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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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因为假如人的心灵的对象不是身体,则关于身体的感受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就神是构成我们的心灵而言,将不在神内,而就神是构成另一事物的心灵而言,将反而在神内了。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关于身体的感受的观念将不在我们的心灵之内了。但是据第二部分公则四我们具有身体的感受的观念。所以构成人的心灵的观念的对象是一个身体,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身体。再则,除身体外,如果心灵还有别的对象,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这个对象所造成的结果的观念,必然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因为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没有存在的事物不会产生某种结果的。但据第二部分公则五现在并没有这种观念,可见我们心灵的对象是一个存在着的身体,而不是别的。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人是心灵和身体所组成,而人的身体的存在,正如我们感觉着那样。
〖附释〗因此我们不仅认识到人的心灵与身体联合,而且知道如何正确理解身体和心灵的统一。但是在对于人们身体的本性没有正确了解以前,决不能正确地明晰地了解什么是身体和心灵的统一。因为我们前此所证明的,乃是共同于一切事物的说法,其适用于人并不较适用于其他个体事物为多,因为一切个体事物都是有心灵的,不过有着程度的差异罢了。因为一切事物的观念必然存在于神内,而神就是这个观念的原因,正如人的身体的观念存在于神内,也以神为它的原因。所以凡是我们所说的关于人的身体的一切,必然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观念。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观念正如事物自身,各个不同,一个观念较其他观念更为完美或所包含的实在性更多,正如一个观念的对象也较其他观念的对象更为完美或所包含的实在性更多。所以为了判断人的心灵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及其优胜于其他事物之处起见,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有如上面所说,人的心灵的对象,换言之,即人的身体的本性。我不能在这里解释这点,而这种解释对于我们要证明的也没有必要。但是我将概括地简略说一说:正如某一身体较另一身体更能够同时主动地做成或被动地接受多数事物,则依同样比例,与它联合着的某一心灵也将必定较另一心灵更能够同时认识多数事物:并且正如一个身体的动作单独依赖它自身愈多,需要别的身体的协助愈少,则与它联合着的心灵也将更了解得明晰些。于是我们便能明了一个心灵所以胜过另一个心灵的地方了。同样便见到何以对于我们的身体,只有一些混淆的知识,以及我将在后面推出的许多东西了。所以我认为上面所说的道理很值得加以正确的解释与证明,因此我必须首先约略说明身体'或物体'的性质。
〖公则一〗一切物体或是运动着或是静止着。
〖公则二〗每一物体的运动,有时很慢,有时很快。
〖补则一〗凡物体间的相互异同是由于动静快慢,而不是由于实体。
〖证明〗我以为这个命题的前一部分是自明的。但是物体的区别不由于实体一层,据第一部分命题五及命题八是很明白的,而据我在第一部分命题十五的附释内所说,尤为明白。
〖补则二〗一切物体必定有若干方面是彼此相同的。
〖证明〗因为一切物体所以相同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在于彼此都包含有同一属性的概念。此外,物体间还有一相同之点,即一切物体都能或动或静,并能动得有时慢有时快。
〖补则三〗一个物体之动或静必定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而这个物体之动或静,又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而这个物体之动或静也是这样依次被决定,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物体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是个别事物,而这些个别事物间彼此的异同据补则一是由于动静,所以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每一个物体之动或静必定为另一个个体事物所决定;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六为另一物体所决定,而这一物体据公则一也是不动必静。但是根据同一理由,这一物体若不为另一物体所决定,必不能动或静,而且这一物体的动静,依同理,必为第三物体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一个物体在运动时将继续运动直至为他物所决定使其静止,反之一个物体在静止时将继续静止直至为他物所决定使其运动。这当然是自明的。因为假设一个物体,譬如说甲,在静止着,如果我不注意别的物体是在运动,则我除了说物体甲在静止外不能说别的。假如后来物体甲变成运动状态,则其运动当然不能是前此静止的结果,因为从一个物体的静止,除了该物继续静止外,不能推出别的。假如物体甲是在运动,单就甲之本身而言,我们所能确认的唯一之点,即是甲在运动。如果物体甲后来变为静止状态,则其静止当然不能是前此运动的结果。因为从一个物体的运动,除了该物体继续运动外,不能推出别的。所以物体甲静止必定是甲以外的物体的结果,这就是说必定是一个外因的结果,它为这个外因所决定,使其静止。
〖公则一〗一个物体被其他物体所激动的一切状态,出于能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同一物体可以被许多性质不同的物体使作种种不同的运动,反之,不同的物体可以被同一物体使作种种不同的运动。
〖公则二〗当一个物体在运动时撞击着另一个静止不动的物体,则该物体必定反射转来,使其继续运动,而这反射运动的线与所撞击着静止物体的平面所形成的角度将等于投射运动的线与同一平面所形成的角度。
以上所论都只是涉及最简单的物体,这些物体相互间的区别,只以动静迟速为准。现在让我们进而讨论复合的物体。
〖界说〗当许多具相同或不同体积的物体为别的物体所压迫,而紧结在一起时,或当许多物体具相同或不同速度在运动,因而依一定的比率彼此传达其运动时,则这些物体便可以说是互相联合,而且总结起来便可以说是组成一个物体或一个个体,它和别的个体的区别,即在于它是多数物体所联合而成。
〖公则三〗依个体或复合体的各部分相互紧接的面积较大或较小,则促使构成此个体的各部分改变其位置也必定因而较难或较易,因此促使个体改变其形状也随着较难或较易。于是凡是各部分间紧接的面积较小的物体,便称为柔软;凡是各部分互相流转动的物体,便称为液质。
〖补则四〗一些物体如果从多数物体组成的物体或个体中分裂出来,而且其地位为相同数目及相同性质之别的物体所代替,则此个体将仍保持其固有的性质而其形式也没有任何变化。
〖证明〗物体区别不由于实体据补则一,但是据前界说构成个体的形式的东西乃是多数物体的联合。据我们所假定的前提,虽然各个物体不断变化,而个体的形式,仍然保持如故。所以就实体而论以及就样式而论,个体将仍然保持其从前固有的性质。此证。
〖补则五〗如果组成个体的各部分或变大些或变小些,但是仍然保持其原来彼此间同样动静的比率,则这一个体也将仍然保持其固有的性质,而其形式也没有任何变化。
〖证明〗与前一补则的证明完全相同。
〖补则六〗如果组成一个个体的若干物体被迫而改变其原有运动方向,向着另一方向运动,但是它们仍然能继续运动,并且能够保存其相互间如象以前的同一比率状态,则这个个体将仍然保持其固有性质,而其形式也将没有任何变化。
〖证明〗这是自明的,因为个体即是被假定为能够保持着按照界说构成其形式的一切东西。
〖补则七〗再则,这样组成的个体无论就全体而言或动或静或循这方向而动,或循那方向而动,只要它的各个部分能够保持其自身的运动,而且能够传达其运动于其余部分一如从前,则这个个体将仍然保持其性质。
〖证明〗从补则四前面的界说看来,这是很明白的。
〖附释〗由此可见,一个复合体如何能够在许多情形下被激动,但仍然能够保持其性质。这样我们便已经知道了那彼此间仅按照动静迟速而有所区别的若干物体所组成的个体,换言之,即为许多最简单的物体所组成的个体的概念。假如我们试考察另一种为许多不同性质的个体所组成的个体,则我们将发现这种个体可以在许多情形下被激动,但仍然能够保持其性质。因为它的每一部分既然是多数物体所组成,则据前一补则每一部分便可以作较速或较迟的运动而不致改变其性质,因此每一部分能够较迟或较速地传达其运动于其余部分。假如我们试想象一个第二种个体所组成的第三种个体,则我们可以发见,它可以在更多的情形下被激动,但是它的形式不致有什么变化。如此无穷地推演下去,我们不难理解整个自然界是一个个体,它的各个部分,换言之,即一切物体,虽有极其多样的转化,但整个个体可以不致有什么改变。假如我的目的在于专门讨论物体的问题,则我对这些东西应当加以更充分的解释和证明。但是我已经说过,我的目的别有所在,我所以讨论到这点,是因为从我所已经提出来证明的事物里,我很容易顺便将它们推演出来。
■公设■
一、人身是许多不同性质的个体所组成,而每一个个体又是许多复杂的部分所组成。
二、组成人身的个体中,有的是液质的,有的是柔软的,有的是坚硬的。
三、组成人身的各个体,亦即人体自身,在许多情形下是为外界物体所激动。
四、人身需要许多别的物体,以资保存,也可以说是,借以不断地维持其新生。
五、当人身的液质部分为外界物体所决定时,常冲击着别的柔软部分,因而改变它的平面,并且有似遗留一些外界物体所冲击的痕迹在它上面。
六、人身能在许多情形下移动外界物体,且能在许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体。
〖命题十四〗人心有认识许多事物的能力,如果它的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则这种能力将随着愈大。
〖证明〗人身据公设三与六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物体所激动,而且又适于在许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体。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必然能觉察人身中的一切变化。所以人心有认识多量事物的能力,如果它的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则这种能力将随着愈大。此证。
〖命题十五〗构成人心的形式的存在的观念不是简单的,而是多数观念组成的。
证明构成人心的形式的存在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是一个物体的观念,而这个物体据公设一又是许多高度复合的个体所组成。但是每一个组成这个物体的个体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必然存在于神内;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人身的观念是由形成身体的许多部分的各种观念所组合而成。此证。
〖命题十六〗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