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霸美国经济十大巨头(下)-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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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分类机为4106 台,穿孔机多达8412 台;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制表机为
85。7%,分类机为86。1%,穿孔机为81。6%在进入计算机时代10 年之后的
1963 年,IBM 公司还保留约20 亿美元的穿孔卡片系统,其年收入约达5 亿美
元。1963 年,IBM 公司在美国国内完税前的纯利润约达5。89 亿美元,其中穿
孔卡片系统的出租利润约占1/2。
协助经营公司的罗莎·秀瓦尔姆在1969 年推测,在美国国内那时仍然有
45000 台穿孔卡片系统在运转;其中,IBM 公司出租的有3 万台,占67%,
收入约为5 亿美元,IBM 公司确实由此发了一笔横财。
另外,据美国调查公司——国际数据协会的调查,截止到1977 年6 月1
日,IBM 公司向世界市场出售和设置的计算机为73268 台,其中有IBM/1401
和IBM/700 系列机这类第二代计算机4356 台,IBM/360 系列机10141 台在运
转。租借公司所租借出去的机器,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恐怕都是从IBM 公司
那里租来的。
从IBM 公司出租机器和部件的投资状况来看。出租机器及其部件的累计
金额,1961 年还不到20 亿美元,但在IBM/360 系列机出厂之后却迅速地增
长,到1970 年接近67 亿美元。IBM/370 系列机出厂后,累计金额又进一步
增长,到1976 年终于突破了104 亿美元。纯投资额(其中包括对国内的工厂
和事务所的纯投资额)也有同样的增长趋势。
祖赁制度作为IBM 公司的资本源泉,发挥了绝妙的作用。但是,在1966~
1968 年,使IBM 公司担心的种子却迅速地荫生。这就是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
援助的计算机租赁公司的兴起。
1956 年以后,IBM 公司的机器可以直接出售了。那时,像协助经营公司
那样的以经营穿孔卡片系统为主的租借公司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尤其是
在60 年代后期,即性能稳定、数万台成批生产的IBM/360 系列机开始问世的
时候。
租借公司最初是针对IBM 公司的出租方式采取了对策,IBM 的出租公司
有两种出租方式,一是提供“附带购买权出租合同”,二是提供“购买更新
合同”。前者保证从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用户若在中途希望购买机器,只
要按一定比率从新产品中扣除已支付的租金总额,便可售给机器,后者虽然
没有附带购买机器的保证,但在中途急于购买机器时,也可扣除一定比率的
已支付租金总额而售给机器。
租借公司唆使用户从IBM 公司购买机器,然后,再立即从用户手中把机
器买过来,以低于IBM 公司15~20%的租借费再租给用户。那时,IBM 公司
出租机器的折旧期平均为4 年;而租借公司却把买到手的机器的折旧期延长
到8~10 年,以此增加利润,并将利润中的一部分用来降低租借费。
租借公司对用户讲:“我们已筹备了购买机器的钱,请您从IBM 公司把
机器买过来卖给我们,我们再廉价租给您用”。这样,对用户来说,不但可
以照例使用机器,而且每月的租金又便宜,当然是意外的好事。
IBM 公司对租借公司的这套作法非常厌恶。由于反垄断法的限制,即使
把机器转让给租借公司,IBM 也必须免费提供软件,还必须进行维护服务。
这样一来,也疏远了IBM 公司与用户的关系,失掉了大有发展前途的租金收
入。因此,1965 年10 月,IBM 公司缩小了在中途购买机器时的减价比率(从
租金总支付额中所扣除的比例),并提高了维护费用。据当时的报纸对此事
所作的报道说,这些措施是IBM 公司针对租借公司所采取的对策。
尽管IBM 公司采取了上述对策,但租借公司并未停止购买IBM/360 系列
机;1966 年至1968 年,购买量约达14 亿美元,若将1969 年的也包括在内,
则高达25 亿美元。这是因为IBM/36O 系列机不但大大优于第二代计算机,而
且性能稳定,人们认为该机至少会有8~10 年的寿命,因此祖借这种机器的
祖借企业不断增加。IBM 公司本身也由于IBM/360 系列机的畅销,制订出庞
大的投资计划,并把机器直接出售给租借企业,以弥补与租借企业之间的隔
阂。
仔细观察,就可以发觉租借产业正在不断地成长为强大的势力。1968 年
初,IBM 公司对租借产业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并带着危机感进行了展望。根
据司法部门/IBM 公司反垄断审判时公开的资料,到1967 年10 月,这些租借
企业所具有的和租借的机器,月租金额达到2400 万美元。这样,除了IBM
公司外,在出租系统市场上,租借企业已经超过了尤尼瓦克公司,市场占有
率达到19。7%。
那时的租借企业约有100 家,其中主要有:协助经营、猎犬计算机、兰
德卢布、莱比·多温塞德、邦卡斯·利辛格、李斯柯等15 家公司。这15 家
公司操纵着租借企业所有系统的90%,其机器几乎全是IBM/360 系列机。
IBM 公司称租借产业是“一种新兴的有魅力的产业,”认为“这种产业
的一个基本因素,就是以机器的寿命做赌注。租借公司自己认为:(1)IBM
公司将不会使IBM/360 机过时:(2)设置寿命可以出租/购买市场期限(即
购买价格除以月出租金额所得的月数)两倍以上;(3)从而可以进行为期
10 年的租惜,这样,光靠折扣费,就可以维持经营”。
其次,IBM 公司如果允许租借公司对机器寿命为8~10 年的设想得以实
现,那么,租借企业在财政上转为“黑字”的盈亏分界线,就应根据市场期
限、银行情款金额及其利息、对IBM 公司租金的折扣率等因素来确定。虽然
这种算法也是可行的,但IBM 公司还是在这些无数的前提之下,选择了市场
期限为44 个月,8 年进行折旧,所需资金的2/3 用借款来解决。此外,还设
定了折扣、利息、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维护成本、一般管理费的比率等。IBM
公司以此得出结论是:在前7 年,租借公司在财政上不会达到扭亏为盈。也
就是说,IBM 公司在1968 年时已经预知,租借产业在1975 年,在财政上不
会转为“黑字”。
对于租赁产业来说。最沉重的打击莫过于它所保有的租赁资产的陈旧过
时,如果一旦发表IBM370 系列机,那么,租借公司为了延长IBM360 系列机
的租借寿命,就不得不进一步降低租借费,这样就会更加推迟扭亏为盈的实
现。
IBM 公司于1970 年6 月底发表了IBM370/155 型和165 型机,并相继发
表了配有半导体存储器的其他机型,这迫使租借企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困境几
家企业不得不洗手不干。
事实正如IBM 公司所评价的那样,影响计算机流通的重大因素,不是制
造产品时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技术革新,而是决定于租用或租借的时候向用
户提供的价格和条件(提供服务的程度)。只有当其他厂家的价格与IBM 公
司的价格相同,或者低些,才能扩大产品销路。
前面已经谈到,1967 年司法部因涉嫌IBM 公司违犯反垄断法而开始对其
进行内部调查,并提出了警告。
1969 年1 月IBM 公司遭到司法部的控告。在这之后又经过5 个月,即在
1969 年6 月23 日IBM 公司宣布:过去包含在租用费里而提供的软件、系统
工程设计服务及教育服务等,将要分别计价(价格分离),并决定从1970
年1 月开始实施。
对IBM 公司来说,租赁制曾作为一种适用的制度而发挥了作用。在穿孔
卡片系统时代,租用费与未租用机器之前使用手工生产的成本大致相当。步
入计算机时代之后,人们把机器连续进行信息处理的过程编写成为程序,随
着计算机不断的更新换代,这种程序的规模日趋庞大,为了使计算机应用于
整个企业的各个环节之中,就需要包括结构分析在内的系统工程设计服务和
对主要人员的教育。所以,一个企业想处于比竞争对手更优越的地位,就得
扩大所得提供的免费服务的种类及内容。在这方面,一揽子计算机租用费的
办法起了伪装的作用。IBM 公司有效地使用其充足的资金,向用户提供笼络
人心的服务。这种一揽子计费,使新兴的软件承包企业和维修公司的继续发
展受到了阻碍,这使用户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这就是司法部对IBM 公司起诉
的理由之一。
从司法部宣判前的文件摘要书来看,IBM 公司出租价格中所包括的服务
项目,竟达45 种之多,由此也可以看出计算机所包含的服务范围是相当广泛
的。
IBM 公司宣称,价格分离与司法部/IBM 公司的诉讼毫无关系。但是,从
IBM 公司的内部绝密资料来看,该公司的经营家们早在1968 年的时候就已经
意识到,把软件以及各种服务与中央处理机的价格挂钩并进行一揽子计价销
售是违犯反垄断法的。
IBM 公司拒绝向法庭提交自己的内部备忘录,审判官判定IBM 公司犯了
侮辱法庭罪,宣判一天罚款15 万美元。
IBM 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诉,但被驳回,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把备忘
录的一部分提供给法庭。
在1970 年3 月,IBM 公司对软件产业的现状及其前景进行了评价。在这
份评价报告中宣称:“IBM 公司在1969 年6 月23 日宣布的价格分离,博得
了软件产业界的喝彩,软件单独作为一种产业自那一天诞生了”。
那时,美国国内有1000 多家独立的软件公司,1965 年软件产业的总销
售额为500 万美元,1969 年为2。7 亿美元。但是,在这些软件公司中,多数
是属于一个人或几个人经营的小企业,真正值得评价(即销售额达600 万美
元至1。8 亿美元)的企业只有12 家。
IBM 公司把1969 年视为软件发展的“转折年”,因为软件产业的发展出
现了新的症结,即:(1)软件包的开发费用相当高;(2)如同汽车用收音
机一样,许多用户都连同硬件一起买软件;(3)在软件包的开发中,生产厂
家必须提供文件,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软件产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所有
这些都是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尽管如此,但从用户程序不足和软
件费用上涨、新产品的发表等方面来看,利用外来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机会,
估计将会多起来。1964 年,IBM 公司曾委托作为独立软件机构的尤塞兹公司
开发远程成批处理操作系统以及美国联邦宇航局使用的IBM360/50 型机上的
系统软件,这也是上述估计的主要证据。
如上所述,自IBM 公司实行价格分离以来,迎来了软件产业、维护服务
业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产业的发展时期。同时,在计算机成本构成方面,硬
件所占的比例迅速下降,而软件所占比例则大幅度地上升,在这种压力下,
IBM 公司就连包含在租金中的操作系统,甚至也要实行价格分离,以便尽可
能地收回成本。毫无疑问,深知出租奥妙的IBM 公司,即使在80 年代后期
或90 年代,也一定会把出租作为主流(包括许诺软件的使用权)加以维持。
吉塔·皮帕德公司的报告认为:在1978 年至1988 年这10 年内,IBM 公司软
件和固件的收入将占总收入的40%~50%。
七、IBM/PC:席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