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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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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 
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 
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 
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 “ 这个 ” 而 
并非已实现的 “ 这个 ” ),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 
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 “ 这个 ” )。第三义则为两者的 
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 —— 在可 
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 
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 
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 “ 位变 ” ,现在是 
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 “ 量变 ” ,以及一刻是健康一 
刻又抱病的 “ 质变 ” ;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 
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 “ 这个 ” 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 
褫夺了那所由成为 “ 这个 ” 的因素。在 “ 本体之变 ” 中,其 
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 
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 
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章 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 
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 
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 
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 
同于接触即秩序。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 
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 
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 
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 
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 
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 
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 
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 “ 是 ” 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 
“ 是 ” 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 “ 是 ” 实 
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 “ 是 ” 实为如此如此而 
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 
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 
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 
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 
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 
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 
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 
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 
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 
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 
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 
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 
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 
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 “ 木或石在如此 
如此的位置 ” ,一房屋就该说 “ 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 ,或 
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 
说冰,就该说 “ 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 ” ;以及音乐 
就该说 “ 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 ” ;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 
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 
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 
说房屋 “ 为砖与木石 ” 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 
以 “ 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 ” 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 
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 
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 
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 
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 
例:何谓无风〈风静〉? “ 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 ” ,空气是物 
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 “ 海洋平顺 ” , 
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 
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 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 
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 “ 房屋 ” 作为一个记号,它 
所标记的是 “ 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 ” (组合事 
物)抑仅是 “ 一个荫蔽 ” (实现或形式);线是 “ 二的长度 ” 抑 
只是 “ 二 ” ;动物是 “ 魂在身上 ” 抑只是 “ 魂 ” (因为魂是本 
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 “ 动物 ” 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 
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 
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 
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 
乎在于形式或实现。 “ 魂 ” 与 “ 成为魂 ” 是相同的,但 “ 成为 
人 ” 与 “ 人 ” 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 “ 魂 ” 就称为人;其一, 
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 
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 
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 
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 
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 
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 
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 
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 
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 
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 “ 个 
体 ” ,或所生成的只是 “ 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 ” 。至于可灭坏 
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 
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 
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 
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 
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 
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 “ 什么 ” 是不能为之制作定 
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 
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 “ 什么是 
银 ” ,所能答复的只是说 “ 这象锡 ” 。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 
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 
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 
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 
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 
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 
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 
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 
数也具有同样性质。(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 
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照样,定 
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 
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 
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 
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 
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 
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 
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 
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 
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 —— 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 
—— 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 四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 
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 
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 
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 
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 
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 
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 
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 
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 
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 
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 
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 
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 
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 
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 
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 
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他 
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 —— 这 
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 
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 
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 
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许没 
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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