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尊儒术(下) -方尔加-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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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地方,让大家来看,你这是犯罪了。那么这个地方当时法官判这个案子呢,他完全是按照表面上,按照字面来判刑,因为表面说儿子打死了父亲,应该判什么罪,他这种判案的做法其实就是例行公事。其实这种做法就是法家的做法,我就看字面,字面上你只要违反了规定,我就来判你。
那么这个案子送到董仲舒那儿去了,董仲舒可能要复审一下。那么董仲舒在判这个案子的时候就不一样了,他要按照儒家的思想,儒家的想法来判,所以董仲舒就重新判,他按照那部儒家经典来看。儒家有部经典是《春秋》,董仲舒是专门研究《春秋》的,那么他就按照《春秋》里头的一些记载,《春秋》里头的一些要求来判这个案子。那么《春秋》里头有这种记载,说儿子给父亲吃药,结果怎么样,父亲吃死了,那么父亲吃死,是不是儿子谋害父亲?是不是儿子应当惩罚父亲?不,儿子是为了给父亲治病,他并不是为了害死父亲。那么按照《春秋》的这种记载,这个儿子拿起棍子来打乙方,他是打着父亲了,不过他当初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救父亲,所以按照《春秋》儒家的这种说法叫“君子原于心,赦而不诛”。什么意思呢?君子原其心,就是我们在看这个人的举措,要看他的动机,原其心,深入地探求他原来的动机,他的动机是什么?他的动机是为了救父亲,他给父亲吃药,他的动机是为了给父亲治病。那么这个人抡起棍子打乙方,他原本的动机是为了救父亲,他是出自好意,是出自孝顺,所以动机是好的,原本内心是好的,这样的人不能够杀他,不能够惩罚他,所以大概把这个儿子给放了,那么这种判案子,显然深得民心,你要是把这个儿子给杀了,不光这个甲,这个父亲他们家里的人肯定不愿意,他们肯定对官府不满,你官府这种做法太不合情理了。因为当时中国的基层,家族社会,大家特别讲人情、情理,所以董仲舒这种判罚是符合情理的,而这种判罚,董仲舒又依据儒家的经典,所以他这种做法就能使深入老百姓之心,深入民心,对儒家的普及,对儒家被社会所接受作用是非常大的。
董仲舒还判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这样,说有一位父女,她的丈夫坐船出门,船上父女在,坐船怎么样?风高浪大,船翻了,丈夫没有了,失踪了,尸体也没看到,可能是死了,那很长时间了,后来这位妇女就回娘家了。回娘家长期找不到丈夫的尸首,所以这个妇女她的娘家的人就把这位妇女另外让她出嫁了,嫁给其他人了。那么这件事官府就要说话了,按照当时基层法官的说法,这个妇女,你的丈夫死没死还不知道,尸体也没找到,你竟敢另嫁他人,属于淫荡,你属于有淫心,要判罪,判什么罪?把她抓起来叫死罪,把你杀死,然后把你的尸首抬到集市上展览,让大家看。
那么这么一个案子又到董仲舒那儿去了,那么董仲舒对这个案子另有一种判法,又是按儒家的思想来判。那么怎么按儒家思想来判呢?第一按照《春秋》的记载,这个妇女,她没有儿子,如果她有儿子的话,她就不能再另嫁他人了,不能再跟别人结婚了,她没有儿子了,丈夫失踪了,你是可以再嫁给其他人的,这是第一;第二,这个妇女并不是她自己要嫁给他人,而是受父母之命,是父母让她嫁给别人的,她等于嫁给别人是服从了父母的命令,所以她这不是淫,而且是孝,因为她服从父母的命令,她是孝。所以妇女无罪释放。所以这个东西怎么样?也和合乎情理,应该说广大老百姓是能够接受的,从情理上,从内心人们是可以怎么样,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这些案子的审理怎么样?非常有助于儒家进入基层社会,儒家被老百姓所接受,这些案子的审理,也是儒家与老百姓具体生活的一种结合。那我这里讲到张汤,讲到儿宽,讲到董仲舒,我想汉代类似这样运用儒家,具体的从实际工作中,运用儒家恐怕不只这三个,当时恐怕已经有很多人了,可能基层干部当中有很多,基层中层当中是有很多这样人,他们都分别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所以我们说这个问题,就是儒家在具体运用这方面和实际工作实际生活相结合这方面,虽然不能说完全彻底地解决了,但是在汉代,特别是在汉武帝时期,恐怕在这方面的解决有相当大的进展,所以最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为官方思想,接受儒家,也和儒家能够进入到实际操作,进入到实际运用,进入到人民的实际生活中去,解决了理论和实际的结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理论和实际的结合问题,在这方面有相当大的进展。所以统治者能接受儒家,和这一点也是有相当大的关系,好我们这一讲就讲到这儿。
(来源:cctv…10《百家讲坛》栏目)
(编辑:兰华来源: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