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作者:亚当.斯密-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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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劳氏、孟德斯鸿,还有许多别的作家,都以为,因为西属西印度的发现,金银量增加了,这增加就是大部分欧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实原因。他们说,这两种金属本身的价值减低了,所以,它们特定部分的使用,亦只有较小的价值,因而使用它们时出得起的价格亦较小。这个观念乍一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是错误的。这错误已为休谟充分揭露了,我们也许没有再讲的必要。但下面极简明的议论,或可进一步说明迷惑这几位先生的谬见。
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以前,大部分欧洲的普通利息率,似为百分之十。从那时起,各国的普通利息率,他已降为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姑且假设某国银价低落的比例,恰等于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比方说,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的地方,等量的银,现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只等于从前的一半。这种假设,真与事实符合吗?我相信,事实决不如此,但这种假设,对于我现今要考察的那种学说却很有利。而且,就是根据这个假设,我们亦决不能说,银的价值的低落,有一点点减低利息率的趋势。困为,假若现今一百镑的价值仅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现今十镑的价值亦就只等于昔日五镑的价值。减低母本价值的原因,无论它是什么,这原因也必然会减低利息的价值,且按同一比例减低其价值。母本价值与利息价值的比例,必然依旧,虽然利息率并未改变。如果利息率真是改变了,这两个价值之间的比例,就非改变不可。如果现今一百镑的价值,只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末,现今五镑的价值,也只等于昔日二镑半的价值。所以,在母本价值折半的时候,把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那对使用资本所付的利息的价值,就只等于昔时利息价值的四分之一了。
在靠白银流通的商品的数量未曾增加的时候,银量增加,只会减低银的价值。这时,各种货品的名义价值,都会增大,但他们的真实价值,却依旧不变。它们可换得较多的银,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所能维持和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必依旧不变。移转等量资本由甲到乙所需要的银量,可能增加了,但资本却没有增加。那让与证,象冗长的委托书一样,是累赘多了,但所让与的物品,却仍旧一样,而只能产生同样的效果。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既然依旧,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自然也依旧。所以,生产性劳动的价格或工资,名义上虽是增大了,实际上却是不变。以所付的银量计,工资虽是加大了,以所能购买的货物量计,工资却是依旧。资本利润,无论就名义说,就实际说,都无变动。劳动的工资,因为常以所付银量计算,所以在所付银量增加时,有时工资虽毫无增加,外表上却似乎已经增加。资本的利润,却不是这样。资本利润,不由所得银量的多寡计算。计算利润的时候,我们只计算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比方,我们说到工资,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工资是每星期五先令;我们说到利润,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利润是百分之十。但国内所有的资本,既和以前一样,分有这全部资本的国内各个人的资本的竞争,亦必和以前一样。他们做交易时所享受的便利和从前一样,所遭遇的困难也和从前一样。因此,资本对利润的普通比例依旧不变,而货币的普通利息亦依旧不变。使用货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须受使用货币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润的支配。
在国内流通界货币量不变的场合,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却除了发生货币价值提高的结果外,还会引起许多别的重要结果。这时,一国资本,名义上虽是依旧,实际上却已增加。它可能仍继续由同量货币表示,但却能支配较大的劳动量。它所能维持和雇用的生产性劳动量增加了,劳动的需求因此亦增加。工资自将随劳动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从表面上看,却可能似乎在下跌。这时劳动者所领受作为工资的货币量,可能比以前少,但现今这较少的货币所能购得的物品量,却比从前较多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还要多。但无论在实际上和名义上,资本的利润都会减少。国内所有的资本总量既已增加,资本间的竞争,当然会随而增加。资本家各自投资的结果,即使所获,在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亦只有自认晦气。货币的利息,既然与资本的利润共进退,所以,货币的价值虽然大增了,换言之,一定量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虽然大增了,但货币的利息仍然可能大减。
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货币的利息。但由于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会取得利润,所只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应有利息为酬。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法律,不但防止不了重利盘剥的罪恶,反会使它加甚,国为,债务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而且要对出借人冒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一笔费用。换言之,要给出借人保险,他不遭受对重利盘划所处的刑罚。
在放债取利不被禁止的国家,为了禁止重利盘剥,法律往往规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这个最高利息率,总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即那些能够提供绝对可靠担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货币时通常所付的价格。这个法定利息率若低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其结果将无异于全然禁止放债取利的结果。如果取得的报酬少于货币使用之所值,则债权人便不肯借钱出去,所以债务人得为债权人冒险接受货币使用之全值而支付一笔费用。如果法定利息率适等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则一般没有稳当担保品的人便不能从遵守国法的诚实人那里借到钱,而只好任重利盘剥者盘剥。现在英国,从货币贷给政府,年息为百分之三,贷给私人,若有稳当担保品,则年息为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点五,所以,象英国这样的国家,规定百分之五为法定利息率,也许是再适当没有。
必须注意,法定利息率,虽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但亦不应高得过多。比方说,如果英国法定利息率,规定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末,就有大部分待借的货币,会借到浪费者和投机家手里去,因为只有他们这一类人,愿意出这样高的利息。诚实人只能以使用货币所获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使用货币的报酬,所似,不敢和他们竞争。这样,一国资本,将有大部分会离开诚实的人,而转到浪费者手里,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却用在浪费资本和破坏资本的用途上。反之,在法定利息率仅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的场合,有钱出借的都宁愿借给诚实人,不愿借给浪费者和投机家。因为借给诚实人所得的利息,和借给浪费者所收取的利息几乎相同,而钱在诚实人手上,稳当得多。这样,一国资本就大郡分在诚实人手中,而在这些人手中的资本,大抵都用得有利。
没有任何法律,能把利息减低到当时最低普通市场利息率之下。1766年,法国国王规定利息率须由百分之五减至百分之四,但结果,人民用种种方法逃避该法律,民间借贷利息率仍为百分之五。
应该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取决于普通市场利息率。有资本不愿亲自使用但愿从此得一收入的人,对于究竟把它用来购买土地好,还是把它借出取息好,通常总是再三盘算的。土地财产是极稳当可靠的,除此以外,大都还有其他几种利益。所以,比较起来,把钱贷给别人收取利息,所得虽更多,但他通常却宁愿购买土地而得较小收入。这些利益可以抵补收入上一定的差额,但亦只能抵补收入上一定的差额。如果土地地租远逊于货币利息,那就谁也不愿购买土地,土地的普通价格必因而跌落。反之,如果这些利益抵偿这差额后还有许多剩余,那就谁也宁愿购买土地,土地普通价格就会提高。在利息率为百分之十时,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十倍或十二倍。利息率减至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时,土地售价就上升到年租的二十倍、二十五倍,甚至三十倍。法国市场利息率高于英国;法国土地的普通价格低于英国。英国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三十倍;法国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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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一切资本,虽都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但等量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随用途的不同而极不相同,从而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亦极不相同。
资本有四种不同用途。第一,用以获取社会上每年所须使用所须消费的原生产物;第二,用以制造原生产物,使适于眼前的使用和消费;第三,用以运输原生产物或制造品,从有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第四,用以分散一定部分的原生产物或制造品,使成为较小的部分,适于需要者的临时需要。第一种用法是农业家、矿业家、渔业家的用法;第二种用法是制造者的用法;第三种用法是批发商人的用法;第四种用法是零售商人的用法。我以为,这四种用法,已经包括了一切投资的方法。
这四种投资方法,有相互密切关系,少了一种,其他不能独存,即使独存,亦不能发展。为全社会的福利计,亦是缺一不可。
-,假设没有资本用来提供相当丰饶的原生产物,制造业和商业恐怕都不能存在。二,原生产物,有一部分往往要加工制造后才适于使用或消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制造业中把它加工,则这种原生产物将永远不会被生产出来,因为没有对它的需求;或如果它是天然生长的,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不能增加社会财富。三,原生产物及制造品富饶的地方,必从所余运往缺乏的地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运输业中,这种运输便不可能。于是它们的生产量便不能超过本地消费所需要的。批发商人的资本,可通有无,使这个地方的剩余生产物交换别个地方的剩余生产物,所以,既可以奖励产业,又可以增进这两个地方的享用。四,假设没有资本投在零售商业中,把大批原生产物和制造品分成小的部分,来适应需要者的临时需要,那末,一切人对于所需的货品都得大批买进来,超过目前的必需。假设社会上没有屠户老板,我们大家都非一次购买一头牛或一头羊不可。这对富人也一定是不便的,对贫民将更为不便。贫穷劳动者如果要勉强一次购买一个月或半年的粮食,那他的资本一定有一大部分,不得不改作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一定有一部分本来能提供收入的,不得不变作不能提供收入的。职业上的工具,店铺内的家具,都非减少不可。对这种人来说,最方便的办法,是在需要生活品的时候,能够逐日购买,逐时购买。这样,他可以把几乎全部资财用作资本。于是他所能提供的工作的价值扩大了,而他以此所获的利润,将足以抵销零售商的利润对货物价格所增加的数目而有余。有些政论家对商店老板的成见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小商贾群立,虽然他们相互间也许有妨害,但对社会毫无妨害。所以,不需要对他们课税,或限制他们的人数。例如,某市及其邻近地带对于杂货的需求限制着该市所能售出的杂货量,因此可投在杂货商业上的资本,决不可能超过足以购买这数量杂货所必需的数额。这种有限的资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