种量,即其感知非继续的而为刹那的。但关于此点,我仅一言及之而已,盖以此处尚非论究因果作用之时也。
故一切感觉以及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不问其如何微小皆有其度,即皆有一常能消减之强弱量。在实在与否定之间,有可能的种种实在及可能的种种更小知觉之一种连续。一切色(例如红)皆有其度,不问其度之如何微小亦绝非最小者;此外关于热、“重力之力率”等等,亦皆如是。
其中无一部分能为最小者,即无一部分为单纯者,此一种之量之性质,名为量之连续性。空间时间皆为连续的量(Quanta continua),盖因空间时间除其视为包围于限界(点或刹那)内者以外,不能得其部分,因而仅以此种情形得之即所得之部分,其自身仍为一空间一时间。故空间唯由无数空间所成,时间由无数时间所成。点与刹那,仅为限界,即纯为限制空间与时间者之位置而已。但位置常预想有其所限制或其所欲限制之直观;纯由位置视之,为能先于空间时间授与吾人之成分,则绝无空间时间能构成者也。此种量亦可名之为流转的(Fliessend),盖在量之产生中所包含之“产生的想象力之综合”,乃时间中之一种进展,而时间之连续性,通常皆以流转(Fliessen)或流逝(Verfliessen)名之也。
故一切现象在其直观中为延扩的,在其单纯知觉中(感觉及其随伴之实在性)为强弱的,要皆为连续的量。若现象杂多之综合中断,则吾人所得者乃为种种不同现象之集合体,而非“所视为一真纯量”之现象。此一种集合体,非由连续不断某种产生的综合所产生,乃由中断的综合重复行之所发生。我如称十三“塔拉”为金钱之量,我意苟指纯银一马克容量之价值而言,则其义甚当。盖此为一连续量,其中无一部分可视为最小者,且其中一切部分皆可成为货币之一片,此一片常含有分为种种更小片之材料。但若我以此十三塔拉之名,称十三枚货币,不问银量如何,则所用“塔拉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