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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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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 
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 
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 
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 
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 
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 
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 
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 “ 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 
动物 ” ,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 
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 
于诸要素;例如 “ 两脚动物 ” 既属于 “ 动物 ” 也属于 “ 两 
脚 ” 。(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 
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 “ 人 ” 能独立自存, “ 动物 ” 与 
“ 两脚 ” 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 
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 
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 “ 动物 ” 与 “ 两 
脚 ” 在实是上先于 “ 两脚动物 ” ;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 
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 
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 “ 动物 ” 与 “ 两 
脚 ” )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 
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 
认为是不对的 —— 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 
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 
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 “ 旋绕于 
地球 ” ,或说太阳 “ 不见于夜晚 ” (照他们的说法,如 “ 悬空 
而不动 ” ,或 “ 入夜而犹见 ” 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 
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 
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 
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 
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 
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 
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 
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 
物,— — 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 
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 
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 
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 
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 
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 
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 
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 
是潜在而已, —— 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 
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 “ 元一 ” 这名词与 “ 实是 ” 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 
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 
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 
恰如为事物之 “ 要素 ” 或为之 “ 原理 ” 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 
物。在这些观点上, “ 实是 ” 与 “ 元一 ” 较之于 “ 原理 ” 、 “ 要 
素 ” 或 “ 原因 ” 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 
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 
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 
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 
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 “ 意 
式 ” 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 “ 以一统 
多 ” ,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 
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 
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 
(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 ——“ 意式人 ” 与 “ 意式 
马 ” 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 “ 意式 ” 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 
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 
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 
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 
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 
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 
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 
追索。所谓 “ 怎么 ” ?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 ——“ 此物何以属 
之彼物? ” 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 
就是询问 —— 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 
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 “ 自身 ” ,这是一个无意 
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 “ 怎么 ” ,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 
够明显的暴露了 —— 例如说 “ 月被蚀 ” ,真相便已具在。一事 
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 “ 这人何以为人 ” , “ 这文 
明人何以为文明人 ” 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 
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 “ 因为这事物不能 
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 ” 。对付这 
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 
“ 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 ” 这很清楚,我们不是 
在问 “ 人何以为人? ” 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 
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 
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 “ 何为打雷? ” 这与 “ 云中何 
为有声音? ” 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 
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 
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 
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 
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 
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 
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 
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 
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 
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 
容;例如 “ 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 ” ;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 
屋的怎是。 “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 
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 
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 
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 
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 —— 音节有异于字母, 
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 
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 
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 
物: —— 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 
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 
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 
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 
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 
其自己来结合了),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 
样的辩论。然而这 “ 另一事物 ” 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 
“ 要素 ” 而是 “ 原因 ” ,正是原因使 “ 这个 ” 成为肌肉,而 
“ 那个 ” 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 
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 
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其它们本性形成的, 
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 
一个原理。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 
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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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章 一 
   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 
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 
们研究的对象。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 
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 
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 
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 
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 
与底层。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 
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再由普遍性与 
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 
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 
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 
我们也得考虑有关 “ 部分 ” 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 
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我们 
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 
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 
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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