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尼西亚-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第1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设有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执政
过程中,也发生过几次大的骚乱。以近年来为例,1994年
4月,在苏门答腊
岛的首府棉兰发生过大规模的反对华裔公民的骚乱,造成了大批华人商店和
工厂被毁和人员伤亡。1996年
7月,因印度尼西亚民主党发生分裂,也导致
印尼发生骚乱。尤其是东帝汶问题,是长期困挠印尼政府的一个问题。东帝
汶的反对派,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一直坚持要求独立的斗争,反对印尼兼并
东帝汶,联合国至今也尚未认可印尼对东帝汶的合并。迄今,涉及东帝汶问
题的各方,仍在谈判寻求东帝汶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三章潘查希拉民主制下的政治体制
第三章潘查希拉民主制下的政治体制
(一)宪法(Konstitusi)
印度尼西亚独立以来,实行过三部宪法,即。。 1945年宪法、印尼联邦共和
国宪法和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
1945年宪法是印尼于。。 1945年。。 8月。。 17日宣布独立时,由印尼独立筹备委
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是。。 1949年。。 11月,印尼被迫与
荷兰签订“园桌会议协定”,同意成立“印尼联邦共和国”时实行的宪法。
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是。。 1950年。。 8月。。 15日,在印尼宣布废除联邦共和国、成
立“统一的印尼共和国”时宣布实行的宪法。
按照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规定,国家的组织机构包括:1。总统和副总统;
2。内阁各部部长;3。国会;4。高等法院;5。财政审计委员会。临时宪法实行
的是议会民主制(或称自由民主制),政府或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
组成,政府或内阁对议会负责。在实行议会民主制时期,党派斗争激烈,政
府频繁更替,政局动荡。所以苏加诺总统在。。 1959年。。 7月,宣布废除临时宪法,
恢复。。 1945年宪法,实行有领导的民主。1966年苏哈托政府执政以来,继续
实行。。 1945年宪法,不过,他称他实行的民主制为潘查希拉民主制。
和临时宪法实行的议会民主制不同,1945年宪法实行的是总统内阁制,
政府即内阁对总统而不是对议会负责。
在。。 1945年宪法的序言上,规定了作为印尼共和国建国的指导思想的五项
基本原则(即潘查希拉),这五项基本原则是:至高无上的神道、公正和文
明的人道、印度尼西亚的统一、协商和代表制下的民主、实现社会的正义与
繁荣。这五项基本原则最初是苏加诺在。。 1945年。。 6月印尼独立前夕,在讨论印
尼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作为建国的指导原则时提出的。这五项基本原则表明
了印度尼西亚是一个信仰神道(即宗教)、维护民族的统一、尊重人道、重
视民主和要求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繁荣的国家。
1945年宪法共分。。 16章。。 37条,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及其权限。按照该
宪法,国家的组织结构包括:人民协商会议、总统、人民代表会议(即国会)、
最高评议院、国家审计署、最高法院等。
(二)人民协商会议(Majelis Permusyawaratan Rakyat)
1945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印度尼西亚是共和体制的国家,主权掌握在人
民手中,并全部由经选举产生的人民协商会议行使。因此人民协商会议是印
尼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人民协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
选举产生任期。。 5年的正、副总统。人民协商会议的决议是采取穆沙瓦拉也即
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是采取以多数票表决的方式。
人民协商会议成员的总人数比人民代表会议(即国会)多一倍。人民代
表会议的全部成员是人民协商会议的法定成员,另一半成员是由政治组织,
武装部队,专业集团以及地区代表组成。
根据。。 1985年第。。 2号法令,人民代表会议(即国会)的成员增至。。 500人,
人民协商会议的成员相应增至。。 1000人。这。。 1000个成员的名额分配如下:
1。500名人民代表会议成员;
2。2。
3。一级行政区或省的代表名额,其人口在
1百万以下者,不得少于
4名;
人口达
1500万者,代表名额不得超过
8名。地方代表
147名,全部由各地立
法会议选举产生;
4。职业团体代表
100名。代表由总统根据其所在组织的推荐任命,或由
总统自行决定任命。
人民协商会议主席同时兼任人民代表会议主席。由
5名副主席协助其工
作。
人民协商会议主席的选举,采取会议成员协商一致赞同的原则,如不能
取得一致,则按照
1945年宪法规定,以投票决定。
人民协商会议由以下
5个党派和团体组成:
1。武装部队
2。专业集团
3。团结建设党
4。印尼民主党
5。地区代表
人民协商会议每
5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是在大选之后举行,如有
必要,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三)总统(Presiden)
按照
1945年宪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既是国家元
首,又是政府首脑,并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按照宪法,总统不是通过竞选
或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通过人民协商会议协商产生。总统任期
5年,连选可
以连任。总统被认为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因此,总统必须履行符合人
民协商会议所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职责。
设副总统一人,协助总统行使其职权。总统在任职期间逝世、停职或不
能执行职务,由副总统代理直至期满时为止。
总统与副总统就职时,根据宗教仪式或其他庄严方式在人民协商会议或
国会中举行宣誓,誓文如下:
“凭真主的名义,我誓将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
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副总统)的职责,信守宪法、正直地贯彻执行各项法
律和法令,为祖国和民族效劳。”
根据宪法,总统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及后果,以法
律明文规定。总统经国会同意与别国宣战、媾和并缔结条约。
根据宪法,总统还有权颁布恩赦、大赦、免职与复职的权力、以及委派
驻外大使和接纳外国大使的权力。
1993年
3月,印度尼西亚人民协商会议再次选举苏哈托为印尼第
6任总
统,选举原武装部队总司令苏特里斯诺为副总统。
(四)内阁(Kabinet)
内阁是总统行使政府权力最高也是最重要的机构。根据总统内阁制,内
阁对总统而不是对国会负责。
自从苏哈托总统执政以来,已成立了
6届内阁,内阁任期
5年,本届内
阁是第
6届内阁,1993年
3月组成。苏哈托的内阁称为“发展内阁”,意思
是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本届内阁设
21个部,它们是:内务部、外交部、
国防与安全部、司法部、新闻部、财政部、贸易部、工业部、农业部、矿产
能源部、林业部、公共工程部、交通部、旅游和邮电通讯部、合作社部、人
力资源部、移民部、教育和文化部、卫生部、宗教事务部、社会事务部。
为减轻总统工作负担,按传统,本届内阁还设四个统筹部长、协助总统
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它们是:经济、财政和发展监督事务统筹部、工业和
贸易事务统筹部、政治安全事务统筹部和人民福利事务统筹部。统筹部部长
享受国务部长待遇。除上述四个统筹部外,还设立
13个国务部(相当于国务
部长的中央银行行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和总检查长也是内阁成员)。
上述有些部如财政、工业、贸易、农业、国家开发计划等部门,还设立
副部长级官员,协助部长进行工作。
在印尼政府的每个部通常分为
4个部门,即领导部门、由部长领导;行
政部门,由秘书长领导;执行部门,由总主任领导;监督部门,由总监督官
领导。但随着行政工作的需要,各政府部门也可能扩大,例如,除上述四个
部门外,有些部增加了研究与开发部门,其首长与其它部门行政官员地位相
同。
所有上述各部的行政官员,均由总统根据部长的推荐进行任免。但是,
各部行政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向该部部长负责。行政官员在本部内部,
以及与其它有关各部的关系中,依据协调、综合和同步的指导原则工作。
在编制上,秘书长可配备人数不超过
5人的处。每一总主任最多可配备
5位主任,总监督也可配备
5位监督。研究与开发司可设一定数量的中心,
每一中心均有一专门研究开发任务。
除内阁外,还有三个政府机构对总统和国家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是负
责经济计划、协调和实施的经济智囊团、负责国内安全与情报的安全局和负
责情报分析和行动以及协调监督其它情报部门的国家情报协调署。
(五)人民代表会议(Dewan Perwakilan Rakyat)
按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协商会议都是立法机构。由于后者每
5年才召开会议一次,而且只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选举正副总统,因此,
日常的立法工作由人民代表会议承担。所以实际上人民代表会议起着国会的
作用。
人民代表会议的议员总数为
500人,其中
400人由专业集团、团结建设
党和印尼民主党三大政党根据参加大选的结果进行分配。其余
100名由武装
部队任命。
人民代表会议的人数是根据下列原则决定,即每一当选议员至少代表
40
万公民,当时印尼人口约
1亿
8千万,所以当选议员应为
400人。
在大选期间,每一省应产生的议员名额,可根据上述计算办法,即每
40
万人口可产生
1名议员加以确定。人口过少的省份,该省的议员名额不得少
于该省的行政区数,即每一个区应有一名议员。
为什么要从武装部队中任命
100名议员,当局的理由是,印尼武装部队
担负着双重职能,它不仅要保卫国防与安全,而且它也是一支社会政治力量,
也要参政议政。可是印尼法律规定军人不能参加大选,所以为了保障军人的
公民权力,使军人也能参政,有必要根据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推荐,任命人民
代表会议中的武装部队的代表。
因此,人民代表会议实际上是由专业集团、团结建设党、印尼民主党和
武装部队的代表组成。
武装部队的代表组成。
于
11个常设委员会中的一个委员
会。11个委员会如下:
第一委员会:处理与外交、国防安全、新闻、武装部队、全国国防理事
会、国家情报协调机构和国家“法典”制定等部门有关的工作。
第二委员会“处理与内务、行政改革、国家秘书处、内阁秘书处低级部
长、公共行政、民事管理、国家档案和指导“潘查希拉”的理解与实践、教
育应用推广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委员会:处理司法部的总检察长办公厅有关的工作。
第四委员会:处理与农业、林业和移民部门有关工作。
第五委员会:处理与交通、旅游、邮电通讯、公共工程、人民住房和电
讯委员会等有关工作。
第六委员会:处理与工业、矿产、能源、人力和投资协调委员会等机构
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