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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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十五〗从善恶的真知识所发生的欲望,可以为许多别的由刺激我们的情感而发生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证明〗从善恶的真知识,就这种真知识作为一种情感而言据第四部分命题八,必然会产生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而且欲望之大小以其所自出的情绪之大小为准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但因这种欲望据假设之发生,即由于我们有了真知识可以说是从我们主动的自己发出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因此这种欲望据第三部分界说二必须单就我们的本质去理解,而且其力量的大小,其增长的限度据第三部分命题七,皆完全为人的力量所决定。这样,刺激我们的情感愈强烈,则所发生的欲望亦愈强烈。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五这种欲望之力量的大小,增长的限度,必为外在原因的力量所决定。这种基于外在原因的力量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如果拿来同我们自己的力量相比较,实无限地超过我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从这样的情感所产生的欲望,比起从善恶的真知识而产生的欲望,必更强烈,因而据第四部分命题七前者可以压制或克制后者。此证。
〖命题十六〗由善恶的知识所引起的欲望,特别是这种知识只是和将来相关联,较容易被对当前甜蜜的东西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证明〗对于我们想象着在将来的事物的情感,据第四部分命题九绎理比起对于即在当前的事物的情感,更为淡薄。但从善恶的真知识所引起的欲望,即使这知识的对象,在现时也是善的事物,据前一命题,且该命题的证明是有普遍性的,也可被一时偶发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所以由善恶的知识所发生的欲望,特别是这种知识只和将来相关联,较容易被压制或克制。此证。
〖命题十七〗由善恶的真知识所引起的欲望,特别是这种知识只和偶然的事物相关联,尤其更容易为对于当前事物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证明〗这一命题可以根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二绎理和前命题一样加以证明。
〖附释〗到了这里我相信,我已经指出为什么人们受自己的意见支配的时候多,受理性指导的时候少,并且为什么对于善恶的真知识,足以引起心灵的冲突,而且每每为种种情欲所降服。所以诗人感叹道:
我目望正道兮,心知其善,
每择恶而行兮,无以自辩。
当宣教的人说:“知识愈增,则痛苦愈多”一语时,他的意思也许与此相同。但我说这一番话的意思,并不是要下一个结论,说无知比有知为好,我是说,就克制情欲而论,智人与愚人间没有高下分别,而我的真意所在,乃以为了解人性的刚强有力处与了解人性的薄弱无力处,有同等的必要,这样我们就可以决定,对于克制情感,什么是理性可以为力的,什么是理性无能为力的。但我们已经说过,本篇只限于考察人的薄弱无力处,至于理性克制情欲的力量须待别篇讨论。
〖命题十八〗假如其他情形相等,起于快乐的欲望,比起于痛苦的欲望,更为强烈。
〖证明〗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即是人的本质之自身,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亦即人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因此凡起于快乐的欲望,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关于快乐的界说人即通过快乐情绪的本身而得到助长或增进,反之,凡起于痛苦的欲望,据同条附释即由于痛苦情绪的本身而受到压制或阻挠。所以起于快乐的欲望的力量,必同时受人的力量和外界原因的力量所决定,反之,起于痛苦的欲望的力量,则仅为人的力量所决定。故前者较后者更为强烈。此证。
〖附释〗在这几个命题里,我已经说明了人的软弱无力和动摇不定,以及为什么人们不遵守理性的命令的原因。现在我还须指出的,就是什么是理性给我们规定的,哪些情绪符合理性的规律,哪些情绪违反理性的规律。但在我还没有开始依照详密的几何程序证明这几点以前,我愿意先简单的在这里说明理性的命令的性质,使我的意思可以易于为每一个人所明了。理性既然不要求任何违反自然的事物,所以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并且人人都力求一切足以引导人达到较大圆满性的东西。并且一般讲来每个人都尽最大的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这些全是有必然性的真理,正如全体大于部分这一命题是必然性的真理一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六。又既然德性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不是别的,只是依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的意思,既然每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七惟有依照他自己的本性的法则而行,才能努力保持他的存在,因此可以推知:
第一,德性的基础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
第二,追求德性即以德性是自身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间没有更有价值、对我们更有益的东西,足以成为追求德性所欲达到的目的。
第三,凡自杀的人都是心灵薄弱的人,都是完全为违反他们的本性的外界原因所征服的人。
此外从第二部分公设四复可推出,为了保持自我存在起见,我们决不能对外界毫无所需,我们决不能与外界事物完全断绝往来而孤立生存。姑且单就心灵来说,如果我们的心灵完全孤立着,除自己外,毫无所知,则我们的知性,便决不会这样完善。所以,在我们外面,实在有不少的对我们有益的东西,是我们所须寻求的。其中尤以完全与我们的本性相符合的存在,为最有价值。譬如,假如有两个本性完全相同的个人联合在一起,则他们将构成一个个体,比较各人单独孤立,必是加倍的强而有力。所以除了人外,没有别的东西对于人更为有益。因此我说,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象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由此可见,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以理性作指针而寻求自己的利益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也即是他们为别人而追求的东西。所以他们都公正、忠诚而高尚。
这就是我在没有按照严密的几何次序证明以前,想要简单陈述的一些理性的命令。这样我就或许可以赢得那些相信“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利益”这一原则为祸乱的根源而不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的人的注意。现在我既已简略地证明了他们的信念恰好与事实相反,我就可以继续按照前此所采用的方法来证明我的说法。
〖命题十九〗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则,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而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
〖证明〗善恶的知识据第四部分命题八就是我们所意识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情绪的自身。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但这种追求或欲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关于冲动的界说和第三部分情绪的界说一不是别的,即是人的本质或本性的自身。所以单独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则,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此证。
〖命题二十〗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
〖证明〗德性据第四部分界说八即是人的力量的自身,此种力量只是为人的本性所决定,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为人努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所决定。所以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保持他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与六只要他忽略了保持他自己的存在,他便是软弱无力。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除了为外界的原因,和为违反他自己的本性的原因所征服的人以外,绝没有人会忽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我看,没有人出于他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愿意拒绝饮食或自杀,除非是由于外界的原因所逼迫而不得已。象这类被迫而自杀,可以有种种不同的方式。一个人可以被迫而自杀,如果他的右手,偶然执着一刀,被别人扭转过来,向着他自己的胸膛刺去;或者,一个暴虐的君主可以下命令,强迫他的臣子,自己割开他的血管,如象塞内卡Seneca的情形,因为,这样一来,他可以忍受较小的祸害,避免较大的祸害。又如许多潜伏的外在原因,可以支配人的想象,感动人的身体,使得他另具一副违反原有的本性的性质,这种性质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在心灵中本来是没有的。任何人只要稍费一点思索,即可看出,要一个人,依照他本性之必然,去努力取消他的存在,或将自己改变成别一种形式,实无异于无中生有,那是不可能的。
〖命题二十一〗没有一个人可以有要求快乐、要求良好行为和良好生活的欲望,而不同时有要求生命,行为和生活,亦即要求真实存在的欲望。
〖证明〗关于这个命题的证明,或这个命题的本身可以说是自明的,且从欲望的界说看来,也就是自明的。因为欲望,不论是要求良好行为的欲望或要求快乐生活的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即是人的本质,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亦即人竭力保持他自己存在的努力。所以没有一个人可以有要求快乐等等的欲望,而不同时要求真实存在的。此证。
〖命题二十二〗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先于保存自我的努力的德性。
〖证明〗保存自我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即是事物自身的本质。因此假如我们能够设想一个先于自我保存的努力的德性,那么我们应当可以设想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事物的本质先于事物的本身。这显然是不通的。所以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先于保存自我的努力的德性。此证。
〖绎理〗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先于这个原则,我们不能设想别的基础,而没有这个原则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一我们又不能设想任何德性。
〖命题二十三〗一个人,只要他由于被不正确的观念所决定而有某种行动,决不能完全说是遵循德性而行。唯有他的行为是被他的理解所决定,方可说是遵循德性而行。
〖证明〗只要一个人因为有了不正确的观念,被决定而有某种行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他便是被动的,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界说一与界说二,他作了一件事,而此事不能单独从他的本质得到理解,或者据第四部分界说八此事不是从他的德性发出的。但只要他的行为是为他的理解所决定,据第三部分命题一他便是主动的,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界说二他作了一件事,此事可以单独从他的本质得到理解,或者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此事是正确地从他的德性发出的。此证。
〖命题二十四〗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义相同。
〖证明〗绝对遵循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