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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36部分

小说: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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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说“这里是一个不白的”。又,除了本体而外,其它各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
    早期古哲学家也习知本体的原始性;他们所勤求的也正是本体的原理,要素与原因。
现代思想家趋向于以普遍〈共相〉作本体(由于他们的研究趋重于抽象,因而凡成为科
属的普遍事物,他们就叙为原理与本体);但古代思想家却将个别〈殊分〉事物,如火
如土者,列为本体,不把它们的共通物身当作本体。
    本体有三类。——可感觉本体支分为二,其一为永恒,其二为可灭坏;(后者为常
人所共识,包括动植物在内;)于可灭坏本体,我们必须钻研其要素,无论要素只是一
种或是有多种;只一为不动变本体,某些思想家认为这不动变本体可以独立存在,有些
又把不动变本体分为两,这两者即通式与数理对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这两者,认
为只有数理对象是不动变本体。前两类本体为物学主题(因为它们主于动变);但第三
类本体,如其原理与另两类不相通,就得属之于另一门学术。
    可感觉本体是可变化的。现在假如变化由相反或由间体进行,这就只能由对成而不
是可以从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因为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由对成的一端变向
另一端,其所为变不是出于那相反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事物在两端之间进行着变化。

章二
    又,变化中有些作用坚持于不变,另一些不自坚持;因此在两项相对作用之外,就
应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于四类,——或为本体〈怎么〉之变;
    或为质变,或为量变,或为处变;变于“这个”〈本体〉是单纯的生灭,变于量是
增减,变于秉赋〈质〉是改换,变于处所是运动,变化跟这四项从原状态变向对反状态。
于是,在变化中的物质必须能为两种状态。物之为“是”原有二义,变化即潜在之“是”
物成为实现之“是”物,例如潜在之白色实现为白色;增减之为变,其例相似。所以一
事物不仅可以偶然地由非是而成为是,也可说一切事物之出现无不出于所固在,只是它
先未实现,仅为潜在而已。这就是阿那萨哥拉之“元一”;若说万物皆合于一,恩培多
克勒的混合物与阿克那西曼德与德诺克利特所提的名称其意亦复类此,——这不如说
“一切事物都一起潜在而不一起实现”,较为妥当。所以这些思想家似乎已获得某些物
质观念。现在,一切可变化事物悉具物质,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质;而永恒事物,
即凡不生灭而于空间能运动者亦当具有物质,但这只是在空间由一处动向另一处的“运
动物质”而不是“可成坏的物质”。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成是从那一类“非是”进行的;因为非是有三命意。
假如非是有潜在的一式,这还不能说一切事物皆出于潜在,这还该说是“不同的事物出
于不同的事物”;说“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总难符合实际;事物异于物质,若一
切事物皆属同一事物,世上该只有一物,何乃生成无尽理物?既然理性是一,若物质亦
为一,则物质当为潜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性则为之实现〈实现之元一〉。
    那么原因与原理有三:定义或通式为一,另一即与定义及通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
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章三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这里我意指最后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
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
者为物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成,铜也在创成,则
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
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
自发。技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为动变原理则出于
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
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
最后那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自然本性,〈形式〉那是个别地存在的正常
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
些例中,形式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屋而保留外,
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房屋”或“健康”,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种
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
种,通式也就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式)。事物之
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
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在综合
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
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
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
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式因。

章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
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
异抑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
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
与本体之间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一要素而组成的
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
同要素?要素与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与元一
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
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
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
接地并自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丑)由合成物再
合成,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
肉或骨合成;合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三者而论要
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
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事物均
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白”、“黑”与“面”,于书夜为“光”“暗”
与“气”。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
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
动与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
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
疾病,身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术。天然事物之例
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
类。因为有时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外还得有一
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
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
与身体。
    再从另—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
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
而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因的分类中。因为形式
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暗”与“疾病”
也能独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得其表现。)但实现
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
例如人的原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的特殊形式),
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
    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又非阙失,又与人品
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
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
原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
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普遍人”,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
是你的因;
    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
生原理。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各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
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
素尽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
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
关系与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它们相同或相异——消楚地,“原理”与“要素”
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
命意上,一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一切事物所通
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二)当本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
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还有(三)以最初的完
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
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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