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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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进场前、交易中、交易后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规范。有点不方便的是,厚厚的一摞文件,看起来比较辛苦,要背下来就更不容易了,有必要对他们的内容归归类。在这里,我们试着站在产权市场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把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核心内容进行分类,以便于掌握和落实。
1。坚持原则-国有产权转让要坚守的几条纪律有规矩才有方圆,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国有产权转让也一样。
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包括:一是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五是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规范流程-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产权转让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在资本经营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形势下,相关程序的出台规范了产权转让的市场准入,并给出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对于资本经营的主体而言,要使产权转让达到最佳的目标,不是违反和避开程序,而是应在遵守和执行程序中追求并实现资本经营的空间和效果。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有两大类:一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二是企业国有产权的批准程序。按照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内部研究、决策;第二阶段为审核、批准;第三阶段为基础工作;第四阶段为进场交易;第五阶段为后续工作。
内部决策和制定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首先是制定转让方案。即转让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转让办法》的规定。
其次是论证转让方案。即转让方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最后是履行决策程序。即转让方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方案的报批
首先是履行相关内容的审核程序。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相关债权债务协议应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其次是履行转让事项的批准程序。按照《转让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
转让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是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由转让方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其次是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是资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核准或备案。
最后是法律服务。即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转让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决策结果,保护职工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措施,维护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场交易
首先是选择产权交易机构。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时,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也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签订委托协议。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实现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可以采取转让方与经纪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由经纪机构代理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申请书。
第三是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转让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渠道、时间等要求,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是确定交易方式。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和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由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第五是组织实施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六是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最后是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在对交易过程进行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让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后续工作
后续工作环节有受让方支付价款、解决职工的安置和拖欠资费相关事项、办理产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行政备案手续、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四个主要步骤。
对于受让方支付价款步骤,3号令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关于办理行政备案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事项属于社会管理的范围,所取得的批文或证件都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一是依法行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事务;二是有关批准和登记等文件是表明产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的有效文件;三是使产权转让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之中。
3。明确责任-产权交易参与各方的职责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在转让过程中,除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外,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类中介结构等都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利用国有产权转让侵吞国有资产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对市场参与各方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必要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转让办法》的要求,制定出配套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根据《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现实情况需要,已经陆续出台或正在研究制定的文件有“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范的指导意见”等,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在贯彻落实好《转让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同时,也在制定本地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种配套制度。
二是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3号令区分不同情况对转让行为的批准权限进行了划分,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的国有产权转让,但对于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该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三是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没有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做好本地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也可采取业务委托方式,与其他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四是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并按照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在交易监管方面,要贯彻落实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发生的各类与《转让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叫停、纠正和查处。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应该从规范交易行为着手,通过专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重点突出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检查,对于违规交易坚决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对违反《转让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