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荡三十年(上下)-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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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芜湖,一个目不识丁、自称是“傻子”的小商贩给全中国的理论家出了一道天大的难题。
42岁的年广久在当地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他是个文盲,7岁开始在街巷捡烟头挣钱,9岁做学徒经商,十几岁接过父亲的水果摊开始持家。1963年他因“投机倒把罪”①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为了维持生活,年广久炒起了瓜子。他不知从哪里偷学了一门手艺,炒出来的瓜子竟非常好吃,一磕三瓣,清香满口,慢慢地出了名。这一年,他想给自己的瓜子起一个名字,想来想去突然想到,他的父亲被街坊称为“傻子”,他自小也被叫成“小傻子”,于是索性叫个“傻子瓜子”得了。
“傻子瓜子”的牌子一挂出,没想到因为特别竟引来一片叫好声,他的生意越来越兴旺,一天的瓜子可以卖出两三千斤,他便请来一些无业青年当帮手,这些人一个个多起来,到秋天,别人帮他一点数,居然有了12个,这下子捅出一个大娄子了。
年广久生意好,本来就让四周的人眼红,现在他请的雇工居然有了12个,有人马上联想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做出的那个著名论断:“雇工到了8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于是,“安徽出了一个叫年广久的资本家”、“年广久是剥削分子”的流言顿时传遍安徽。这场争论好像没有在当时的公开报纸上出现过,但是,在政府官员中却流传甚广,“安徽有个年广久,炒瓜子雇用了12个人,算不算剥削?”这成了一道十分敏感的命题流转在全国各地,争论,辩护,讨伐,一场带有浓烈的意识形态特征的大辩论开始了。
很显然,在当时正统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中,年广久的剥削性质是毋庸置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曾经明确地划分了“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他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七下八上”是一条铁定的界线。如今,年广久的瓜子工厂居然雇工12人,其性质几乎不言自明。
傻子是资本家,说了谁也不信,但用理论一套却还真是的。在鲜活的现实面前,“经典”终于显出它的苍白和尴尬来。如果年广久的傻子瓜子应该被清除的话,那么,“家庭副业”怎么能够发展得起来?难道所有的工厂人数都必须控制在7个人之下?“傻子”出的这道难题,让全中国的理论家们争辩得面红耳赤。
事实上,在当时中国,年广久绝非孤例。对于刚刚开业的10万工商户来说,雇工数量是否应该限制,到底能不能超过八个,已经从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直接衍变成了实际难题。在广东高要县,一个叫陈志雄的农民承包了105亩鱼塘,雇长工一人,临时工400个工日,当年获纯利一万多元,这在当地引起一阵激辩。在广州,一个叫高德良的个体户,下海创办“周生记太爷鸡”,做了不到半年就雇了六个帮工,被社会上指责是剥削,他很不服气,写了一封长信上书中央领导人,反映放开雇工等问题。1979年底,任仲夷到广东任省委书记,发现广东的个体户相当多,雇工十几个,二十几个,甚至几百个都有。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办?他也很苦恼,当时就要广东社科界“好好研究”。
这场大辩论要一直持续到1982年,年广久的瓜子工厂已经雇工105人,日产瓜子9 000公斤,赚的钱据说也过100万元了,关于“个体户到底雇几个人算是剥削”的争论却是尘埃未定。这时候,邓小平出来讲话了。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一次讨论会上,邓小平建议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他当时便举到了年广久的例子。
年广久因邓公一言而名留中国改革史。而在对待民间企业的政策上,这仅仅是第一道撕开的小口子,一道很小很小的,却决定了中国企业命运的小口子。在政策上,真正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还要等到1987年,在那一年的中央5号文件中,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
标题: 1980:告别浪漫的年代内容:
我无法反抗墙,
只有反抗的愿望。
我首先必须反抗的是:
我对墙的妥协,
和对这个世界的不安全感。
—舒婷:《墙》,1980年
这个日后影响了中国开放走向的计划,便是在南方设立“经济特区”。
“特区”这个经济名词是中国人的一个新发明。据《深圳的斯芬克斯之谜》一书记录,它的发明人也是邓小平。在上一年的4月,他与广东省委第一书记、省长习仲勋商讨开放事宜,提出在深圳建立一个新的开放区域,全力引进外来资本,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并且建议这个开放区域就叫“特区”。
在邓小平提出“特区”这个概念的时候,袁庚已经奔赴南方去启动他的蛇口工业区了。“特区”一词既出,心领神会的习仲勋马上加快了开放的速度。很快,到7月15日,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就形成了,报告明确提出:“在深圳、珠海和汕头试办出口特区。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和旅游事业……三个特区建设也要有步骤地进行,先重点抓好深圳市的建设。”
深圳特区的创办思路渐渐明确下来,它被明确定义为“经济特区”。国家拿出3 000万元贷款,专供开发深圳经济特区—这个数字的微不足道与日后开发浦东相比,真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可见,特区在当时纯属试验性质,中央政府对之并不抱战略性期望。深圳由一个县级城市一跃而升格为正地级市。这回,特区的手笔还是要比袁庚的蛇口大很多。深圳市的总面积2 020平方公里,划为经济特区的总面积有327。5平方公里,东西长50余公里,南北平均宽度为6公里多。从飞机上鸟瞰特区全貌,仿佛是条狭长的海带漂浮在山脚下、大海边。其中可规划开发的有110平方公里。
面积大则大矣,却还是只有3000万元的贷款—这点钱还不够搞2平方公里的三通一平。开发者百思之下唯有一计可施,那就是出租土地,用地金来换现金。这个想法,在当时国内可谓“大逆不道”。反对者的理由很简单:共产党的国土怎么可以出租给资本家?当时一位叫骆锦星的房地产局干部翻遍马列原著,终于在厚厚的《列宁全集》中查出列宁引用恩格斯的一段话来:“……住宅、工厂等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骆锦星查到这段话后一阵狂喜,当晚就奔去敲市委书记张勋甫的家门。据说,当时的深圳干部人人会背这段语录,有考察和质问者远道前来,他们就流利地背诵给那些人听。
深圳的第一块土地出租协议,便签订于1980年的1月1日。第一个吃螃蟹的香港商人名叫刘天竹,跟他谈生意的就是那个在《列宁全集》中找到了恩格斯原话的骆锦星。据骆日后回忆,当时的谈判对话是这样的,刘说:“只要划出一块合适的地皮就行。由我组织设计,出钱盖房,在香港出售,赚得的钱中方得大头,我得小头。”骆说:“东湖公园附近,可以划出一块地方来,如何?”刘说:“那好,所得利润,你拿七,我拿三。”骆摇摇头:“你拿得太多了。”刘笑道:“你拿八,我拿二,如何?”骆说:“我拿八点五,余下的是你的!”刘说:“我们初次打交道,往后要做的事还很多,这次就依你的!”这样的对话果然已经是在谈生意了。
刘天竹开发的这个楼盘叫“东湖丽苑”,第一期共有108套新房,他把房子的图纸设计出来后就开始在香港叫卖,仅三天,108套还在图纸上的房子就一售而空了。
“东湖丽苑”的一炮成功,让深圳人大大开窍,他们很快拿出新方案,提出了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思路,每平方米收土地使用费4 500港币,这个地价仅相当于河对岸的香港的1/11。深圳用收进的数亿元钱削掉土丘、填平沟壑,开通公路,通电、通水、通邮政。从1980年至1985年的5年里,深圳实际利用外资12。8亿元,累计完成基建投资76。3亿元,建成了一大批新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工程,初步形成了九个工业区,香港和国外商人纷纷涌进特区办厂、开公司。南风自此一路北上,开放之势再不可挡。
标题: 1981:笼子与鸟内容:
中国可能选择的道路,各种事件必须流经的渠道,比我们能够轻易想象到的更窄。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1981年
如何力保国有企业,国内发生了争议。在国有企业试点效应递减这个问题上,当时经济界出现了两种应对的声音。以当时参与改革总体规划的经济学家薛暮桥为代表的推进派认为,放权让利改革有局限性,主张把改革的重点放到“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和“流通渠道的改革”方面去,逐步取消行政定价制度,建立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他在16年后出版的回忆录中说,如果当初按他的思路推进,中国经济改革将少走很多弯路。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加强集中统一”,“最后的落脚点是中央集中统一”,有人因而提出了“笼子与鸟”的理论,大意是说,企业是一只鸟,不能老是绑着它的翅膀,要让它自由地飞,但是,国有经济体系则是一个大笼子,鸟再怎么飞,也不应该飞出这个笼子。这些论述最终说服了中央决策层,“笼子与鸟”理论统治了未来整个80年代的企业改革思路,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一场“笼子里的变革”。
由这一理论出发,来看待1981年的局势,其结论便非常容易得出了:国有企业的变革必须在稳定和中央的控制下循序渐进,怎么改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而当务之急,是整治那些不听指挥、无法控制的“笼子外的鸟”,正是它们扰乱了整个经济局势。
中央的这一判断,是很能够得到国有企业们的呼应的。很快,在各地的媒体和内部报告上出现了大量的声音,都是控诉那些计划外的小工厂如何与规范的国营企业争夺原材料,如何扰乱市场秩序,如何让国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总而言之,试点企业搞不好,都是笼子外的野鸟们惹的祸。
对形势的判断及由此而产生的方向性决策,直接造成改革政策上的大拐弯。
1981年1月,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打击投机倒把”,先是在7日发文《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