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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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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柏梘山房文集》卷十一)。他承认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民国《吴县志》卷三十)。康熙四十五年(1706),左副都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四)。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锡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锡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时“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道光《怀宁县志》卷十)。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十七)。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3700两,租谷263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1400多亩,岁收谷11万8000斤,钱6484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产业增至田1868亩,山210亩,地52亩(光绪《奉化县志》卷三)。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400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同治《萍乡县志》卷二)。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份,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100股可得600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在《松江衢歌》中咏道:    
  水云亭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    
  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    
  育婴堂在各地设立,无疑救活了一些弃婴,做了好事。但是各地育婴堂受着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制约,堂田时存时没,难于一贯坚持,所以办办停停,甚至在一些地方仅是昙花一现。即使在开办期间,它的有限经费,对于众多的贫困人家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也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常常是统治者“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解决溺婴的社会问题。是以有清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但是,育婴堂是社会慈善事业的一种,对本无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社会而言,育婴堂的问世,是社会前进的一种表现。         
 第14节 “传食”—清人的分养父母 
  “吃派饭”,是当代的词汇。记得在六七十年代,农村乾部或工作队下乡,到农民家吃饭,交粮票和一点钱,叫作“吃派饭”,所去的农户多将来人当作客人,量力做些好吃的。这里所说的吃派饭是另一回事,系指清代失去劳动力的老年父母,轮换到已经分开生活的儿子们家里吃饭、养老,那时人把这种赡养的方法唤作“传食”。    
  三百多年前的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江苏崇明县(今属上海市)有位姓吴的老人已99岁,他的妻子仅比他小两岁,可以说都是百龄人瑞。他们有四个儿子,长子业已77岁,其他的都白了头。在早年家中奇贫,四子都卖给人家为奴,然而孩子们很争气,一个个挣了家业,赎了身,开着店铺,老大经营棉花店和米店,老二开设布庄,老三开张腌腊店,最小的营业南北杂货店。各人成了亲,生子娶媳,生活过得相当自在,但是想到往日的苦处,父母的艰难,不仅不记恨父母的卖身之痛,反而要好好报答双亲,让他们有个欢愉的晚年。人人争着孝养父母,商定请老人轮流到各家用餐,开始一个月一轮换,后来儿媳们觉得公婆年岁太大,一月时间太长,得三个月以后才有侍奉的机会,不如一天一换,但是还感到不能尽情意,决定一餐一换,即早饭在老大家,午饭转到老二处,晚饭则到了老三家,次日早上老四备饭,如此类推,周而复始。每逢五、逢十的日子,全家族在一起吃饭,为老人敬酒,说些庆贺吉祥的话,令老人高兴。在老人用餐的厅房的柜子里,儿子们各放一些制钱,以便老人饭后拿用,出去买些零食,若钱少了,儿子们会自动往里添钱,不使短缺。老人时或到友人家打牌,儿子叫人偷偷地送些钱给那家,让那人故意输钱,好让老人高兴,有时老人兴致冲冲地带着“赢”的钱回家,不知是儿子暗中孝敬他的,为他买的笑(《清稗类钞·孝友类·崇明老人有孝子孝妇》)。这一对老夫妇晚来有福,“派饭”吃得好,岂止是口福,而是欢快的家庭人际关系,真正享受天伦之乐。    
  光绪年间,江苏金匮有华金桂、银桂兄弟二人,操舟为业,分家各过,父亲早逝,有母傅氏,两家轮流供养,所谓“传食于二子”也。老大娶妻沈氏,原来是童养媳,长大了圆的房。沈氏生有一女,为人诙谐,善于言笑,每当侍候婆母吃饭,就说些笑话,或者唱山歌给傅氏听,博得老人家一乐,多吃点饭。傅氏对大儿媳,因系童养带大的,既是婆婆,又是母亲,因之在抚爱之中掺和着严厉,动不动数说她一顿。老二妻子裘氏,生有一子一女,心地朴实,沉默寡言,孝养傅氏。两妯娌姊妹般地共处,相亲相爱。两兄弟孝顺乃母,傅氏偶尔有点不舒服,即不拉客人,二舟并在一起侍奉老母。这时裘氏主动为傅氏浣涤脏衣服和便器,让沈氏做饭熬药。沈氏过意不去,争着洗亵衣,裘氏不让,并且说嫂子跟随婆婆年久,知道婆婆心意,人又细心,适合于做饭煎药,我做粗活,没有关系,各人尽各人的心。傅老太有这两对和睦的儿子媳妇的侍候,生活自是安适满意的了。不想有一个族侄媳周氏,也是童养媳出身,好搬弄是非,傅氏不让儿媳同她往来,可是她却找了一个机会,向沈氏造言:裘氏因沈氏是童养媳而看不起她。沈氏因而多心,冷淡裘氏,裘氏则莫名其妙,不知如何是好。婆婆傅氏看出她们的不自在,也以为是裘氏的毛病,一天借着一件事对裘氏说:你嫂子虽然是童养媳,但我将她当女儿看待,有时数道她,正表示我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不是瞧不起她;媳妇不在于是否童养,而在于人品,贤能的人就值得尊重。话虽没有挑明,裘氏也多少明白原委,更热诚地对待嫂子,沈氏原是没有城府的人,于是关系和缓下来。偏偏这时沈氏女儿得了疾病,还把沈氏传染上了,裘氏不怕危险,侍候汤药,使沈氏母女转危为安,沈氏这才知道裘氏是真正敬重自己的,于是欢好如初(《清稗类钞·孝友类·金桂银桂官妇之孝友》)。傅氏得到儿子和媳妇的孝敬,除了自身的长辈地位,还在于她的为人。她善于处理与子媳的关系,对童养媳慈严兼致,对二儿媳虽有某种误解,但不责备,委婉喻解,起到缓和两个儿媳妇紧张关系的作用。这样的为人,自然令儿媳敬重,“传食”到谁家,都    
  会得到欢迎。    
  吴氏老夫妇、傅老太太在子媳分养下,晚年生活美满,得终天年,显然,“传食”的观念和方式是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之一。子孙多,跟着某一个过,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和这个儿子一起生活,别的儿子或许会说他偏心眼,而在一起过的儿子也许觉得负担太重,别的兄弟占了便宜。诸子轮流供养,各尽自身的责任,要孝养的都有机会,不情愿的也不能推卸,做老人的也不会有偏向,因此这是一种好的赡养老人的方法。       
 第15节 清人祠堂祭祀生活 
  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家谱》卷二《募建大宗祠序》中云:“国有宗庙,家有宗祠,所以崇报享而齐众志也。”    
  在宗法社会的国家,把祭祀与兵戎当作头等大事,民间的祠堂则以管理祭祀为重大的事务,因此宗族规约有着关于祭祀的一系列条例。    
  规定族人与祭的义务和权利    
  《辋川里姚氏宗谱》卷三江苏江阴姚氏宗规讲:“时而祠祭,时而墓祭,皆展亲大礼,必当敬谨。”要求按时进行宗祠祖坟的祭祀。到该祭祀的日期不举行祀典,就是犯了忘本的过愆,是不允许的,所以《澄江彭氏宗谱》卷三载江阴袁氏《祠约》规定:“祭期不许旷缺不举及有事不到。”不准祠堂司事到期不举行祭祀,不容许族人无故不参加祭扫仪式。直隶南皮县侯姓《侯氏宗谱·家规》也作了同样的训诫:“朔望率子弟谒先祠。……勿怠废先人祀。”参加祭祀是族人的义务。康熙间山东即墨县杨文敬在《即《即墨杨氏家乘·祭法》书影墨杨氏家乘·家训》中教训后人:“子弟幼时嬉戏,当令习拜跪,学揖让,设祭祀,扮长官。”    
  小孩子做游戏,就教他学习祭祀的礼节,以养成参加祭祀的习惯。男子到16岁算是成年了,就正式出席祠堂的祭礼。届期如果不到或迟到,就会受到宗法所规定的惩处。安徽潜山王氏家法,每年腊月二十四日、正月初一日族人两次到祠堂礼拜,“倘有托故不到者,每名下罚稻一硕”(《潜山琅玡王氏三修家谱》卷一)。女子也参加一部分祭祀,即墨杨氏祭法,凡元旦的祭祀,男子举行过后,退出祠堂,“妇女齐集参神,四拜,非疾病不得免”(《即墨杨氏家乘·祭法》)。    
  族丁的参加祭祀,有的祠堂要族人出祠费。江阴彭氏祠堂每当大祭时,各房由一人出面敛钱,每一丁交一钱银子(《澄江袁氏宗谱》卷三)。如不交钱,祠堂就要处以家法了:“族中有抗赖祠逋者,二祭日系于祠门,追完释放。”(《宜兴筱里任氏家谱》卷二)对拖欠祠赋的人捆绑示众,处置得相当严厉。所以在有祠堂的地方,族人必须出席合族祭礼,交纳分例的祭费,这就成了宗族成员的义务。    
  参加祭祀也是族人的权利。武进高氏宗族对过失严重的族人,“不准入祠入谱”(《毗陵高氏宗谱》卷一)。不许进祠堂,不得与祭,都是不准参加宗族祭祀。参与宗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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