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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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湖刘氏徐时凤12《养一斋文集》卷十五《徐节母刘孺人传》
吴江陆氏贺邦达12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四《贺烈妇传》
阳湖汪氏李绶馥13《锡山李氏世谱》卷首之十四《孝烈母汪孺人传》
湖北云梦某氏袁树声13嘉庆《芜湖县志》卷十二《宦迹》
江苏吴江陈氏屠应权15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二《列女》
吴江龚氏凌某15光绪《吴江县志》卷二十五《列女》
吴江黄氏张某15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十二《黄贞女论略》
江阴梅氏李传臻16《锡山李氏世谱》卷首之十四《节母梅孺人传》
镇洋周氏许观澜16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赔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赔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懮,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13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收于《郑板桥集》的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清吴友如绘《劝母止虐》,表现恶婆毒打童养媳情形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再如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道光《武阳合志》卷二十八)。童养媳可以说是一种不人道的婚姻习俗。
第11节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统治者限制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传统社会的名教认为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婚。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她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就是指此。社会上也歧视,甚至会出现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阶级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上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单个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50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定为40岁以上守寡已达15年的(《清世宗实录》卷四、卷十二)。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在这个政策下,旌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邓琳《虞乡志略》卷三)。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7个,旌节坊50个(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七)。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多达3000多人。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迹,“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清朝政府和社会上层人士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以图阻止她们再嫁。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这些堂、局有一些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春在堂杂文四编》卷一)。有的地方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三十四)。
寡妇的悲惨生活封建势力的压迫,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清吴友如绘《古今谈丛图·节烈可风》,表现烈妇殉夫情形“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同治《休宁县志》卷五)。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县志》卷七)。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福建流行一首民歌说: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臆。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三)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帝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1735)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上谕内阁》),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阶级极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同治《宁国县通志》卷一),“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嘉庆《旌德县志》卷一)。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29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室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二),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
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做“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少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一)。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习俗。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
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