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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0部分

小说: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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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人们只要受情欲的激动,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三他们的本性便会相异,并且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四他们便会互相反对。但人们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据第三部分命题三才可说是主动的,因此只要是从为理性所决定的人性发出的行为据第三部分界说二必须纯以人性为其最近因,加以理解。但是因为每一个人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九依照他自己的本性的法则,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而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又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凡根据理性的指示而判定为善的或为恶的,即必然地是善的或是恶的,由此可以推知,人们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才可以做出有益于人性并有益于别人的事情来,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一绎理才可以做出符合每人本性的事情来。所以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人们的本性才可必然地永远相符合。此证。

    〖绎理一〗天地间没有任何个体事物比起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对于人更为有益。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一绎理对于人最有益的就是本性与他相符合的,换言之,就是人这是自明的。唯有当一个人遵循理性而生活据第三部分界说二,他才可说是绝对地依照他自己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而且也唯有这样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他才能永远地必然地与别人的本性相符合。所以没有任何个体事物比能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对于人更为有益。此证。

    〖绎理二〗假如每一个人愈能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时,则人们彼此间便最为有益。因为每人愈能寻求他自己的利益,并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他将愈具有德性,或据第四部分界说八换句话说,他将愈具有较大的力量,依照他自己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据第三部分命题三亦即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但是据前一命题唯有当人们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时,他们的本性才最能符合。所以据前一绎理当每一个人最能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时,则他们彼此间便最为有益。此证。

    〖附释〗我们刚才所证明的说法,日常经验中有许多异常显明的证据,足资参证。如“每人对于别人都是一个神”的谚语,几乎成了每个人的口头禅。诚然,人类很少真正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反之,人与人间很多常怀忌妒,互相损害。但是人们并不能忍受孤独的生活,所以“人是一个社会的动物”这个定义,颇受大多数人的赞许。而其实,就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活而言,还是利多而害少。无论玩世者流如何嘲笑人事酬酢,无论出世者流如何指斥人世的污浊,无论悲观消极者流如何颂扬原始草昧的生活,如何蔑视人群,赞美鸟兽,但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人与人的互相扶助,他们更易于各获所需,而且唯有通过人群联合的力量才可易于避免随时随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危难。姑且不说观察人类的行为比起观察禽兽的生活如何远为高尚而值得我们的注意。关于此点,他处将另有详说。

    〖命题三十六〗那些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善是人人共同的,而且是人人皆可同等享有的。

    〖证明〗遵循德性而行。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即是遵循理性的指导而行。而且一切依照理性而行的努力,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即是寻求理解的努力。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八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善即在于理解神,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及其附释,所谓最高善即人人共同之善,就人人皆具有相同本性而言,亦即人人所可同等具有的。此证。

    〖附释〗假如有人问:倘使遵循德性而行的人的最高善,不是人人共同的,又将怎样呢?是否将至于如上面所说见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依照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或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本性相符合的人,彼此皆会互相反对呢?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最高善之为人人所共同,乃基于理性的本身,而不是出于偶然的事实,因为最高善是从人的本质推出,而人的本质又是为理性所决定,又因为假如人没有享有此最高善的力量,则人将既不能存在,亦不能被认知。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对于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具有正确的知识乃属于人心的本质。

    〖命题三十七〗每一个遵循德性的人为自己所追求的善,他也愿为他人而去追求。而且他具有对于神的知识愈多,则他为他人而追求此善的愿望将愈大。

    〖证明〗只要人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绎理一,则人于人便最为有益。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九我们遵循理性的指导,同时也必然努力使他人也遵循理性的指导。但每一个遵循理性的命令而生活的人所追求的善,或者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每一个遵循德性的人所追求的善,既然是理解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所以每一个遵循德性的人所追求的善,他也愿为他人而去追求。再则欲望就其与心灵相关联而言据情绪的界说第一,即是心灵的本质。但是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包含有对神的知识在内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的知识所构成,如果没有对神的知识,则心灵的本质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所以心灵的本质所包含的对神的知识愈多,则那遵循德性为自己追求善的人,同时努力为他人而追求此善的愿望也将愈大。此证。

    〖别证〗一个人为他自己而追求的善或他所爱的善,如果他看见别人也同样的追求它,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他对它的爱,将更为持久。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绎理他将努力使别人也同样地爱它。但因此善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六绎理乃人人共同之善,人人皆能共同享受,所以据同一理由他将努力使人人都能共同享受。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他自己愈是享受此善,他将愈努力使人人皆能共同享受。此证。

    〖附释一〗一个人纯出于感情的努力使别人爱他所爱的东西,使别人依照他自己的意思而生活,则他的行为只是基于冲动,因而他会使得别人恨他,特别是那些另有不同的嗜好的人,与那些基于同样的冲动也要想努力使别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思而生活的人会表示恨他。因为他们出于感情而追求的最高善,每每只是一个人可以单独占有之物。因此那些共同爱好此物的人,他们的内心并不一致,即当他们爱好一物并对那物赞美备至之时,他们心中又复害怕别人真正相信他们的话。反之,一个依据理性以领导他人的人,其行为不出于冲动,而基于仁爱与友好,并且他的内心也是完全一致的。

    当我们具有神的观念或当我们认识神的时候,我们一切的欲望和行为,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我认为这就算是宗教。由于我们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所产生的为人谋幸福的欲望,我称为虔敬。一个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努力使别人与他缔结友谊的欲望,我便称为光荣。所谓光荣的行为,即是为遵循理性而生活的人所称赞的行为。反之,凡足以妨害友谊的联系的行为,便是卑鄙的行为。

    除此以外,我又已经指出什么是国家的基础了。

    据上面所说,于是真正的德性与软弱无力的区别,便显而易见了:真德性即在于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而软弱无力唯在于一个人让其自身为外物所支配,且为外物决定以作适合于外界事物的通常情况所需要之事,而不作单独足以满足自己的本性的要求之事。

    以上就是在第四部分命题十八的附释里我答允要证明的道理。由此足见禁止屠宰牲畜的律令,乃是基于虚妄的迷信和妇人之仁,而不是基于健全的理性。理性的命令,只教为我们尊重自己的利益起见,应与他人结为友谊,但并未教我们与禽兽结为友谊,或者与其本性和人性根本不同之物结为友谊。本来,我们对于禽兽应有的权利,和禽兽对于我们应有的权利,原是相等,但是每个个体的权利既为他的德性或力量所决定,因而人所有的支配禽兽的权利,便远超过于禽兽所有的支配人的权利。我并不否认禽兽也有感觉,但我却不承认,因而我们就不应尊重我们自己的利益,任意利用它们,依我们的最大方便来对待它们。因为他们的性质与人类的性质并不符合,他们的情感与人类的情感也不相同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七附释。

    此外我还必须解释的就是什么是公正,不公正,和什么是罪与功。关于这些概念请看下一附释。

    〖附释二〗在第一部分的附释里,我曾约许过我要解释赞毁,功罪,公正和不公正等概念。在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附释里我已经说明了什么是赞毁的意义,现在且让我在这里解释其余的几个概念。不过且让我首先略说几句关于人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区别。

    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皆得生存。因之,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所作所为皆出于他的本性的必然性。所以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各自辨别什么对自己是善的或者是恶的,每人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寻求自己的利益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十九及命题二十,为自己的仇恨进行报复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释理二,并且各自努力以保持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

    假如人人皆能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这样,每一个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绎理一就都可以获得他的自然权利而不致丝毫损及别人。但是他们据第四部分命题四绎理既受制于情感,而这种情感的力量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又远超过人的力量或德性,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三他们便被引诱到种种不同的方向,并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四陷于彼此互相反对,虽说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他们本来彼此都需要相互的扶助。

    因此要使人人彼此和平相处且能互相扶助起见,则人人必须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保持彼此间的信心,确保彼此皆互不作损害他人之事。至于此事要如何才能办到,要如何才可使得那必然受情感的支配据第四部分命题四绎理和性质变迁无常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三,能够彼此间确保信心,互相信赖,据第四部分命题七及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所说,已很明白,因为在那两个命题里,我曾经指出,任何情感非借一个相反的较强的情感不能克制,并且又曾指出,一个人因为害怕一个较大的祸害,可以制止作损害他人的事。就是这个定律便可以作为建筑社会的坚实基础,只消社会能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自身执行,这样社会就有权力可以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秩序,但法律的有效施行,不能依靠理性,而须凭借刑罚,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七附释理性不能克制情感。象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公民。由此我们就可容易看出,在自然的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服从任何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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