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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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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二日,日置益请参赞小幡为代表,至外交部为非正式会议,且约至日使署续议期间。陆总长以为未便,小幡不从,乃订定三月二十三日,开第十三次会议。届期陆、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馆。日置益尚高卧未起,两人忍气吞声,不得已至病榻前,与日置益晤商,世人称为榻前会议,便是此举。可耻!可叹!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陆总长道:“本驻使已奉政府训令,第一号准示通融,第二号应一律求允,但敝政府为友谊起见,亦格外让步。内地杂居的日人,可服从中国警章税课,惟须由救国领事承认;若关于土地诉讼等项,可由两国派员会审;土地所有权,改为永租。这是已让到极点,不能再让了。”承情之至。陆徵祥再请修正,日置益频频摇首,且要求三四五号允诺。陆徵祥告辞道:“且回去陈明总统,再议何如?”日置益点首示允。嗣后复在榻前会议两次,至日置益足疾渐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馆会议三次,都是因南满洲问题,中国允日人选采矿产九处,且开放满洲商埠,供日人贸易,并允杂居置地,惟关系诉讼案件,应归华官办理。日置益未肯允从。
  转瞬间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会议,所议仍为南满洲杂居问题,终未解决。越二日,又来会议,提出第五号问题。陆徵祥因关系主权,婉词谢绝。又越二日,复开会议,仍要求解决第五号问题。陆徵祥答言:“贵国军械精良,不能受条约拘束,余难置议”云云。日置益终不肯稍让。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复要索东蒙问题,应由中国予以南满相同的利益。陆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东蒙开辟数处,日置益终未满意。临行时,且谓:“讨论已毕,不消再议,本驻使当详复政府,候令施行罢了。”这已是第二十四次会议,自散会后,停议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复气宇轩昂,乘着马车,径至外交部,由陆总长等迎入。略写日使状态,已觉气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现奉本政府训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贵国再不允从,也无庸多谈了。”说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递交陆总长,当由陆总长接阅,但见纸上写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为换文。彼此互换,因称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凡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第三款)修正。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自愿抛弃烟潍铁路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拟,与日本公使预先决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惟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疑。安奉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可得租赁或购买其须用地亩。(第三款)仍前。惟附带声明。
  前二款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由日本国领事官承认警察法令及课税。至民刑诉讼,日本人为被告,归日本国领事官,中国人为被告,归中国官吏各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如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一)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石炭矿,本溪县田什付沟石炭矿,海龙县杉松岗石炭矿,通化县铁厂石炭矿,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起至本溪县止,鞍山站一带铁矿。(二)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南部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各种税课(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及盐税等类)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资本家商借。(第六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央政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于外国资本家,以致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中国对案第七款)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旧实行。关于东部内蒙古事项:(一)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二)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三)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商妥决定。(四)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设工业时,中国政府应行允准。
  第三号修正。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人,极为密切,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不归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第四号修正。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换文。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换文第二案)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关系此项借款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他外国。换文。中国政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国,概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处海军根据地,又不准其他一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设施上开各事。
  第五号改为陆总长言明如下:(一)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多数日人为顾问。(二)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应即允准。(三)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商采办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协议。
  陆总长阅毕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这修正案中,有几件还应酌商,最难承认的,是原文第五号,改为本总长言明。本总长前请撤销五号,不便开议,经贵公使要求说明理由,方由本总长约略说及,提出数条,声明不便允诺的情形。今贵政府修正案,断章取义,误为言明,本总长碍难承认。”日置益道:“这已是敝国政府最后的修正,务请允诺。如果全体同意,敝政府即可交还胶济了。”仍是诱迫。陆总长道:“这非本总长所能专擅。”日置益道:“请即转达贵总统,指日答复为要。”陆总长点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闻山东、奉天两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军舰,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谣言益盛。经袁总统与陆总长等会议,复再行让步,承认数条,拒绝数条,至第五号仍完全拒绝。当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说明无可再让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后答复?”陆总长道:“这已是最后答复了。”日置益狞笑道:“照敝国的修正案,贵政府尚难承认,我国将行最后的手段了。请贵政府莫怪!”陆总长也无可置辞,彼此告别。不料日本果然厉害,竟提出最后通牒来了。这最后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书。即战书译文。小子有诗叹道:
  前车已覆后车师,来日大难只自知。
  试看扶桑最后牒,挟强胁弱竟如斯。
  欲知最后通牒的详情,请至下回再阅。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经过情形,历写口头辩论,及书面修正,简而能赅,不烦不漏,可为国民前车之鉴。且于外交总次长,忍辱状态,及日使日置益威吓手段,亦演写大略,跃然纸上。即如袁总统告诫电文,亦录叙篇首,中国不幸,遭此难题,极宜披示国民,共图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许,是何理由?岂民主国之政策,应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责,而吾国民之恇弱不振,或虚憍无能,亦当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辙为也。
  
  第四十四回 忍签约丧权辱国 倡改制立会筹安
  却说日本政府,因中国未肯承认全案,竟用出最后手段,胁迫袁政府。自陆总长提交最后答复后,日本下动员令,宣言关东戒严。驻扎山东、奉天的日兵,预备开战,渤海口外的日舰,亦预备进行,各埠日商,纷纷回国,似乎即日决裂,各国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听消息,劝政府和平解决,幸勿开战。强国总帮助强国。袁总统却也为难,惟面上犹持一种镇静态度。总教皇帝做得成,余事固无容过虑。五月六日,由日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种警告书,内言非完全承认日本修正案,决提交最后通牒。袁政府不能决答,当于是日夜间,遣曹次长汝霖,用个人名义,访会日使,商议交涉,又承认了好几款。日置益不允。俟曹汝霖回署后,即于次日下午,由日置益带同馆员,至外交部迎宾馆,晤见陆曹两人,亲递最后通牒。牒文写着:
  今回帝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所以开始交涉之故,一则欲谋因日德战争所发生时局之善后办法,一则欲解决有害中日两国亲交原因之各种问题,冀巩固中日两国友好关系之基础,以确保东亚永远之和平起见,于本年一月向中国政府交出提案,开诚布公,与中国政府会议,至于今日,实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间帝国政府,始终以妥协之精神,解释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国政府之主张,亦不论巨细,倾听无遗。何时倾听,我未之见。其欲力图解决此提案于圆满和平之间,自信实无余蕴。自信已深,何肯退让?其交涉全部之讨论,于第二十四次会议,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帝国政府统观交涉之全部,参酌中国政府议论之点,对于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让步之修正,于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于中国政府,求其同意。同时且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该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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