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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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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们在本章开头所看到的,基点定价制被认为非法。换句话说,法院认为使用基点定价制下的价格和成本不是建立在实际成本基础上的,因此实施的结果只会是价格歧视。另一方面,区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倒有可能被相信是合法的。这里,虽然可能存在反竞争后果,但或许从这种限制中获得的收益会超过其成本。推论原则因此得到了发展,法院允许这些限制协议的各方提供证据来证明限制后的收益确能超过阻止竞争性进入的成本。不过,这些限制仅可用在制造商间的契约合同。法院不允许这样的限制存在,即由买者们来阻止市场上大规模交易的进行。最后,包需(供)合同和串买协议由于可能会产生收益,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不过,法院似乎仅允许那些看起来不限制进入的行业的包需(供)合同和串买协议的存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3  受操纵价格、价格刚性和转售价格控制    
     大萧条期间,有时测得的失业率达到了30%以上。大公司的定价策略受到了包括加德纳·米恩斯在内的许多观察家的批评。米恩斯认为,每个行业的产量和就业量与其价格的变化是逆相关的,因此,价格未显著下降行业的产量较低,失业较多。他认为,一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价格下降得越少,因而导致的失业也越多。人们看到,各个行业因垄断趋势而导致的价格刚性正破坏着经济,但简单的微观经济理论却又预言相对价格自会面对供需变化作出反应。 
    加德纳·米恩斯和受操纵价格 
    米恩斯提出,寡头厂商在操纵着价格。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首先出现于米恩斯对1929年到1932年期间工业定价行为的研究中。在考察价格刚性问题时,米恩斯发现刚性价格与行业结构有关,这种行业结构后来被称为价格受操纵的行业。在继续叙述米恩斯的研究前,我们必须区分已被应用于 解释刚性价格现象中的各种有关术语。 
    术语定义 
    我们已经知道了“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此外,“全部成本价格”和“刚性价格”也已被用以描述价格的不易变性。受操纵定价通常意指由于市场垄断而导致的某种程度的随意定价。全部成本价格意指为了弥补平均成本所定的价格。刚性价格则是经常用来表示定价惯性的最一般表述形式,它是由典型的寡头相互依赖或相对稳定的供求条件所造成的。 
    实际上,米恩斯的“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对每个研究刚性价格现象的人来说并不意味着同一件事。米恩斯最初将这一术语定义为“由操纵行为设定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的价格,”而且,受操纵价格出现在“某公司将牌价维持在它愿意销售产品的水平的时候,或出现在某公司简单地将自己的产品定价于消费者可能会购买的水平或不是消费者所希望的水平的时候。” 
    此定义是很宽的。除非一项交易通过谈判确定,如购置一所住房或者价格只是作为拍买型市场的结果(诸如股票交易所),否则它都可看作是受操纵价格。 
    米恩斯的研究 
    米恩斯考察了劳工统计局公布的747种商品的批发价格指数,然后按所记录的价格变化频率绘制了1926到1933年间的价格变化分布图。该图呈U型,而曲线实际上给出了一条双众数(bimodel)分布曲线,有关项目的众数之一的价格指数大约每一个月发生一次变化,另一众数的价格指数的变化每次少于10个月。在对这种双众数分布曲线作了观察后,米恩斯得出结论:“经济中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价格不频繁变化的受操纵价格和频繁变化的市场价格。”米恩斯又进一步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1926-1933年间,价格变化得越频繁,同期内的这些价格降幅也越大。 
    概言之,米恩斯观察了1929至1932年间37个制造行业和747种商品的数据后得出结论:行业集中程度越高,极度萧条期间迫使价格下降遇到的阻力也越大。如果米恩斯的结论可接受的话,价格刚性就与较高集中程度的行业相关。 
    米恩斯的解释和分析 
    米恩斯对操纵行为从未提出过有操作意义的定义。从其对受操纵价格的解释和定义中,我们并不能很容易地确定哪些价格是通过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决定的,而哪些又是通过操纵确定的。即使我们能够在米恩斯所观察的价格变化频率基础上将各个行业分为受操纵价格类或市场决定价格类,我们还是心存疑惑: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价格决定的差异? 
    受操纵价格的原因  米恩斯觉得受操纵价格是市场势力作用的结果,即由于卖者数量少和其他市场不完全因素而形成的随意决定价格的势力作用的结果。实际上,米恩斯在此是将行为和市场结构联系了起来:  
    造成衰退、价格不敏感的决定性因素是对价格的操纵控制,而这种操纵控制则来自于支配特定市场的少数几家康采恩。 
    在较早期的一些文章中,米恩斯指出过一些垄断行业可能存在受操纵价格的情况。以后他却又说,受操纵价格是由“竞争者为数不多的许多激烈竞争的行业造成的”。由于米恩斯对受操纵价格形成原因的两种不一致表达和操纵行为定义的模糊,从而引起了经济学界的争论。现在我们转而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争论 
    米恩斯的论点导致了关于受操纵价格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含义以及经验发现的有效性等问题的争论。例如尼尔发现行业的价格变化同其成本变化相关。他说:“就所研究的制造业而言,事实可以结束因米恩斯观点所引起的争论了。”另外索普和克劳德发现,价格变化幅度和他们度量的集中率之间毫无可计量的相关关系。然而米恩斯、尼尔、索普和克劳德的研究全都在数字的可靠性及其方法论上受到广泛批评。科特基概述了近期的一些研究及其方法论问题。 
    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恩斯研究中的一个方法上的缺点。有什么好方法能在不清楚价格变化的方向和幅度的情况下知道价格变化的频率呢?例如,假定价格是与你认为是适当的相反的方向变化,或者价格变化是与供给与需求的移动一致的,那么有什么好方法可以知道这种事件可称为是一种价格变化呢?如果相对于供给和需求的移动价格仅有轻微变动,则又有什么好方法能测得呢? 
    报导价与交易价的差别  对米恩斯和许多其他学者所作研究的一个主要异议是,劳工统计局的批发物价指数并不精确,该价格指数一定程度上并不反映寡头们暗中实施秘密价格的情况,因此诸如米思斯那样的以此指数为依据的研究总体上就会不正确了。这里我们不是需要知道被索要的价格,而是要知道实际价格。当然,问题在于秘密削价之所以难以发现,就在于这个过程是暗中进行的。斯蒂格勒和金德尔以对产业价格指数走向进行独立观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他们指出,大多数行业生产的产品的物质形态变化有时只是一种现象。例如12种不同性质的热轧碳钢板至少能导致1.38亿种不同的类型。况且,任何质量一定的产品的单位价格还受交货担保、信贷条件、运输费用、重置设备、当场交货等因素的影响。显然,劳工统计局即便是对任何一种物品可能具有的一小部分属性加以考虑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劳工统计局只能选取少数具有完备定义的所谓典型产品以及典型交易的价格,并且是直接从这些商品的销售者那里收集这些价格。 
    金德尔和斯蒂格勒采用了另一种统计方法。他们要求买者说出为特定种类产品所支付的实际价格。然后,他们将这些价格的变动与相应的价格类型结合在一项指数中。于是,除了得到商品的实际支付价格外,斯蒂格勒和金德尔还得到了大约70种不同商品的1300个价格报告,或在每组价格上,他们得到了平均17个报告。而劳工统计局则平均仅有3个价格报告(常常仅有1或2个)。在讨论受操纵价格的过程中,两位研究者观察了数值突出的一些商品,包括有色金属、基础化学产品、钢、石油产品和凭处方出售的药品。 
    斯蒂格勒和金德尔的主要发现  在观察了10年以上的报价的历史纪录之后,斯蒂格勒和金德尔发现,在最初5年里, 他们自己的指数反映了劳工统计局批发价格指数的变化趋势。而在以后的5年,相对于他们的指数,劳工统计局的批发物价指数每年偏高大约0。7%。他们对于这一差别的解释是,当市场条件和交易价格变化时,牌价并没有被马上更改,这种牌价调整的滞后作用在牌价降低的时候要强于牌价升高的时候。 
    或许更有意义的是他们对价格周期性变动的考察。在所研究的行业中,他们自己的价格指数在商业周期中并未显示刚性。他们论述道: 
    “我们发现,价格变动的主导趋势是顺应一般商业周期变化的。按概括的数据,在四个完整周期中,我们发现在56%的时间里,价格是朝商业周期的相同方向波动的。在其后的17%时间里,价格保持不变,而在27%的时间里,价格朝反商业周期的波动方向变化。既然没有理由认为所有的价格都应该朝着与商业周期波动的相同方向变化,尤其是在相对缓和的扩张期和收缩期,因此我们认为,这里没有证据表明价格刚性或价格“操纵”是一种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斯蒂格勒和韦斯顿近期的更多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指出,正是非集中因素(如成本)才是决定价格变化的更重要原因。此外,他们的一系列研究还表明,不同行业在一定时期的价格变化是由许多既复杂又相互作用的因素共同决定的,要分辨出某一单项决定因素是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受操纵价格理论的复兴和寡头型通货膨胀 
    虽然米恩斯的研究结论曾在30年代引起了争论,但直到50年代后期之前,受操纵价格这一问题却一直被搁置在一旁。在50年代的后三年里,受操纵价格及其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一度又成为基福弗委员会(Kefauver mittee)的主导论题,这里我们简单地看一下米恩斯的受操纵价格学说的复兴以及人们提出的证据。 
    50年代的通货膨胀 
    基福弗委员会坚持认为,1955年以来通贷膨胀的主要原因在于受操纵价格水平的上升。该委员会请米恩斯提供一些受操纵价格在量上确实在增加的经验证据。米恩斯提供的证据表明,早在他研究过的1926到1933年期间,93种批发价格共发生了77次变化,或者更多,但从1955年5月到1957年5月,这93种商品的批发价格平均说来却并未上升。另外,米恩斯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在他早期的研究中,有88种物价却普遍上升了6-7%。以这些原始数据为基础,米恩斯于1959年1月画了一张图(见图13.1),该图显示,几乎所有的价格增加都发生在受操纵价格行业。    
    在图13.1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较新的数字表明,从1953年到1957年,在占批发价格指数权数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上存在着相关关系。米恩斯将劳工统计局分类统计的主要批发定价集团分为三类:(1)“操纵主导型的”行业,(2)定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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