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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部分

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1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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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9 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
望颁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
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
驳倒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
严格遵循 1819 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
同样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 2 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
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谦逊的探
讨。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
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
探讨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
者的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
物,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它自身和
谬误的试金石。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
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
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
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
                 “风格如其人。”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
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
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
求脸红,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
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
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
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
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
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
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
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
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
呢?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
这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
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像文雅的语言那
样,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
土语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
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种虚
伪姿态。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的严肃态度,那么
这整个规定就会失去意义。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
对不谦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
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
定。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
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
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最后,这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作者的一切活动对象
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
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
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
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
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
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
子;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
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即凡是政
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
消的第三者?看来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
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当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
的伴随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
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
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伏尔泰说过:
除了乏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是独一无二的体
裁,只要指出《莱茵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
复那美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同时是对自
由的书报检查机关的阿谀奉承之词,而书报检查机关也就会让你们那既严肃又谦逊的言论顺
利通过。可千万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识啊!
  法律强调的并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因此,一切——严肃,谦逊,首先是真理,
都会引起怀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范围背后,看来还隐藏着一种非常确定、非常可
疑的真理。检查令接着指出:
  “因此,无论如何不应该按照某种心胸狭隘的、超出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
查。”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 1819 年法令的第 2 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这个书报检查
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书报检查法令的第 2
条就是该法令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
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 7 条:
       “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五年内将
被取消。”
  第 10 款:
        “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切实研究通
过何种办法才能够实施联邦条例第 18 条中提出的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各项统一规定。随后
就应该对德国境内新闻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后决定。
                         ”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
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
版的。上述的第 10 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 18 条中提出的、可
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
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的做法辩解,甚至硬
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达 22 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
允许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
限:
 “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
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仅仅这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
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
中引用的第 2 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
检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
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 46 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
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
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
安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在自由主义方面就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第 2 条的精神(超出的内容以
后就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超出被说成是法令第 2 条的结论,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怀疑
的,其实检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 2 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书报检查官按照第 2 条条文
本身办事),而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也同样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范围,它在对报刊
的旧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书报检查法令的第 2 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
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 年,理性主义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理解为所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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