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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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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但这些特性不能在同时属之同一事物。 
   假如 “ 本1 ” 必须是无定位的单元(因为这除了是原理外, 
并不异于它1),2是可区分的,但1则不可区分,1之于 “ 本 
1 ” 较之于2将更为相切近,但,1如切近于 “ 本1 ” , “ 本1 ” 
之于1也将较之于2为相切近;那么2中的各单位必然先于 
2。然而他们否认这个;至少,他们曾说是2先创生。 
   又,假如 “ 本2 ” 是一个整体, “ 本3 ” 也是一个整体,两 
者合成为2〈两个整体〉。于是,这个 “ 2 ” 所从产生的那两者 
又当是何物呢? 
  
章 九 
   因为列数间不是接触而是串联,例如在2与3中的各单 
位之间什么都没有,人们可以请问这些于本1是否也如此紧 
跟着,紧跟着本1的应是2抑或2中的某一个单位。 
   在后于数的各级事物 —— 线,面,体 —— 也会遭遇相似 
的迷难。有些人由 “ 大与小 ” 的各品种构制这些,例如由 
长短制线,由阔狭制面,由深浅制体;那些都是大与小的各 
个品种。这类几何事物之肇始原理〈第一原理〉,相当于列数 
之肇始原理,各家所说不同。在这些问题上面,常见有许多 
不切实的寓言与理当引起的矛盾。(一)若非阔狭也成为长短, 
几何各级事物便将互相分离。(但阔狭若合于长短,面将合于 
线,而体合于面;还有角度与图形以及类此诸事物又怎样能 
解释?)又(二)在数这方面同样的情形也得遭遇;因为 “ 长 
短 ” 等是量度的诸属性,而量度并不由这些组成,正象线不 
由 “ 曲直 ” 组成或体不由平滑与粗糙组成一样。 
   所有这些观点所遇的困难与科属内的品种在论及普遍性 
时所遇的困难是共通的,例如这参于个别动物之中的是否为 
“ 意式动物 ” 抑其它 “ 动物 ” 。假如普遍性不脱离于可感觉事 
物,这原不会有何困难;若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与列数皆相分 
离,困难就不易解决;这所谓 “ 不易 ” 便是 “ 不可能 ” 。因为 
当我们想到2中之一或一般数目中的一,我们所想的正是意 
式之一抑或其它的一? 
   于是,有些人由这类物质创制几何量体,另有些人由 
点来创制, —— 他们认为点不是1而是与1相似的事物 —— 
也由其它材料如与 “ 1 ” 不同的 “ 众 ” 来创制;这些原理也得 
遭遇同样严重的困难。因为这些物质若相同,则线,面,体 
将相同;由同样元素所成事物亦必相同。若说物质不止一样, 
其一为线之物质,另一为面,又一为体,那么这些物质或为 
互涵,或不互涵,同样的结果还得产生;因为这样,面就当 
或含有线或便自己成了线。 
   再者,数何能由 “ 单与众”组成,他们并未试作解释;可 
是不管他们作何解释,那些主张 “ 由1与未定之2 ” 来制数的 
人所面对着的诸驳议,他们也得接受。其一说是由普遍地 
云谓着的 “ 众 ” 而不由某一特殊的 “ 众 ” 来制数,另一说则 
由某一特殊的众即第一个众来制数;照后一说,2为第一个 
众。所以两说实际上并无重要差别,相同的困难跟踪着这些 
理论 —— 由这些来制数,其方法为如何,搀杂或排列或混和 
或生殖?以及其它诸问题。在各种疑难之中,人们可以独执 
这一问题, “ 假如每一单位为1,1从何来? ” 当然,并非每个 
1都是 “ 本1 ” 。于是诸1必须是从 “ 本1 ” 与 “ 众 ” 或众的一 
部分来。要说单位是出于众多,这不可能,因为这是不可区 
分的;由众的一部分来制造1也有许多不合理处;因为 
(甲)每一部分必须是不可区分的(否则所取的这一部分将仍 
还是众,而这将是可区分的),而 “ 单与众 ” 就不成其为两要 
素了;因为各个单位不是从 “ 单与众 ” 创生的。(乙)执持这 
种主张的人不做旁的事,却预拟了另一个数;因为它的不可 
区分物所组成的众就是一个数。 
   又,我们必须依照这个理论再研究数是有限抑无限的问 
题。起初似乎有一个众,其本身为有限,由此 “ 有限之众 ” 
与 “ 一 ” 共同创生有限数的诸单位,而另有一个众则是绝对 
之众,也是无限之众;于是试问用那一类的众多作为与元一 
配合的要素?人们也可以相似地询问到 “ 点 ” ,那是他们用以 
创制几何量体的要素。因为这当然不是惟一的一个点;无论 
如何请他们说明其它各个点各由什么来制成。当然不是由 
“ 本点 ” 加上一些距离来制作其它各点。因为数是不可区分之 
一所组成,但几何量体则不然,所以也不能象由众这个要素 
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一〈单位〉那样,说要由距离的 
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点。 
   于是,这些反对意见以及类此的其它意见显明了数与空 
间量体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又,关于数论各家立说的分歧, 
这就是其中必有错误的表征,这些错处引起了混乱。那些认 
为只有数理对象能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的人,看到通式 
的虚妄与其所引起的困惑,已经放弃了意式之数而转向于数 
学之数。然而,那些想同时维持通式与数的人假设了这些原 
理,却看不到数学数存在于意式数之外,他们把意式数在 
理论上合一于数学数,而实际上则消除了数学数;因为他们 
所建立的一些特殊的假设,都与一般的数理不符。最初提出 
通式的人假定数是通式时,也承认有数理对象存在,他是自 
然地将两者分开的。所以他们都有某些方面是真确的,但全 
部而论都不免于错误。他们的立论不相符合而相冲突,这就 
证实了其中必有不是之处。错误就在他们的假设与原理。坏 
木料总难制成好家具,爱比卡包谟 ⑥ 说过, “ 才出口,人就知 
道此言有误 ” 。 
   关于数,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和所得的结论已足够(那些 
已信服了的人,可在后更为之详解而益坚其所信,至于尚不 
信服的人也就再不会有所信服)。关于第一原理与第一原因 
与元素,那些专谈可感觉本体的各家之说,一部分已在我们 
的物学著述中说过,一部分也不属于我们现在的研究范围; 
但于那些认为在可感觉物体以外,还有其它本体的诸家之说, 
这必需在讨论过上述各家以后,接着予以考虑。因为有些人 
说意式与数就是这类〈超感觉〉本体,而这些要素就是实在 
事物的要素与原理,关于这些我们必须研究他们说了些什么, 
所说的内容器实义又如何。 
   那些专主于数而于数又主于数学之数的人,必须在后另 
论;但是关于那些相信意式的人,大家可以同时观测他们思 
想的途径和他们所投入的困惑。他们把意式制成为 “ 普遍 ” , 
同时又把意式当作可分离的 “ 个别 ” 来处理。这样是不可能 
的,这曾已为之辩明。那些人既以本体外离于可感觉事物, 
他们就不得不使那作为普遍的本体又自备有个体的特性。他 
们想到了可感觉世界的形形色色,尽在消逝之中,惟其普遍 
理念离异了万物,然后可得保存于人间意识之中。我们先已 
说过苏格拉底曾用定义〈以求在万变中探取其不变之真 
理,〉启发了这样的理论,但是他所始创的 “ 普遍 ” 并不与 
“ 个别 ” 相分离;在这里他的思想是正确的。结果是已明白的 
了,若无普遍性则事物必莫得而认取,世上亦无以积累其知 
识,关于意式只在它脱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驳议。可是,他 
的继承者却认为若要在流行不息的感觉本体以外建立任何本 
体,就必需把普遍理念脱出感觉事物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 
云谓的本体独立存在,这也就使它们 “ 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 
个别 ” 。照我们上述的看法,这就是意式论本身的惩结。 
  
章 十 
   让我们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这一疑 
难在我们先时列举诸问题时曾已说明。我们若不象个别事 
物那样假定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那么我们就消灭了 
我们自己所意想的 “ 本体 ” ;但,我们若将本体形成为可分离 
的,则它们的要素与它们的原理该又如何? 
   假如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甲)实物与其要素将 
为数相同,(乙)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认识。因为(甲)试使 
言语中的音节为诸本体,而使它们的字母作为本体的要素;既 
然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不是一个类名,而各自成为 
一个个体,则βα就只能有一个,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 
(又他们〈柏拉图学派〉于每一意式实是也认为各成一个整 
体)。倘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则组成它们的各部分也将是唯 
一的;于是α不能超过一个,依据同样的论点,也不能有多数 
的相同音节存在,而其它诸字母也各只能有一个。然而若说 
这样是对的,那么字母以外就没有别的了,所有的仅为字母 
而已。(乙)又,要素也将无从取得其认识,因为它们不是普 
遍的,而知识却在于认取事物之普遍性。知识必须依凭于实 
证和定义,这就是知识具有普遍性的说明;若不是每一个三 
角的诸内角均等于两直角,我们就不作这个 “ 三角的诸内角 
等于两直角 ” 的论断,若不是 “ 凡人均为动物 ” ,我们也不作 
这个人是一个动物的论断。但,诸原理若均为普遍,则由此 
原理所组成的诸本体亦当均为普遍,或是非本体将先于本体; 
因为普遍不是一个本体,而要素或原理却是普遍的,要素或 
原理先于其所主的事物。 
   当他们正由要素组成意式的同时,又宣称意式脱离那与 
之形式相同的本体而为一个独立实是,所有这些疑难就自然 
地跟着发生。 
   但是,如以言语要素为例,若这并不必需要有一个 “ 本 
α ” 与一个 “ 本β ” 而尽可以有许多α许多β,则由此就可以有 
无数相似的音节。 
   依据一切知识悉属普遍之说,事物之诸原理亦当为普遍 
性而不是各个独立本体,而实际引致了我们上所述各论点中 
最大困惑者,便是此说,然此说虽则在某一涵义上为不合,在 
另一涵义上讲还是真实的。 “ 知识 ” 类于动字 “ 知 ” ,具有两 
项命意,其一为潜能另一为实现。作为潜能,这就是普遍而 
未定限的物质,所相涉者皆为无所专指的普遍;迨其实现则 
既为一有定的 “ 这个 ” ,这就只能是“这个 ” 已经确定的个体 
了。视觉所见各个颜色就是颜色而已,视觉忽然见到了那普 
遍颜色,这只是出于偶然。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 
一个α而已。假如诸原理必须是普遍的,则由普遍原理所推演 
的诸事物,例如在论理实证中,亦必为普遍;若然如此,则 
一切事物将悉无可分离的独立存在〈自性〉 —— 亦即一切均 
无本体。但明显地,知识之一义为普遍,另一义则非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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