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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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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 
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 
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 
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 
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 
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 
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 
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 
(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 八 
   “ 于种有别 ” 是说 “ 一事物 ”“ 于某事物中 ” 有别于 “ 某 
事物 ” ,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 
动物之 “ 于种有别 ” 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 
同一科属。我所举 “ 科属 ” 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 
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 
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 
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 
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 
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 
的 “ 别性 ” 。我将 “ 异于科属 ” 一语加之另一 “ 别性 ” ,使科 
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 “ 对反 ” (这也可由归纳 
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 
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是完全差异。而一 
切品种上的差异是 “ 在某事物上 ” 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 
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 
列之中;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 “ 别 ”—— 这差异是完全差 
异, —— 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 “ 于种有别者 ” 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 
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 “ 于种 
相同 ” );我们所以要注明 “ 不可区分物 ” ,是因为在区分过程 
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 
是,对于所谓 “ 科属 ” 而言, “ 一科属内各品种 ” 显然没有一 
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 
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 
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 
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 
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 
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 
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 
须是一个 “ 对反 ” ;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 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 
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 
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 
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 
引起品种之异,如 “ 有脚 ” 与 “ 有翼 ” 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 
“ 白脸 ” 与 “ 黑脸 ” 却不成种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 
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 
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 
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 
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 
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 
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 
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 “ 别 ” ,但不 “ 别于品种 ” ,因为这 
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 “ 别 ” ,而是最后不可 
更区分的个体之 “ 别 ” 。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 
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 
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 
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 
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 
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 
么?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 “ 别 ” ?虽则于它们 
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 
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 
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 
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 
“ 于种有别 ” 。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 
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 
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 
谓 “ 品种有别 ” 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 十 
   因为对反是 “ 别 ” 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 
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 
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 
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 
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 
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 
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 
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 
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 
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 
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 
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 
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 
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 
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 
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 
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 
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 
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 
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 
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 
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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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章 一 
   在若干章导言中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 
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 
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 
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 
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 
又,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如属之一门则何 
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 
学?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这就 
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 
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性?若研究可证实的 
属性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 
门应为智慧?若以属性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 
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 “ 物学 ” 
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 
性,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 ——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 
物。)(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 
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 
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 
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 
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 
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 
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 
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 
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 
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 
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 
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 
的。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 
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 
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 
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 
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 
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 
将归结于 “ 实是与元一 ” ;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 
始,而涵融着万物;倘 “ 一 ” 与 “ 是 ” 消灭,则万物亦当与 
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 “ 一 ” 为 “ 是 ” 。但 
“ 一与是 ” 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 
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 “ 一与是 ” 当 
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 
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 
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 
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 
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 
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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