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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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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公式,不会坏消, —— 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 
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 
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 
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 
看的。 “ 圆 ” 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 
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 “ 圆 ” 。)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 
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 
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 
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 
角,说 “ 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 ” 。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 
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 
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 
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 
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 
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 
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 
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 
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 
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 
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 
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 
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 
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 “ 指 ” ,而实 
际已无复 “ 指 ” 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 
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 
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 
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 
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 
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 
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 
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 
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 “ 所以为 
之圆 ” ,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 “ 所以为灵魂 ” 者一样。然 
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 “ 这圆 ” ,一个个别的圆, 
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 
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 
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 
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 “ 圆 ” 却总是由普遍 
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 
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 
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 
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 “ 先于 ” 与 
“ 后于 ” 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 “ 先 
于 ” 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 
是 “ 先于 ” 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 
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 
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 
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 
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 
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 
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 
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 
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 
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 
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 
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 
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 
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 
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 
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 
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 
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 
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 
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 
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 
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 
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 
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 “ 二 ” 的公式。而那些提出 
“ 意式 ” 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认为二即 “ 线本 ” ,有些则 
认为二是 “ 线的公式 ” ;因为他们说 “ 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 
同 ” ,例如 “ 二 ” 与 “ 二的形式 ” 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 
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 
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 
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 
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 
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 
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 
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 “ 动 
物 ” 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 
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 
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 
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 
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 
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 
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 
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 “ 因为 
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 ” ;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 
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 
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 
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 
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 
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 
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 
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 
(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 
体;)但 “ 苏格拉底 ” 或 “ 哥里斯可 ” 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 
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 
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 
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 
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 
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 
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 
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 
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 
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 
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 
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 
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 
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 
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 
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 —— 例如人,有灵魂 
为公式 —— 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 
综合实体。例如 “ 凹性 ” 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 
就成为一个 “ 凹鼻 ” ,而见其 “ 凹鼻性 ” );物质部分只存在于 
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我们 
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 
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 “ 原 
始 ” 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 
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 “ 苏格拉底 ” 与 
“ 文明的 ” ,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 
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 “ 解析 ” 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 
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 
指这问题: —— 例如人,说以 “ 两脚动物 ” 为其公式,而以 
“ 人为两脚动物 ” 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 “ 动物 ” 与 
“ 两脚的 ” 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 “ 人 ” 与 “ 白 ” 的例, 
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 “ 多 ” 看待的;当 
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 
而我们就有了 “ 白人 ” 。另一方面,如 “ 人与两脚 ” 之例,一 
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 
(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 
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 
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 
有许多差异,例如, “ 有足 ” 、 “ 两脚 ” 、 “ 无羽 ” 。何以这些不 
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 
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 
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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