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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三国史-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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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统治者加到自耕农身上的赋役等剥削,史无正面阐述,偶而有所涉及,亦殊简略。《三国志》卷1《武帝纪》建安九年(204年)载: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悦。天子以公领冀州牧,公让还兗州。

  裴松之于此加注道:

  《魏书》载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上段引文可名之为《收租赋及抑兼并令》,其内容可概括之为三:

  (1)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出发,曹操强调抑制豪强兼并;(2)确定了田租户调的征收数额;(3)告诫官吏不得庇护豪强,加重农民负担。其中关于田租户调制的具体规定,固然是我们研讨的对象,但是我们探讨自耕农民的负担,不能只局限于所见到的条文规定,也不能仅就经济谈经济,还必须结合统治者的政治措施及豪强兼并农民的具体情况等进行总的衡量。

  曹魏的田租户调制乃继承了两汉的赋税制度而有所改革。从田租看,汉代是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分成田租制,曹魏改为亩收四升的定额田租制。两汉统治者向农民按分成制收田租,系多产可以多收,曹魏按定额田租向农民征税,则增产亦不能增收,故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之愿意精耕细作,多产归己。《晋书》卷47《傅玄传》载泰始四年(268年)傅玄给晋武帝上疏说: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

  魏初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所以远远高于晋初,其原因之一应是采取了能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定额田租制。

  两汉的赋税,除按亩数征收的田租外,还有按人口和年龄征收的算赋和口赋,凡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年缴纳120钱,即一算,称为算赋。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每年也要缴纳20钱,称为口赋。曹操平定河北以后,根据当时物价波动剧烈、人民流动频繁、编户较人口易于察知等情况,将算赋、口赋合并为一,改收绢绵实物,同时也将按人征收改为按户征收,确定每户每年出绢二匹、绵二斤,即所谓户调制。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研讨一下,即曹魏政府是否还向农民征收稾税?一般的看法,认为曹操既有“他不得擅兴发”的指令,可能就不再收稾税了。我以为这种讲法未必切合实际。据《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载:

  颜斐……后为京兆太守(当在黄初中)……又课民当输租时,车牛各因便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炙笔砚。于是风化大行,吏不烦民,民不求吏。

  颜斐是深受京兆人民爱戴的良吏,但他仍令农民输租时“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炙笔砚”之用。据上面记载,这样作是“吏不烦民”的事由之一,由此可知,连官府冬季烤炙笔砚用的束薪,都要农民供给,至于牛马等牲畜吃的稾草岂能不取之于民?据《三国志》卷13《王朗传附子肃传》载景初间(237至239年)王肃给魏明帝言:“诸鸟兽无用之物,而有刍谷人徒之费,皆可蠲除”。假若真如曹操所说“他不得擅兴发”的话,那末刍谷之费和人徒之费还从那里去榨取呢?又据《三国志》卷25《高堂隆传》载栈潜给魏明帝上疏说:

  陛下……宜崇晏晏,与民休息。而方隅匪宁,征夫远戍,有事海外,悬旌万里,六军骚动,水陆转运,百姓舍业,日费千金。大兴殿舍,功作万计,徂来之松,刊山穷谷,怪石珷玞,浮于河、淮,都圻之内,尽为甸服,当供稾秸铚粟之调,而为苑囿择禽之府,盛林莽之秽,丰鹿兔之薮;伤害农功。

  栈潜以上的话是说京畿一大片一大片的土地都被作为苑囿,充作皇帝游猎场所,既占用了大量耕地,也减少了政府“稾秸铚粟”的收入。由是以观,秦汉统治者原来一直向农民征收的刍稾之调并没有被曹魏免除,如果被免除了,栈潜还怎能说“当供稾秸铚粟之调”呢?三国时期,战争频仍,“悬旌万里,六军骚动,水陆转运”,复“大兴殿舍,功作万计”,假如曹魏果真免除了两汉和平时期都不曾免除的刍稾之调,恐怕是不符合事实的。

  再者,关于曹操田租户调制的颁行年月也存在着不同看法,一般的看法是在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入邺后颁行的;另外的说法,则谓在建安五年或更前一两年。持后说者乃根据《三国志》卷23《赵俨传》如下的叙述:

  时袁绍举兵南侵,遣使招诱豫州诸郡,诸郡多受其命。惟阳安郡不动,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俨见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绵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且远近多虞,不可不详也”。通曰:“绍与大将军相持甚急,左右郡县背叛乃尔。若绵绢不调送,观听者必谓我顾望,有所须待也”。俨曰:“诚亦如君虑;然当权其轻重,小缓调,当为君释此患”。乃书与荀彧(时为尚书令,受曹操信任)曰:“今阳安郡当送绵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百姓困穷,邻城并叛,易用倾荡,乃一方安危之机也。且此郡人执守忠节,在险不弍……以为国家宜垂慰抚,所敛绵绢,皆俾还之”。彧报曰:“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上下欢喜,郡内遂安。

  以上材料说明在建安五年官渡战前的曹操辖区已经有按户征收绵绢的制度,至于此制度创始年月及是否为操新创,尚待研究。据《三国志》卷12《何夔传》载:

  何夔……出为城父令,迂长广太守,郡滨山海,黄巾未平,豪杰多背叛,袁谭就加以官位。长广县人管承,徒众三千余家,为寇害;……牟平贼从钱,众亦数千,夔率郡兵与张辽共讨定之,……旬月皆平定。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乃上言曰:“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愚以为此郡宜依远域新邦之典,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以顺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业,然后齐之以法,则无所不至矣。”太祖从其言。

  据上,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的时间,正在何夔任长广太守并平定管承等反叛时,我们如果能把何夔任太守及平叛时间弄清楚,操制新科又收租税绵绢的时间也就可以知道了。

  如上所述,何夔在任长广太守前,曾任城父令。《何夔传》裴注引《魏书》说:

  自刘备叛后,东南多变,太祖以陈群为酂令,夔为城父令,诸县皆用名士以镇抚之,其后吏民稍定。

  按刘备叛操在建安四年(199年)十二月,则何夔出任城父令,至早也需到建安五年(200年)初,而何夔再迁长广太守的时间还在此以后,则可断言。

  上面所引《何夔传》言在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以前,长广郡曾发生“牟平贼”从钱的叛乱,“夔率郡兵与张辽共讨定之”。经查《张辽传》,张辽“别将徇海滨”在建安十年(205年)正月从操破袁谭以后。据《乐进传》:“太祖征管承,军淳于,遣进与李典击之,承破走,逃入海岛,海滨平”。《通鉴》将此事系于建安十一年(206年)八月,《何夔传》既将操下新科又收租税绵绢之事紧接长广郡平叛之后叙述,则其时间即在建安十一年八月稍后,可无疑义。

  因此,《通鉴》应将“操制新科下州郡”一段文字移至建安十一年叙述,才符合事实。正因为《通鉴》误将此事提前了六年,紧接李通急录户调叙述,所以引起了史家的错觉,误认为操在建安五年(200年)已制定收田租户调的新科。事实是,操在战胜袁绍前,“诚不意能全首领”,那里能从事赋税改革!只有当操平定冀州以后,才具备以法令和制度来强化其统治的基本条件。至于在官渡决战以前操辖区已有向农民征收户调之事该怎样解释?我以为史书虽无明确记述,尚可由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自初平元年(190年)以后,中原战乱,人民死亡逃散,土地荒废不耕,物价波动剧烈,钱币流通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按人丁征收算钱的制度,势必有所更改。因此,掌握军政财赋大极的州牧、刺史不得不在其辖区内改变征收赋税的措施,而将按人口年岁征收算赋口钱改为按户征收绵绢,因为户难隐藏而口易逃匿。至于这种赋税改革究竟由谁先提倡和执行,今史家均言系曹操率先改定,其根据有《三国志》卷15《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的记载:

  及太祖辅政,迁沛为长社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

  又《三国志》卷9《曹洪传》注引《魏略》曰:

  太祖为司空,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邪!”

  按谯县及长社县当时均属豫州,故知至迟至献帝都许后豫州已有按户征收绵绢之制。但以上两条引文,既未说明此制系操自创;也未言明创始的确切年月,如据此即断言系操迁帝都许后所创,证据尚欠充分。据《三国志》卷11《王修传》载初平中(190至193年),北海相孔融令王修守胶东令,“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所谓“发调”,自然也应同以上两条引文一样,均指按户征收绵绢之事。从这条资料,可知在献帝都许之三年前,青州北海国已存在按户收调之事。《三国志》卷6《董卓传》言初平元年(190年)二月,董卓徙天子都长安后,“坏五铢钱……更铸小钱……于是货轻而物贵,谷一斛至数十万。自是后,钱货不行”。在这种“钱货不行”的情况下,中原各州郡自必改变向农民征收赋税制度。所以我认为户调制的出现乃献帝初平年间事,并非操独家新创。正因如是,所以到建安十一年(206年)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因为这种下发到州郡的新科有关于征收田租户调的各项法律条文,故何夔根据所领六县的具体情况,请操许其“临时随宜”,暂缓“齐以科禁”。这样解释,我想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农民除了被封建统治者榨取田租和户调外,还有更繁重的徭役负担。徭役给被剥削阶级带来的困扰和灾难自古即很严重。三国时期,干戈不息,人民徭役负担尤为酷烈。例如当建安九年(204年)曹操进攻袁谭时,因川渠水冻,曹操为了通船,竟令农民凿冰,致使“民惮役而亡”,亡者被捉获之后,即处以死刑。又如建安十二年(207年),操北征三郡乌丸,令民“堑山堙谷五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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