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文萃-第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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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提高黄金价格的优点如何,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有关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使黄金价格的提高能够具有罗斯福政府所希望的那种作用而采取的——代表着与自由原则的根本性背离,代表着那些转而困挠自由世界的先例的建立。当然,我所指的是黄金存量的国有化,禁止私人为了货币的目的而占有黄金,以及在国家和私人契约中废除黄金条款。
1933年和1934年早期,法律要求拥有黄金的私人把他们的黄金移交给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则以相等于以前的法定价格付款,而这一法定价格在那时绝对低于市场价格。为了使这一要求产生效力,除艺术用途之外,在美国私人拥有黄金被确定为非法的。人们很难设想还有哪一种措施会比这对自由企业社会赖以存在的私人财产原则产生更大的破坏性。按照人为规定的低价使黄金国有化,与菲德尔·卡斯特罗按照人为规定的低价来使土地和工厂国有化,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美国在自己从事了其中的一个以后又有什么理由去反对另一个呢?然而,在有关黄金的事情上,有些自由企业的支持者的盲目性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在1960年,接替J·P·摩根及其公司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的首脑亨利·亚历山大,建议把禁止美国公民私人拥有黄金的范围,扩大到国外拥有的黄金。他的建议被艾森豪威尔总统所采纳。而银行界几乎没有人提出抗议。
虽然为了货币的目的而“保存”黄金被当作借口。但不论这个目的本身是好是坏,禁止私人拥有黄金的措施并不是为了任何这样的货币目的而实施的。不论是在20世纪20年代还是在1930…
1933年货币崩溃期间,黄金及黄金券的流通都没有造成任何货币方面的问题。银行恐慌发生前最后几周除外,当时的国内枯竭不是黄金的枯竭,而是优于存款的、任何种类的通货的枯竭。而最后发生的黄金枯竭,又是这样一种谣传——后来证明这种谣传是正确的——的结果:即罗斯福总统计划使美元对黄金贬值。实施黄金国有化的目的,在于使政府能够从黄金价格的提高中获得全部“帐面”收益——或者在于防止私人从金价的这一提高中获利。
废弃黄金条款具有类似的目的。这也是破坏自由企业基本原则的一项措施,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诚心诚意地缔结的契约竟为了双方中一方的利益而被宣布无效!
这一系列措施,构成了对真正的金本位的进一步偏离,及对虚假的金本位的进一步迈进。黄金更为明显地变成了一种其价格由政府的买卖及限额所决定的商品,而不是货币,甚至不是货币的一种形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战后外汇政策
我完全同意里斯特教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及它所包含的各项安排的批评。这些安排完全是一种虚假的金本位的安排:每一国家都被要求确定以其自己的货币来表示的、正式的黄金价格,从而——不言而喻——确定其货币与别国货币之间的官方汇率。除非得到允许,否则的话,这些价格的变动禁止超出严格的限制范围。它致力于这些汇率的保持。但是不要求将黄金用作货币;恰恰相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许多条款都意在防止将黄金用作货币。
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来看,给果从来都不是令人高兴的:广泛的外汇交易控制,以限额、直接控制以及关税等形式对国际贸易的限制;一再发生的外汇危机,及官方汇率的无数次变动。毫无疑问,与战后不久的情况相比,现在的情况已经好得多了,但十分明显,尽管存在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然而这种好转并不是由于它的存在而产生的。而外汇危机的危险及伴随而来的对贸易的干涉却远没有结束。去年,美国走向了对贸易的直接干预以对付国际收支问题;德国物价上涨;而英国一目前正处于困难之中。
真假金本位之间的区别
科特尼所列出的“通过恢复国际金本位而使货币秩序”得以恢复的几个先决条件,由于简洁、明了,形成了一个极好的开端,标志着探索真假金本位之间的区别的开始。他提出的第6点总结说:“黄金的价格必须至少提高到每盎司70美元。”他的第7点是:“黄金自由市场应该在所有重要国家中建立起来,而且黄金贸易、黄金进出口等都应该是绝对自由的。”这再简单不过地反映了问题的所在。人们怎么能够想象一方面说应该建立世界范围的、(比如说)锡的自由市场,另一方面又说锡的价格应该“被提高”到某一特定的数字呢?自由市场的实质恰恰是:没有人能够“提高”或“确定”价格。价格将处于任何将会使市场买卖相等的水平之上,而且它将随着市场条件的改变而日复一日地发生变化。如果我们认真对待科特尼的第7点建议的话,那么我们则无法同时认真对待他的第6点建议。反之亦然。
假定我们循着他的第7点建议的逻辑探究下去,又假定自由市场在黄金方面占主导地位,那么,正如过去所发生的那样,很可能发展出真正的金本位。人们可以自愿地选择黄金作为货币,这也就是说:以黄金单位来表示价格,并持有黄金作为购买力的暂时存在形式,从而使得人们可以将物物交换活动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产品或劳务来换取货币的售卖活动,一部分是用货币来换取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活动。在不同的语言当中,用作货币的黄金的叫法也可能是不同的:在法语中叫做“or”,在英语中叫做“gold”;而用以衡量黄金货币的单位也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说,在法国的衡量单位是克,在美国的衡量单位是盎司;象1805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通行的、价值20法郎的那种法国金币,及美国通行的、背面有鹰徽的那种10元金币那样的特种货币都可能会发展出来,用以代表在交易中便于使用的黄金数量,而这些特种货币在不同的国家也是不同的。我们甚至可以让政府来证明金币的重量与成色,就象他们现在监管肉类市场的磅秤一样,甚至可以让政府来铸造“10元金币”、“20元金币”等等。名称或衡量单位的变化,比如说以盎司改为克,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些活动绝不具有任何货币、或收入、或再分配的效应;这些活动就好象将衡量汽油的标准单位由加仑改为升一样,然而与将黄金价格从35美元一盎司改为70美元一盎司却不可相提并论。
如果发展出了这样一种真正的金本位,那么毫无疑问,以黄金表示的消费品的价格,将按照消费品与黄金的运输费用而在地区与地区之间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使用黄金,且使用不同的单位、或不同大小的硬币的情况下,一种黄金以另一种黄金表示的价格,将随每一国家公民对这种或另一种黄金的偏好而自由地发生变化。当然,变化的范围将受到将一种黄金转化成另一种黄金所需的费用的限制,正如消费品的相对价格同样地受到限制一样。
在这样一种真正的金本位下,私人或政府将会从事提供存储机构的业务,而对于交易活动来说,人们将会发现黄金的仓库收据比黄金本身更为方便。最终,私人或政府将会签发见单即付、或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后支付黄金的字据。虽然这种字据不是仓库收据,但由于这些字据是可以兑换为黄金的,所以它们仍然受到广泛的接受。只要债务人不被有追溯效力地免予履行他们的承诺,那么,这样的支付承诺仍然不会改变金本位的基本性质,而且即使这样的承诺有时不被履行时也依然如此,正如美元债券发行中的违约并没有改变货币本位一样。但是,理所当然地,不予履行的支付字据或者被预期为不予履行的支付字据,不可能以票面价值来出售,正如不予履行的债券要折价出售一样。而且毫无疑问,这正是我们所描述的这种制度实际盛行时将会出现的情况(以美国内战以前的大部分时期当中的情况为例)。
这样的制度可能会——而且我相信一定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给政府造成了禁止或控制发行见单即付黄金的字据的压力。但这超出了我目前的论题,我现在要谈的是:这种制度才是真正的金本位,在这种金本位下,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货币名称,但从任何有意义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国家货币,也不存在政府通过立法来改变黄金价格的可能性。
在这样一种本位下,毫无疑问地也可以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货币。例如,在1862—1879期间的美国,美钞就是这样一种国家货币,它与黄金并行流通。因为存在着黄金自由市场,所以,以美钞表示的黄金的价格每日都在发生变动,用一句现代术语来说就是:在这两种通货之间存在着浮动汇率。因为英国及其它国家均使用黄金作为货币,所以,在美国,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对外贸易。在美国,当时大部分价格是以美钞来表示的,但可以按照市场比率折算成黄金支付。然而在加利福尼亚州,情况却反过来了:大部分价格是以黄金来表示的,但可以按照市场比率折算成美钞支付。毫无疑问,在这一历史事件当中,美钞某一天将成为支付黄金的字据这一预期,将通过扩大对美钞的需求而对美钞的价值产生影响。但是,只要这两种货币的相对价值由市场自由决定,那么,这对于这两种货币的同时并存来说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就象白银与黄金或黄铜与白银常常以浮动汇率同时流通一样。
即使某一政府公开放弃某种国家货币,它仍然可以用黄金表示的(或者具有黄金条款的)债券的形式来向社会借款,这些债券中的某一些可以是随时支付的债务,而且可以是无息的债券。但是它将因此而放弃我们现在称作货币政策的那些东西。它通过借款而可以得到的资源,将取决于它愿意对有息债券支付的利息,以及公众愿意获得的无息即期债券的数量。它不可能任意地发行它所希望的、任何数量的无息债券,因而也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即无力履行它的支付黄金的承诺,从而使它的债券相对于黄金而贬值。当然,政府权力中的这一限制,恰恰是使真正的金本位受到自由主义者青睐的地方,但我们一定不要犯这样一种错误,即认为:我们仅通过对名义上遵从黄金这一形式的采用,就可以得到真正金本位的实质。
我们刚才所描述的那种金本位,不是我们最迟从1913年以来所采用的那种金本位,而且十分明确地,不是我们从1934年以来所采用的那种金本位。如果说自由市场的实质是没有人能够“提高价格”的话,那么受到控制的市场的实质则是:它涉及了种种对贸易的限制。当政府将小麦的价格确定在一个高于市场价格的水平上时,它将不可避免地一方面增加储存,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控制产量——即在那些急于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从而超过了公众在这种受到控制的价格下愿意购买的数量的生产者之间分配产量。当政府将住房的价格确定在一个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上时,它将不可避免地被迫控制住房的占有——即在那些急于购买更多的住房,从而超过了卖主在这种受到控制的价格下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