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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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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 
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 
的主张,本体是 “ 一 ” ,并是 “ 这个 ” 。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 
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 
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 
先为 “ 动物 ” ,其次 “ 两脚动物 ” ,再次“无羽两脚动物 ” ;依 
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 
并没分别, —— 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 
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 “ 两脚动物 ” , “ 动物 ” 为 
科属, “ 两脚 ” 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 “ 属内品种 ” 而独立存在,或是 
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 
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 “ 有脚 ” 是 
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 “ 有脚动物 ” 还得当作一科属,再 
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 
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 
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 
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 
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 
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 
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 
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 “ 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 ” ,也就是说 “ 有脚,有两 
脚的动物 ” ,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 
—— 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 
异 —— 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 
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 
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 
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 
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 
复了,例如说人是 “ 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 ” ,这里既说两脚, 
那么 “ 有脚 ” 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 
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 
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 
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 
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 
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 
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 
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 
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 “ 普遍性名词 ” 皆不 
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 
性, —— 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 
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 
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 
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 
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 
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 
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 
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 
这样看法:例如 “ 动物 ” 可以示现于 “ 人 ” 与 “ 马 ” 。于是人 
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 
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 
“ 人 ” 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 
的本体;例如 “ 动物 ” 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 
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 
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 
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 
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 
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 
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 
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 
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 
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 
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 “ 动物 ” 可 
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 
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 
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 
云谓可以指示一个 “ 这个 ” 〈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 
“ 如此 ” 〈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 “ 第三人 ” 。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 
实现的本体来组合; “ 两个实是 ” 永不能成为 “ 一个实是 ” ,虽 
则 “ 潜存的两是 ” 可以成为 “ 一是 ” (例如 “ 双 ” 是潛在地两 
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 “ 一 ” 而合成独立的 
“ 双 ” )。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 
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 
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 “ 不可分割物 ” 〈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 
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 “ 两 ” 既非 “ 一 ” ,其中每一单位 
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 “ 一 ” 。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 
指示一个 “ 如此 ” ,不能指示一个 “ 这个 ” ,我们就假定本体 
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 
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 
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 
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 
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 
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 
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 
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 “ 人 ” 与 “ 马 ” 中 
均有 “ 动物 ” 存在,这两 “ 动物 ” 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 
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 
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 
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 “ 这个 ” ,其组成部分 
如 “ 动物 ” 与 “ 两脚 ” 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 “ 这 
个 ” ,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 
个 “ 绝对动物 ” 〉。 
   现在(一)假如 “ 马 ” 和 “ 人 ” 中的 “ 动物 ” 是同一个 
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 
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 “ 动物 ” 〈通式〉怎能避免其 
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 “ 两脚 ” 与 “ 多足 ” 类 
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 
“ 这个 ” ,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 
〈如 “ 两脚 ” 与 “ 多足 ” 〉。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 
“ 有足 ” 或 “ 两脚 ” 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 
“ 安置在一起 ” 或 “ 相接触 ” ,或是 “ 被混和 ” 了的?然而所 
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 “ 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 ” 。于是,这 
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 “ 动物 ” ;因为 “ 人 ” 
以 “ 动物 ” 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 “ 绝对动 
物 ” 将成为 “ 众多 ” (子)在每一品种中, “ 动物 ” 将成为这 
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 “ 动物 ” 而取名;如其不然, 
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 “ 人 ” 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 
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 “ 人 ” 的诸要素均将成为 
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 
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 “ 动 
物 ” 将是 “ 绝对动物 ” 。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 
怎样可由 “ 绝对动物 ” 衍生这一 “ 动物 ” ?这一 “ 动物 ” 的怎 
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 “ 绝对动物 ” 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 
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 
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 “ 综合实体 ” 与 “ 公式 ” 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 
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 
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 
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 “ 一般房 
屋 ” 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 
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 
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 
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 “ 是 ” ,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 
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 
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 
“ 这是如此 ” ,也可以认为 “ 这不如此 ” ;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 
变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 
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 
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 
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 
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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