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一名英国记者实录的日军暴行-第2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甲难民区外急需恢复秩序:
一目前难民区外,毫无安全可言,许多难民不敢回家。
二目前难民区外,陷入骚扰状态,店铺不敢开门,居民无法购买生活上的必需品。
三目前难民区内的经济生活,完全依赖过去的积储,一切生产完全停顿。此种情形愈延长,人民的贫困愈增加。故必先予以安全的保证,然后正常的经济生活,才能恢复。
乙如何恢复难民区外的秩序:
一难民分区迁回,第一批最好迁回汉中路以南沿中正路中华路一带,因该区居民入难民区的很多,被焚毁的房屋较少。
二在难民迁回某区之前,该处须办到下列几点:
1.不准散荡士兵闯入。
2.加派宪兵及武装警察维持纪律,倘遇骚扰行为,居民得随时报告。
3.开设米店。
4.解决饮水问题。
5.组织普通警察。
丙如何恢复经济生活:
一民众对于军队的一切服务,应含商业性质,不应以强迫征发为基础。自治委员会可尽代雇员工之责。
二城内城外交通应立即恢复:
1.各城门得自由出入。
2.装货载客的舟车须绝对安全,无劫掠没收的危险。
3.人力车马车得在街道上安全行动。
4.二月初,南京近郊的农民得安全开始春耕。目前避居城内的农民均不敢出城。
三此外,银行、电报、电话、邮政、市铁道及公共汽车等,也均应恢复。
丁放火行为必须制止:
一目前被焚毁的不仅限于店铺,许多住宅同时遭殃。
二火焰滔天,物质资源日趋耗竭,经济生活更难维持。
三电线水管破坏。
四一般平民在心理上愈感不妥,恐迁回以后,房屋仍不免付之一炬。
第十八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三日国际委员会为食粮事致日本驻南京代理总领事福井公函):
径启者,敝委员会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订购米麦合同,成立已久,兹因救济难民,需要该项定货,甚为迫切,希阁下鼎力协助获得取货之许可证。该项米麦完全分发难民,并不出售。各货栈虽为贵军所封存,但鉴于敝委员会所订购之米麦,系商业银行之货物,且贴有该银行之封条,当不难放行也。兹开列地点及数量如下:
三汊河第一货栈麦五千袋米二千袋
漠西门第二货栈麦四千袋
下关第四货栈米一千袋
如蒙斡旋,不胜感祷。费煦(签字)。
第十九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四日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参赞福田公函):
径启者,按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南京外侨二十二人曾向贵方当局陈述,所存食粮燃料,殊难维持二十万平民的生活,并请求设法应付危局。十二月二十七日,鄙人复与福井先生讨论此事。据福井先生称,关于米的问题,军队方面拟使自治委员会负责措置,至粥厂所用之煤,彼个人当代为设法。但仍有煤栈一处归自治委员会支配,专供接济难民。当敝委员会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初次派员调查时,该栈有存煤五百五十吨,旋存煤大半被人窃取,粥厂仅得一百吨。
同时,贵军军需处石田少佐告敝处史波林君,谓可出让大批米麦,克鲁治与史波林两君即往访问石田少佐磋商,允出让米五千袋,面粉一万袋。一月七日,敝处向石田少佐定购米三千袋,面粉五千袋,彼并允出让煤六百吨。可是,三天以后,当克鲁治君接洽取货时,石田少佐忽谓米煤面粉一概不能出让,因均须由自治委员会主持分配。
一月八日,据自治委员会向敝处声称,贵军当局规定米一千二百五十袋交由自治委员会分发难民区外的难民,另一万袋照平价出售,嘱敝处协助装取。九日,敝处准备就绪,十日晨,卡车五辆出动。当时,贵军当局允许自治委员会先将准备分发的一千二百五十袋出售,然后从一万袋中拨出该数,分发难民。两天以内,一千二百五十袋销售一空。十二日,前往装取其余一万袋,忽生变化,谓仅准每隔三日装取一千袋。十三日,敝处派员检点七处煤栈,始悉存煤或被搬去,或被焚毁。按七处煤栈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存煤超过二千吨。
对于难民问题,敝处与贵方及自治委员会随时均愿合作。自治委员会嘱敝处收歇米店,敝处即于一月十日使米店停止营业,并于同日协助自治委员会装米,这两点就可以看出敝处合作的诚意。
贵方所登记的平民达十六万人,其中并未包括十岁以下的孩童,有时且未包括较老的妇女。故本市平民的总数恐在二十五万到三十万之间。养活如许难民,每天需米二千担,约合一千六百袋。倘每隔三天始准取米一千袋,则仅及实际需要的三分之一。迄今为止,难民区内许多平民依赖自己的存粮,但存粮渐罄,从一月一日起,米的需要就骤形增加。目前必须设法使平民每天得购米一千袋,并迅速增加到每天一千六百袋。
此外,尚须有大批面粉,二千吨煤及其他燃料,以供一两个月的需要。目前须有周详而健全的计划,减少冬季难民的苦痛。
办法既已决定,贵方中途何故忽又予以取消,故特函询真相。难民必须果腹,无米无煤,试问何以为生。希阁下速与贵军当局洽商,使难民的食粮燃料,得继续接济。至食粮燃料或由敝委员会经手,或由自治委员会经手,并无差别。敝委员会所念念不忘者,厥为全体平民的生活要素,能源源不绝而来。如照商业性质办理,更易收效。
再者,倘阁下认为敝委员会的工作,有须加改善之处,望不吝赐教,敝委员会当乐于接受。专此奉达,敬希鼎力协助为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五日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公函):
径启者,今晨敝处接到上海发来的无线电,据称已为敝处准备大批食品(约六百吨),待敝处获得贵军当局的准许后,即可装出。
贵军石田少佐前与敝处代表谈话时,曾谓贵军无法出让花生、豆、油、菜蔬之类,以供平民的需要。倘平民仅仅吃白米饭,数星期以后,恐将疾病丛生。故敝处致电上海,嘱募集捐款并设法获取该项食品。尚希贵使馆转达贵军当局,准许敝处得装取该货入城,不胜感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一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七日国际委员会,日本大使馆公函):
径启者,敝处迭上三函,申请各点,未接覆示,不胜惶惑,兹再提出如下:
第一,敝委员会于一月十四日芜函中,请求迅速平价出售米煤,自治委员会分米的办法,已停止一星期,应立谋解决。
第二,敝委员会于一月十三日芜函中,请求发给许可证,以便装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堆栈的米麦。
第三,敝委员会于一月十五日芜函中,请求准许由上海装运食品六百吨。关于第二点,敝处希于明天开始装取。关于第三点,敝处拟于今日电告上海已获贵方许可,立即设法运出。关于第一点,敝处今午始知贵方已拨米一千袋,交由自治委员会于明晨装取。望贵方能日拨一千袋,以利民食。
上述三点,务祈迅速俯允所请为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二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八日国际委员会致上海全国基督教总会电):
上海全国基督教总会鉴:难民食粮问题愈趋严重。十二月十三日迄今,日方仅发放米二千二百袋,面粉千袋。难民存粮渐罄。敝处现养难民五万。日方不准敝处装取上海银行米麦,拒发六百吨食物许可证。请向上海日方交涉。设法购运青豆百吨。速募捐待用。费煦。
第二十三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九日国际委员会致美使馆阿利逊、英使馆白鲁尼、德使馆罗森公函):
径启者,诸君对于本市二十五万平民的生活问题,均深表关切,兹特陈述最近情形如下:
按敝委员会史密斯君曾于一月十七日致函阿利逊先生,提及向日方所要求的三点:第一,自治委员会迅速发售米煤面粉;第二,准许敝委员会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堆栈装取米三千袋,麦九千袋;第三,准许敝委员会由上海装运食品六百吨。
史密斯君昨向日方作第三次的交涉,福井先生认为此事应与田中先生接洽。史密斯与费煦两君当即偕往访问田中先生,据称上海银行堆栈中的米麦,已由日军没收。史密斯与费煦两君指出该项米麦系私人货物,殊无没收理由,据称日军或已将该项米麦分发平民。日方既不准敝委员会向上海装运米粮三千袋,也不准装运食品六百吨,据称因缺乏船只。两人建议可否由日船装运,田中先生置之不答。于是两人询问日方究有何种意见。
据田中先生称,日军将负责维持平民的食粮。史密斯与费煦两君尝谓自十二月十三日迄今,日军仅拨出米二千二百袋,面粉一千袋,供平民购买。田中先生以为不止此额,但又不能提出确切数字。最后,史密斯君问田中先生是否应以日方拒绝的意思转告鄙人,彼曰:然。
第三部分 劫掠·屠杀·奸淫第29节 附件五(2)
关于上海的食品一事,敝处已电告上海全国基督教总会鲍恩敦(Boynton)君,嘱彼在上海设法。
诸君对于此事,究能如何帮助,鄙人不得而知,特将事实经过与重要建议陈述如上。目前欲诸君胁迫日方接受敝处两项请求,固属不智,但田中先生既谓日军将负责维持平民的食粮,则诸君似可以非正式方法,促其实现。
秩序与交通必须恢复,然后售米的办法始可能推行,敝委员会目前仅能惹起日军注意本问题的严重性,并竭力设法使难民不致饿毙。要维持全体难民的生活,必须做到下列几点:
一每天供给米两千担(一千六百袋),或数量相等的面粉。
二每天供给煤四十吨至五十吨及其他燃料。
三自治委员会缺乏车辆,日军卡车甚多,故米煤面粉等应由日军设法送交自治委员会。
除米与面粉外,应有其他补助食品,以免发生疾病及疫疠。敝处久有向上海购备此种食品的意思。日军也可以采办,而由自治委员会主持分配。
如何保护平民,使重返家中,如何供应生活上的必需品,使不致断绝,这是日方应负的责任。
倘蒙从旁协助,难民受惠良多。专此布达,诸希亮察。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四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国际委员会致美使馆阿利逊、英使馆白鲁尼、德使馆罗森公函):
径启者,敝委员会于十二月十四日公函及十二月十五日谈话中,曾向日方郑重指出食粮的供给问题,并遵日方之嘱,以米栈的地点相告。但自此以后,日方对于这一个问题即采取漠视态度。兹特将敝委员会措置食粮问题的经过略述如下:
去年十一月三十一日,马超俊市长致函敝委员会允给米三万担,十二月三日,函准面粉一万袋,后又面许面粉一万袋。
十二月二日,敝委员会收到米一万五千袋的出货单一纸,五日,又收到米五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