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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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
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
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
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
(“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
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
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原因”与
“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可得在空
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
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
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
又必因单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
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其“计量”而最先
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
(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
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其以线论,我们说一脚长,
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
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
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
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
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
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
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
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
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
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
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
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这是耳
所难辩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
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
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
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例如“一脚”与
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
面所涉及的,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
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
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
(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
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
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
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
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凭估事物,
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
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
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
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
可区分;
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
我们在列叙疑难时所举的一题;
“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
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
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或以元一为“气”,或以元
一为“未定”。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
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
还是与“多”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
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
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
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
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仅说这在本
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
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
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
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
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
将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
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
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
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
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
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
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
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类乎如此,
在诸本体上,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
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
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
在于诸范畴中);说是“一人”与说“人”,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
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三
“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凡已区分或可
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
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
对。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
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
“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相似”与“相等”。
于“众”的统系有“相别”,“不似”与“不等”。“同”有数义;(一)有时为“于
数相同”;
(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
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
形均称“相同”,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相似”,这
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
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
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
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
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
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
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
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
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谓,——但这里为
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
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别”是一切现存
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又不相同。所谓“别”与
“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
但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