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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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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五十七〗只要这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那么这一个个体的情感与那一个个体的情感便不相同。

    〖证明〗这个命题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后补则三后面的公则一看来,是明白的。但我将仍然从三个原始情绪的界说,加以证明。

    一切情绪都和欲望、快乐和痛苦相关联,象我们对于这三种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欲望既是人的本质或本性之自身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关于欲望的界说,所以只要一个人的本质或本性与另一人的本质或本性不同,则这人的欲望与那人的欲望便不相同。而快乐与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足以增加或减少、助长或妨碍一个人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的情感。但所谓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努力,就其同时与心灵和身体相关联而言,即是冲动和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所以快乐与痛苦即是指为外因所决定而增加或减少、助长或限制的冲动与欲望而言;这就是说据同条附释,快乐与痛苦即是一个人的本性的自身。因此只要这人的本质或本性异于那人的本质,那么这人的快乐或痛苦便与那人的快乐或痛苦不相同。因此这人的情感也就与那人的情感不相同,此证。

    〖附释〗据此可以推知,禽兽的本性既是与人的本性不同,所以动物的情感就叫做无理性的情感因为我们既已明了心灵的起源,我们绝不能怀疑禽兽有情感,也就与人的情感不同。譬如,马与人一样,同为延嗣的欲望所驱迫,但马为马的欲望所驱迫,而人则为人的欲望所驱迫。同例,昆虫鱼鸟的欲望与冲动,也必定各不相同。所以虽然每一个体莫不适其性、乐其生,但其所乐之生、自适之性不是别的,正是那一个个体的观念或灵魂。所以只要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则它们的快乐,其性质也随之不同。最后,从上一命题还可以推知,譬如使一个醉汉沉溺其中的快乐,必显著地与一个哲学家所获得的快乐不相同。这是我要在这里附带提一下的。

    以上所论,都是关于人的一些情感,就人是被动的而言。此后,我还要简略地讨论一些关于人的情感,就人是主动的而言。

    〖命题五十八〗除快乐与欲望是被动的情感外,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属于我们的还有别的快乐与欲望的情感。

    〖证明〗当心灵认知它自身和它的活动力量时,它将感觉愉快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但当心灵具有一个真的观念或正确的观念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将必然观察它自身。但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心灵实具有一些正确的观念。所以就心灵具有正确观念而言,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它必感觉愉快。再则,不论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不清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它总是要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但这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认为就是欲望。所以就我们是能认识的而言,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也有与我们相关联的欲望。此证。

    〖命题五十九〗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在所有与心灵相关联的一切情绪中,没有一个情绪不是与快乐或欲望相关联的。

    〖证明〗所有一切情绪都与欲望、快乐或痛苦相关联,正如这些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是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表示心灵的活动力量之被减少或被限制的情绪,所以只要心灵感受痛苦,则它的思想的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它的活动的力量便被减少或受到限制。所以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没有痛苦的情绪会与它相关联,但唯有快乐和欲望的情绪,据前一命题才能与它相关联。如证。

    〖附释〗从与能认识的心灵相关联的情绪而出的一切主动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精神的力量。精神的力量Seelenstarke可分为意志力与仁爱力二种。所谓意志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的欲望而言。所谓仁爱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扶助他人,赢得他们对他的友谊的欲望而言。故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只在为行为的当事者谋利益,便属于意志力,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益,便属于仁爱力。故节制、严整、行为机警等,乃属于意志力一类,反之,谦恭、慈惠等乃属于仁爱力一类。

    现在我相信我已经将由欲望、快乐、痛苦三个原始情绪组合而成的许多最主要的情绪和心情的波动解释明白,并且已从它们的第一因加以说明。从我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我们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的原因所扰攘,我们徘徊动摇,不知我们的前途与命运,有如海洋中的波浪,为相反的风力所动荡。但我已经说过,我只能解释主要的心灵矛盾,不能解释所有一切心灵矛盾。因为根据我们上面所采取的同样方法,很容易指出,爱与悔、轻蔑、羞耻等相联合是什么情形。但是我相信,我已经解释清楚,使人人明白,情感可以有许多方式的配合,在这些配合的方式中,有许多不同的种类,而这些不同的种类的数目是没有限度的。为了要适合我的目的,只须将重要的情绪一一列举,加以考察就够了;其余的我没有提到的情绪,虽可满足博雅者好奇的兴趣,但无关宏旨,不必缕述了。但关于爱有一种常常出现的特点,我们尚须特别指出,就是当我们享受着我们所欲求的东西时,我们的身体将因此种享受而呈现一种新的状态,此种新状态将给予身体以特殊影响,而在身体中激动起别的东西的形象,而且心灵亦将立即开始想象别的东西,并欲求别的东西。譬如,当我们想象着一种常常引起我们的快感的美味,我们便想要享受它、吃它。但当我们享受美味时,肠胃过于饱满,身体的状态当然也就有了变化。但当身体既已呈现不同的状态,而关于美味的形象,以及对于吃此美味的要求或欲望仍然保持不变,这身体的新状态就会对于美味的要求或欲望感觉厌恶。因此我们前此所要求的美味,到了现在,我们便觉得它可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厌恶或厌倦。

    此外关于身体外在的感受,有如在战栗、失色、啜泣、大笑等情感可以观察出来的状态,我都省略未提,因为这些状态都只是属于身体的感受,与心灵无关。

    最后,关于情绪的界说,我还须补充几点。我将依次将各个情绪的界说,重述一遍。于必要时,我将附以说明。

    情绪的界说

    1。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人的本质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

    〖说明〗在上面第三部分命题九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欲望是意识着的冲动,而冲动是人的本质自身,就这本质被决定而发出有利于保存自己的行为而言。但在同一附释里,我也曾经提到,我实在不承认人的冲动和欲望间有什么区别。因为不论一个人意识到他的冲动与否,其为冲动还是一样的。所以为了避免同语反复起见,我并没有用冲动去解释欲望,不过曾经设法给欲望下一个界说,以便欲望的意义可以把人性中一切努力,即我们称为冲动、意志、欲望或本能等总括在一起。因为,我本来也可以说,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本质被认作被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但根据这个界说,不能推出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心灵能够意识到它的欲望或冲动。所以为了足以包括这种意识的原因起见,必须加上据同一命题“就本质之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因为所谓人的本质的情感乃是泛指本质的任何状态而言,不论它是出于天赋,抑或出于后得,或者不论它仅仅是通过思想这一属性而被认知,抑或仅仅通过广延这一属性而被认知,抑或与两个属性同时相关联。所以欲望一字,我认为是指人的一切努力、本能、冲动、意愿等情绪,这些情绪随人的身体的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常常是互相反对的,而人却被它们拖曳着时而这里,时而那里,不知道他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前进。

    2。快乐是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

    3。痛苦是一个人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

    〖说明〗我说过渡,因为快乐并不是圆满本身。如果一个人生来就赋有他必须经过过渡才能达到的圆满性,那么当他具有圆满时,他将不会感到快乐。如果从与快乐正相反对的痛苦这一情绪去看,这个道理将会更显得明白。没有人能够否认痛苦是到较小圆满的过渡,而不就是较小圆满的本身,因为既然一个人具有某种圆满,他就不会感觉痛苦了。而且我们也不能说痛苦包含着较大圆满的缺乏,因为缺乏即是没有。而痛苦的情绪乃是一个事实。所以痛苦必是过渡到较小的圆满的事实,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活动能力被减削或受阻碍的事实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

    至于高兴、快感、烦闷、疼痛的界说,我只好省略了,因为它们主要乃是关于身体的情绪,只不过是快乐或痛苦中之另一种类罢了。

    4。惊异是心灵凝注于一个对象的想象,因为这个特殊的想象与别的想象没有联系。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及其附释。

    〖说明〗在第二部分命题十八的附释里,我们曾经指出,心灵于看见一物而立即过渡到对于他物的思想的原因,是由于这些事物的形象是彼此连系着的,而且这一物的形象随着他物的形象,是按照次序排列着的。不过如果对于一物的形象是新奇的,便不会有这种相互的连系和按照次序排列的过程,因为心灵将持续着凝注于那个新奇的对象,直到别的原因决定心灵使其思想其他事物时为止。所以这种关于新奇事物的想象,就其本身而论,与其他的想象,性质本身是相同的。因此我不将惊异列入情绪之内,我也寻不出原因,为什么我应将惊异列入情绪之内。因为象惊异中所表现的心灵的这种抽象作用,并非起于心灵从别种事物抽象出来的一种积极的原因,而仅是起于心灵缺乏一种原因,缺乏一种由观察一物立即被决定而思想他物的原因。所以我只承认象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里所提到的那样三个原始的或基本的情绪,即快乐、痛苦和欲望。我所以提到惊异的唯一原因,即由于每当从那三个原始情绪派生出来的一些情绪,与我们所惊异的对象相关联时,人们总是习于给予它们以别的名称。同样的原因又使得我在这里加上对“轻蔑”的界说。

    5。轻蔑是对于心灵上觉得无关轻重之物的想象,当此物呈现在面前时,心灵总是趋于想象此物所缺乏的性质,而不去想象此物所具有的性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

    敬畏和侮慢的界说兹亦从略,因为据我所知,没有任何情绪是从它们那里取得它的称号。

    6。爱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说明〗这个界说说明爱的本质已经充分明白。有些著作家对爱所下的界说,谓爱为爱者要求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意志,这只是表示爱的特质之一。未能说出爱的本质。因为他们对于爱的本质既未充分认识清楚,对于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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