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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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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于天宇间的列宿又如何能照现在的轨迹而行动。
    又,人们倘承认空间量度由这些要素组成,或者就算这些已经得到证明,我们还得
询问何以有些实体轻,有些则重?从他们所执的前提与所持的议论来判断,他们于可感
觉事物与数理对象该是当作可相能转的;我推想他们所以不谈火或地或类比之实体,就
因他们认为在数理对象之外,于可感觉事物已没有什么特殊的道理。
    再者,我们怎样才能将这些信念结合起来,何以数与数的属性是一切存在事物的原
因,是自古迄今一切天体现象的原因?何以世界只能按照他们所说的那些数目来组合,
不能照其它数目?在某一特殊的区域中,他们安置了“条教”与“机运”,在这稍上或
稍下安置“不义”与“分离”或“混合”并“指证”,这些庶事各都是一个数;可是这
里各处先已安置有一套由数组成而具有量度的诸实体,——就是这样,抽象的众数与物
质世界的众数是相同的数,抑或不相同的两类数呢?柏拉图说这是不相同的;可是他也
认为数可以作事物之量度,也可以成为事物的原因,其分别恰是这样,事物本身的数是
感觉数,为之原因之数则是理知数。让我们暂时离开毕达哥拉斯学派;我们所涉及于他
们的已够多了。

章九
    至于主张以意式为原因的人,他们为了掌握我们周围诸事物的原因,先引入了与诸
事物为数一样多的形式,好象一个人要点数事物,觉得事物还少,不好点数,等到事物
增加了,他才来点数。因为通式实际不少于事物,或是与事物一样多,这些思想家们在
对事物试作说明时,从事物越入通式。
    对于每一事物必须另有一个脱离了本体的“同名实是”,其它各组列也如此,各有
一个“以一统多”〈意式〉,不管这些“多”是现世的或超现世的。
    再者,我们所用以证明通式存在的各个方法没有一个足以令人信服;因为有些论据
并不必引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则于我们常认为无通式的事物上也引出了通式。依照这个
原则一切事物归属多少门学术,这就将有多少类通式;依照这个“以一统多”的论点,
虽是否定,亦将有其通式;依照事物灭坏后,对于此事物的思念并不随之灭坏这原则,
我们又将有已灭坏事物的通式,因为我们留有这些事物的遗象。在某些比较精审的论辩
中,有些人又把那些不成为独立级类的事物引到了“关系”的意式,另有些论辩则引致
了“第三人”。
    一般而论,通式诸论点,为了意式的存在消失了事物,实际上我们应更关心于那些
事物的存在:因为从那些论点出发,应是数〈2〉为第一,而“两”却在后,亦即相关
数先于绝对数。此外,还有其它的结论,人们紧跟着意式思想的展开,总不免要与先所
执持的诸原理发生冲突。
    又,依据我们所由建立意式的诸假定,不但该有本体的通式,其它许多事物都该有
(这些观念不独应用于诸本体,亦应用之于其它,不但有本体的学术,也有其它事物的
学术;数以千计的相似诸疑难将跟着发生),但依据通式的主张与事例的要求,假如通
式可以被“参与”,这就只应该有本体的意式,因为它们的被“参与”并不是在属性上
被“参与”,而正是“参与”了不可云谓的本体。举例来说明我的意思,譬如一事物参
加于“绝对之倍”也就参加了“永恒”,但这是附带的;
    因为这“倍”只在属性上可用永恒作云谓。所以通式将是本体;但这相同的名词通
指着感觉世界与意式世界中的本体(如其不然,则那个别事物以外的,所谓“以一统多”
的,意式世界中的本体,其真义究又如何)。意式若和参与意式的个别事物形式相同,
这将必有某些性质为它们所公有,“二”在可灭坏的“诸二”中或在永恒的诸“二”中
均属相同。何以在绝对“二”与个别“二”中就不一样的相同?但是,它们若没有相同
的形式,那它们就只有名称相同而已,这好象人们称呼加里亚为“人”,也称呼一木偶
为“人”,而并未注意两者之间的共通性一样。
    最后,大家可以讨论这问题,通式对于世上可感觉事物(无论是永恒的或随时生灭
的)发生了什么作用;因为它们既不使事物动,也不使之变。它们对于认识事物也不曾
有何帮助;因为它们甚至于并不是这些事物的本体,它们若为事物的本体。就将存在于
事物之中,它们倘不存在于所参与的个别事物之中,它们对这些事物的存在也就无可为
助。它们若真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这就可被认为是原因,如“白”进入于白物的组成
中使一切白物得以成其“白性”,但这种先是阿那克萨哥拉,以后欧多克索及他人也应
用过的论点,是很容易被攻破的;对于这观念不难提出好多无以辩解的疑问。
    又说一切事物“由”通式演化,这“由”就不能是平常的字意。说通式是模型,其
它事物参与其中,这不过是诗喻与虚文而已。试看意式〈理型〉,究属在制造什么?没
有意式作蓝本让事物照抄,事物也会有,也会生成,不管有无苏格拉底其人,象苏格拉
底那样的一个人总会出现;即使苏格拉底是超世的,世上也会出现。同一事物又可以有
几个模型,所以也得有几个通式;例如“动物”,与“两脚”与“人”自身都是人的通
式。通式不仅是可感觉事物的模型,而且也是通式自己的模型;好象科属,本是各品种
所系的科属,却又成为科属所系的科属;这样,同一事物将又是蓝本又是抄本了。
    又,本体与本体的所在两离,似乎是不可能的;那么,意式既是事物之本体,怎能
离事物而独立?在“斐多”中,问题这样陈述——通式为今“是”〈现成事物〉与“将
是”〈生成事物〉的原因;可是通式虽存在,除了另有一些事物为之动变,参与通式的
事物就不会生成;然而其它许多事物(例如一幢房屋或一个指环),我们可说它们并无
通式,却也生成了。那么,明显地产生上述事物那样的原因也可能是其它事物存在与其
生成的原因。
    又,若以通式为数,它们如何能成为原因?因为现存事物是其它系列的数么?例如
人是一个数,苏格拉底是另一数,加里亚又是另一数?那么,一系列的数又怎能成为另
一系列数的原因?即使前一列是永恒的,后一列是非永恒的,这仍不足为之证明。如果
在这可感觉世界中的事物(例如音乐)是数的比例,那么凡属数比就另成一级事物。假
如这——物质——是一些确定的事物,数本身显然也将是某些对某些的比例。例如,假
定加里亚是火,地,水,气间的一个比例,他的意式也将涵存若干底层物质;而人本身,
不管他是否确是一个数或不是一个数,却总该是某些事物间的一个数比,而不是数本身;
不应该因为这是〈某些底层物质的〉数比,就以意式为数。
    又,众数可成一数,但怎能由众通式成为一通式?若说一个数,如一万,并不由众
数组成而是由诸单位〈诸一〉组成,那些单位又何如?无论说它们在品种上是相似的或
不相似的,都将引出许多荒谬的后果(无论是说一个定数中的诸单位相异,或说一个定
数与另一定数中的诸单位相异);它们既各无特质,将其何物以成其相异?这不是一个
可赞美的观念,而且也与我们对单位的想法不符。
    又,他们必须建立第二类的数,(在算术上运用这些,)并建立被某些思想家所引
称的“间体”;这些又如何存在,从何发生?又或要问,在现世事物与理想数之间为何
须要有间体?
    又,说是二中的两单位,每一个都应从一个先天之二中得来;但这是不可能的。
    又,为什么一个数由若干单位合成之后就必须作为一个整体?
    再者,除了上述诸疑难外,单位倘有多种,则柏拉图学派就该象那些讲元素有四或
有二的人一样,各各予以明析;但那些思想家将火与地称为元素,并不曾先阐明它们有
何相同的底质——如都有实体——而是分别赋与“元素”这一通名。
    事实上柏拉图学派所讲单位也象火或水一样,是全体匀和而同质的;若然,数便不
是本体。明显地,如果有一个“绝对一”而以此为第一原理,则“一”当须具有双关命
意以适应不同作用;如其不然,这就不能成立〈为类乎“元素”之单位〉。
    当我们希望将实物抽象为原理时,我们将线叙述为“长与短”(“大与小”诸品种
之一),面为阔狭,体为深浅。可是如何又面能含线,而体能含面或线呢?因为阔狭与
深浅是不同类的。在这里并不包含有数,因为“多少”〈数〉与“长短”,“阔狭”,
“深浅”〈量度〉也各非同类:明显地高级类不存现于低级类中。“阔”也不是一个可
以包容深的科属,如果是这样,体将成为面属中的一个品种了。
    又,图中所涵的点将由什么原理演化?柏拉图尝否定这一级事物,谓之几何寓言
〈几何教条〉。他将线原理名为“不可分割线”——这个他时常论及。可是这些必得有
一限止;
    所以论证线如何存在,就跟着会说明点的存在。⑤一般说来,虽则哲学旨在寻求可
见事物的原因,我们曾忽视了这旨趣(因为关于变化所由发动的原因我们从未谈到),
而正当我们幻想自己是在陈述可见事物的本体时,我们执持了本体的次级存在,我们主
张它们作为可见事物的本体之缘由都是空谈;我们先前已说过,所谓“参与”实际是假
讬的。
    通式对于我们所见艺术上的原因也没关系,对于艺术,整个自然与人类的理性是在
作用着的,——这一种作用,我们认为是世界第一原理;但近代思想家虽说是为了其它
事物而作数学研究,却把数学充当哲学。
    又,人们可以照他们的讲法推想,作为本体的底层物质,作为本体的云谓与差异者,
也属于数,亦即是说这些底层拟于物质而本身并非物质。这里我所指的是“大与小”,
如同自然哲学家所说“密与疎”一样,为底层的初级差别;因为这些也就是“超越与缺
损”的诸品种之一。至于动变,“大与小”若作为动变,则通式显然将被动变;它们若
不作为动变,动变又将从何产生?自然的全部研究就此被取消了。
    说事物悉归于一——想来这是容易为之作证的,实际还没有证明;因为所有例引的
方法只证明有“绝对之一”〈本一〉存在,即便我们承认所有的假设——也未证明所有
事物悉归于一。假如我们不承认通例〈普遍〉是一个科属,则“绝对之一”那样的结论
也不可能引致;而且这在有些事例上原来也是行不通的。
    在数之后,线与面与体怎样发生而能存在,以及它们具有那些意义,这也未能予以
说明;因为这些既不能是通式(因为它们不是数)也不是“间体”(因为间体是一些数
学对象),也不是可灭坏事物。这明显地是一个〈与上三类〉不同的第四类。
    事物之存在涵融着许多不同命意,不辩明其复杂性而要觅取所有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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