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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营销渠道基础学-第17部分

小说: 营销渠道基础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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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在各地按出厂价出货,总经销商的利润应包含在出厂价当中;厂家在各种场合,可以公布出厂价,而对总经销价格严格保密。②为保障二级批发商的利润,总经销商对外应实行四种价格,即对二级批发商执行出厂价,对零售商场执行批发价,对团体消费者实行团体批发价(高于正常对商业单位的批发价),对个人消费者实行零售价。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二级批发商可以按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商场、团体和消费者,并以确保应得利润水平为前提。⑧为保障零售商场的利润,总经销商和二级批发商在对团体消费者和个人

消费者销售时,要严格按照团体批发价和零售价销售,确保零售商场在相同的价格水平销售也有利可图。

5.销售终端——制造商的面子

商家控制终端,是要让零售商认可制造商,而不是经销商。具体而言对终端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操作工具。

(1)做好零售商资料收集和管理。

制作零售店网点分布图,建立零售店、主要零售店员工、竞争对手、分销商以及厂家基本情况档案。这些档案资料需要经常更新,以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终端人员的控制。

零售店的员工在销售中的作用是最大的。对店员的培训可以增加其对企业的认同,增加对产品的认同,有助于店员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能和指标,增加销售技巧。

(3)把促销活动落实到终端。

企业要把促销活动落实到终端,甚至举行零售店店员奖励和零售店奖励方式的活动,使终端在企业促销过程中能够获益。这样才能增强企业与终端的感情,增强企业对终端的影响力。

(4)建立稳定的零售店会员体系。

有一些企业组建了零售店的会员体系,定期举行活动,增加零售店和厂家的联系。摩托罗拉不单单有零售店的会员体系,它甚至建立了零售店店员的会员体系,定期举行会员参与活动,根据店员销售的手机数量进行积分式奖励。

例三 中石化、中石油的终端争夺战

终端抢占,是中国石油行业演出的一幕幕好戏。国内两大石油巨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全力并购,又有国际油商的暗中“整合”,使加油站这个以前并不重要的市场销售终端,在人关前身价倍增。

中石化和中石油占有国内石油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原油方面,中石化占22%,中石油占67%;成品油方面,中石化占31%,中石油占。12%。当前,中石化在南方占有19个省份成品油84%的批发市场和65%的零售市场。相比之下,中石化在终端市场方面的优势体现得更为明显。到2000年底,中石化加油站将增至2万多个。

中国石化总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计划在2000……2003年期间,投资313亿元,用于扩大公司石油产品的零售业务。其中的251亿元将用于购买现有加油站,以及在中国主要城市和高速公路沿线修建新的加油站。另外62亿元的资金将用来从地方政府手中购买石油存储和运输设施,或用于建造新的设施。中国石化总公司希望通过增加投资,到2003年将其占整个中国石油产品零售市场的份额由1999年的40%提高到2003年的70%。2000年中石化的目标锁定在新增加油站8000个,到年底,实际新增加了9000个加油站,另外还有5000个特许经营加油站公司。

在天津,中石化拿出6亿元投资来支持天津公司拓展石油零售市场,半年的时间里,该公司就一举收购加盟了352个社会加油站。

再以北京为例。发展特许经营网点是北京石油集团2000年的工作重点,在扩大自有网点建设的同时,与社会加油站联手经营,是石油集团扩大“势力范围”的重要举措。加人特许经营的社会加油站要悬挂“中石化”的标志,并纳入北京石油集团的营销网络,实施规范化管理。北京石油集团依据其申报的年、季、月资源需求计划,统一配送货源。即使在油品资源紧缺时,连锁站申报的资源计划同样享受公司统一批发价,并保证计划兑现。连锁站还可与北京石油集团通过参股、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尽管中石油在原油方面是国内的行业领袖,但在成品油销售方面却没有优势。为了改变目前在成品油终端市场落后于中石化的现状,并赶在国际石油来中国开店之前建立自己牢固的终端网络,中石油必须先和中石化较量一番。据中石油一位官员说,中石油拟在3年内占有北部和西部市场60%的份额。

正因为这样,急剧收购使价码上的标准被两大石油公司很弹性地予以处理。许多地方的加油站价格一路上扬,分别增值40%—100%不等。在深圳,有一家加油站竟然卖到5000万元之巨,令油商们高喊“厉害”。据业内人士估算,这些成本的收回少说也得10年8年,而1年后的市场是什么样子,谁也不敢说。

六、渠道管理规章示例

例一 某公司销售渠道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涵

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二章代理商

第一节 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定区城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理商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三节 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易于成交。

第四节 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三章 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给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给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 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主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

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经发现,第——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二分之一,来开发经销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主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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