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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2部分

小说: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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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担,信托机构在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并可向受益人
或委托人索取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补偿非因受托人的过失而出
现的损失。

(5)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发生,一般涉及到三方面
的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
时候受益人不止一个。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多方发生多
边经济关系。
□金融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的主体,起
直接金融的作用;银行信贷的主体—银行本身并不需用资金,而是充当信用
中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需用者,起间
接金融的作用。
(2)信托业务经营的对象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动
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等,形式多样;银行信贷经营的对象为货币,
形态单一。
(3)信托有财务管理、金融和信用服务等多种职能;银行信贷只有信用
中介的金融职能。
(4)信托是多边经济关系,信贷是双边经济关系。
(5)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的受益人享有;银行信贷的经营收益归银行
本身享有。
(6)信托的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银行信贷银行自
身要承担经营风险。
信托与银行信贷也有相似的地方:

(1)信托存款与银行定期存款在方式上虽有差别,但根据期限的长短以
利率计算收益则相似。
(2)信托资金运用上的信用贷款投放与银行贷款并无大的区别。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和作用

□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
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是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各
种信托业务,为资金和财产所有者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广泛的服务。在信托业
务过程中,金融信托机构只能按照委托者的意愿进行管理和经营。如:金融
信托机构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向其基层单位发放委托贷款,信托机构
不仅要按受托单位的要求,审查借款单位的偿还能力、担保人的信用和照约
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去发放贷款;还须监督贷款的使用,考核其经济
效果,并到期督促借款人还清本息。信托机构执行的是社会性的“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任务,所以说,信托业务具有财务管理的职能。

2.金融职能
信托的金融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自身业务过程中所起到的
融通资金作用。金融信托业务由于其经营对象复杂多样,业务范围广泛,经
营方式较为灵活,因而在办理受托业务过程中,发挥着筹集和融通资金的重
要作用。金融信托的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有间接融资,也有直接融资,有直
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也可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

3.信用服务职能
信用服务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各种与金融业务有关的
服务,如代办企业单位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信用签证、经济咨
询、代保管、代办会计事务、充当投资顾问,等等,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服务项目将越来越多,信用服务职能的地位将更显突出。

□金融信托的作用
关于金融信托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为支持不同经济成分对资金和信用的需求,开辟了筹资、融资的新
渠道,提供了新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千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存款、
委托存款、代理业务、发行股票债券、引进商业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国内外
资金,信托资产总额已逾千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以灵活的方式和简便的
手续,解决企事业等单位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急难问题,优先支持了能源交通、
原材料、出口创汇、科技进步和优质名牌。
(2)促进了金融改革,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信托的兴办,突破了
银行信贷一些过时的老框框和单一的信用方式,促进了金融改革。例如,信
托投资机构先试行开办的单位定期存款,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贷款等
业务,以前银行不办理,通过金融信托机构试办后,促进了银行开办和推广。
(3)为单位、个人理财,提高资金效益,信托机构举办委托贷款和委托
投资业务,为主管部门和单位代管财务,解决了借出单位资金拨出后无力监
督、资金难以收回的问题,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借出单
位增加了资金的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基层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金融信托机
构接受个人的信托事项,为其解决本人难以管理和处理的财务问题。如,执
行遗嘱、生前监护、代理投资等。
(4)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信托是最理想的联系纽带。信托的
多种功能和灵活多样,使它具有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的能力,为跨

地区、多方面的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信托机构承办异地补偿贸易委托贷款
和投资,促进物资和技术的交流,协助经济中心城市的资金,技术向内地转
移,支持内地生产。同时经济中心又可从内地取得本身紧缺的产品和物资作
为补偿。

(5)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桥梁。我国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通过
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三来一补、融资租赁、商业贷款和在国际金融市场发
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出口创汇和科技进步。
(6)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信托以其多种职能和丰富的业
务内容为社会各界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以多边经济关系和多种手段
扩大了信用中介,使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交替为用,与银行信贷相辅相成,
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三、金融信托机构和业务内容

我国当前的金融信托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部。其中信托公司是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一些专业银
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批成立,是我国
信托业的主体,不仅机构众多、资金充足,信托业务量也大,人员素质和经
营管理都较好。

第二类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为集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金融
信托是其中的一个业务内容;还有地方政府设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按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第三类是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按《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如:财政部设立的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外经部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公司,工商联设立的爱国建设公司,侨委所属的华侨投资公司等。

此外,一些中资联营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如中国租赁公司,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也兼营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规定,信托投
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

1.信托业务
(1)信托存款;
(2)信托贷款;
(3)信托投资;
(4)单位资金信托;
(5)公益金信托;
(6)劳保基金信托;
(7)财产信托;
(8)个人特约信托;
(9)遗嘱信托。
2.委托业务
(1)委托存款;
(2)委托贷款;
①一般委托贷款。
②专项委托贷款。
(3)委托投资。
3.代理业务
(1)代理发行股票、债券;
(2)代理催收欠款;
(3)代理收付;
(4)代理资产保管;
(5)信用签证及履约担保;
(6)经济咨询;
(7)客户介绍;
(8)代办会计事务;

(9)代办和代理保险。
4.兼营业务
(1)金融租赁;
(2)证券业务;
(3)房地产开发;
(4)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
5.外汇业务
在以下的章节里,我们将就金融信托所包含的一些主要经营业务——委
托、信托、代理和咨询业务进行介绍。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也是各信托机构的
一项主要业务,但因其不属于金融信托业务,所以在这里不再介绍。


四、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原范围内,由金融信托机构办理的存款。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范围、期限档次和利率,场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布
和调整。

□信托存款对象和范围
我国信托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一般属于企事业、机关团体、科研、文教
等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等,根据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存款的范围只
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4)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5)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在上述规定中,其第一项,是指财政部门的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项,是指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可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
余、“拨改贷”资金、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第三项,是用于职工病、退
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准备金。第四项,是指各种社会学
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福利事业及其他有益
于社会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形成的基金。第五项是指
科研单位在科技开发创收中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及科研事业费的节余部分。

□信托存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信托存款的起点金额一般为
1 万元)和期限(通常存期为1 年以上),经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审查、
其资金来源确属规定范围后,向领导汇报。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与存户签订《信托存款协议
书》(见表3.1)。
(3)存户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信托存款帐户,并决定是否凭印鉴支取;
如凭印鉴支取,须预留印签。
(4)存户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
款。
(5)存款入帐后,金融信托机构向存户开出定期信托存款证书,即存单,
从款项入帐当日开始计息。
(6)存户到期提取存款时,交回存单(如凭印签支取,应凭原印鉴核对
无误),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回原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
票。存款于转出当日止息,存款协议同时终止。
(7)存款到期,如存户要续存,可办理续存手续。具体做法是,将原存
单交回,由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存户重新确定的存期开出新的存单,并从续存
日起按新的存款期限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
(8)在存款定期内,信托存款的存单不能流通、转让,同时存款也不得
提前支取。如遇存户急需用款,可以办理提前支取,利率按银行活期存款计
付;也可将存单作为抵押,向金融信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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