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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尤尼西亚-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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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德祥的“独一无二大象集团”是最大的轮胎制造企业之
12。林汝光的“嘉丰集团”,是陶瓷品、铝合金等家庭厨房用具的最大企
业。
13。姚春桂的“雅桑达集团”,陈永源的“美丽的亚细亚集团”等,是各
种电子工业、家用电器的大企业集团。
14。林再和的“杜巴集团”、潘国强的“雄鸡牌集团”等,是药品生产的
著名企业。
15。蒋维泰家族的“古农阿贡集团”,是印尼最大的出版业和书店大王。
这里特别要提到近 
20多年来,随着印尼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行业也获
得了机遇。由私人兴办的银行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般地纷纷出现。而这当中,
由华人兴办的银行业又占主导地位。据 
1990年 
3月的统计,向印尼私营民族
银行协会登记的银行会员共 
84家银行,总资产为 
35。4亿盾。其中,90%为
华人资本和企业所拥有。到 
1992年 
7月,私营银行已增至 
178家,其中华人
银行 
150家。在华人银行中,林绍良的“中央亚细亚银行”和李文正的“力
宝集团”为最大。“中央亚细亚银行”1992年有 
400家分行,总资产 
11。52
万亿盾。“力宝集团”1990年分行达 
144家,资产达 
22470亿盾。

据统计,90年代初,在印尼的 
200家最大企业中,华人企业有 
167家,
占 
84%。这些企业年营业额在 
10万亿盾以上的有 
3家,2万亿盾以上的有
10家,54亿盾~1万亿盾的有 
17家,34亿盾~54亿盾的有 
20家,1500亿
盾~3000亿盾的有 
34家,400亿盾~1500亿盾的有 
119家。(注:按当时


外汇牌价 
1美元约等于 
2000盾)。

在这 
200家最大的企业中,从第一到第十一位,都是华人企业集团。其
中排名第一的是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其年营业收入达 
18万亿盾(约合
90亿美元);居第二位的是谢建隆的“阿斯特拉集团”,年营业收入 
11。78
万亿盾(约合 
59亿美元);居第三位的是黄奕聪的“金光集团”年营业收入
59670亿盾(约合 
30亿美元)。

在排名前 
25家大企业中,华人大企业集团有 
20家,占 
80%。印尼原住
民企业集团 
5家,占 
20%。在排名前 
50家大企业中,华人企业集团为 
42家,
占 
84%,原住民企业集团 
8家,占 
16%。列在最前列的 
20家华人企业集团,
1991年营业额为 
65万亿盾(约合 
325亿美元),占 
200家集团营业总额 
117。6
万亿盾(约合 
589亿美元)的 
55。3%,即占一半以上。所以,从总体上看,
华人企业集团的经济势力,明显地占优势。

在整个东南亚地区最大的财团中,印尼华人财团也是榜上有名的。印尼
《经济新闻》1991年和 
1992年的调查资料表明,排出的 
50位东南亚最大的
富豪中,印尼华人富豪占了 
12位。他们是林绍良,个人财富 
25~35亿美元,
谢建隆,个人财富 
11~24亿美元,黄奕聪,个人财富 
11~24亿美元,蔡道
行,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黄惠祥,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李文正,个
人财富 
6~10亿美元,吴家熊,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彭云鹏,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郑建信,个人财富 
5亿美元,徐清华,个人财富 
5亿美元,
霍佐佑,个人财富 
5亿美元,郑年锦,个人财富 
5亿美元。

到 
1994年,上述华人富豪资产有所变化。据 
1994年 
5月出版的中文版
《福布斯》杂志评选的 
10名世界最富有华人中,印尼华人占了 
3名,即林绍
良,资产 
60亿美元,排名第 
4;黄奕聪,资产 
50亿美元,排名第 
8;彭云鹏,
资产 
45亿美元,排名第 
10。

印尼华人企业集团不仅立足于印尼本土,而且也走向世界。为了开拓市
场,扩大营业,华人企业集团纷纷到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垮国公司。如林绍
良的“三林集团”,李文正的“力宝集团”,黄奕聪的“金光集团”,先后
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各国和中国大陆等,创办
银行、工厂、贸易公司等。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在香港收购了多家公司,
设立了拥有 
20多家子公司的第一太平洋集团。该集团主要由经营金融的第一
太平投资有限公司和专营贸易的第一太平企业有限公司两部分组成,分公司
分布于香港、美国、荷兰、新加坡、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华人企业集团
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也日益增多。据 
1993年 
6月 
5日印尼《专业之声报》称,
印尼华人在华投资已达 
25亿美元。据 
1993年 
11月 
27日,印尼《时代》周
刊称,印尼华人李文正的“力宝集团”,计划在其福建家乡投资 
10亿美元建
立一片工业区。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在其家乡福建福清县,也有巨额的投
资。

由于印尼私人资本的迅速发展,它已经成为国家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例如在印尼的第五个五年建设计划中(1989年 
4月~1994年 
3月),总投资
额为 
239。1万亿盾(折合 
1361亿美元),其中私人投资为 
131。6万亿盾占总
投资资金的 
55%,而国家投资资金已下降到 
45%。这些私人投资大部分来自
华人企业集团的资金。又如印尼有关当局公布的近几年历年向政府缴纳税额
最多的 
200个个人和 
200家企业中,华人都占 
85%左右。由此可见华人企业
家在印尼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但是,印尼私人企业,特别是华人企业的迅速膨胀,也不断引起本地居
民的议论,甚至不满。认为引起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加剧了社会的两
极分化”等。为平息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苏哈托总统在 
1990年 
1月 
4日做
财政年度预算报告时,提出大企业集团拿出股份的 
25%,以优惠的方式转售
给合作社。所谓优惠方式,即企业集团先以低息贷款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利
用这些贷款购买企业的股票,日后合作社将以股票所得赢利的 
75%偿还企业
贷款,其余 
25%留给合作社社员。不过,苏哈托总统说,这种转售股票是逐
年的和自愿的。1990年 
3月,苏哈托总统在达勃斯牧场别墅召集了以林绍良
为首的 
31位大企业家举行座谈会。这 
31位大企业家有 
29位是华人大企业
家。会上苏哈托总统再次要求大企业家们拿出 
25%的股份,优惠转让给合作
社,以保证印尼社会的稳定。苏哈托总统说,印尼国家建设的目标有三个,
即增长、均等和稳定,这三者缺一不可,譬如缺少均等,就会出现差距、妒
忌和动乱。他说,一旦出现动乱,企业将被毁掉,甚至造成死人。

为响应苏哈托总统的号召,华人企业家表示愿意将自己企业的部分股
份,逐步地转让给当地合作社。在此会议后不久,已有 
33位大企业家表示愿
意出售价值 
1672亿盾的股票给合作社。


附录

附录

中国公民要前往印尼进行贸易、投资或旅游,必须办理签证。从申请到
获得签证,约需 
6周左右的时间。

凡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办理签证时,必须交 
3张免冠照
片,填写 
3份申请表格;持普通护照者则需填写入境申请表格 
3份、自传 
3
份,提交免冠照片 
6张。

持有普通护照者每人须交签证费 
135元(人民币)。持外交、公务护照
者免交签证费。

中国公民如果想顺利地、尽快地获得签证,可以将护照复印件交给印尼
的邀请方,通过邀请方向印尼移民局申请入境许可证,然后到印尼驻华使馆
领取签证。

申请签证可到印尼驻华使馆进行办理。地址:北京三里屯外交人员办公
楼,电话:65325484(办公处)

旅游签证有效期通常为 
4周,必要时可延长 
2周,延长只能一次。属商
业或文化访问的旅游签证可停留 
4周,必要时还可延长 
4周。

旅游者进入印尼境内,可免税携带以下商品入境:逗留 
1星期最多两瓶
酒、适当数量的香水、50支雪茄、200支香烟;逗留 
2周以上者可携带 
3倍
以上数量物品。此外,他们还可携带照像机、适当数量的胶卷、打字机、望
远镜、收音机、书籍等,但这些物品出境时要带出。


二、印尼 
1979年签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到印尼境内旅行或任职的外国人必须持有签证。

(2)持有效的再入境准字的外国人和(1949年)入境准字条例第一条
第(5)款,第十七条。。 d项、e项所指的外国人可不办签证。
第二条(1)根据所持护照,入境签证分为:

a。外交签证;
b。公务签证;
c。普通签证。
(2)根据采访目的,普通签证分为:
a。过境签证;
b。访问签证:①旅游访问;②商务访问;③其他社会文化访问;
c。临时居留签证。
第三条(1)入境签证发给有益于国家建设及印尼社会的外国人;
(2)也可基于社会人道的考虑颁发入境签证给外国人。第四条下列外国
人不能取得入境签证;
(1)被认为对印尼安全、风化、公众利益有危害的,或将会带来危
害的外国人,估计入境后会有损印尼国家和人民的外国人;
(2)不持有合法、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的外国人;
(3)不能返回原所在国的外国人或不持有前往第三国的有效入境许可
(签证或入境准字)的外国人;
(4)患有精神病或危及印尼公众健康的传染病的外国人。第五条尽管已
经取得第。。 1条所述的签证,移民总局局长或他指定的移民官员有权决定是否
允许有关的外国人入境和在印尼居住。
第二章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

第六条(1)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前来印尼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2)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前来印尼执行有关外国政府赋予的官方
任务的外国人或由联合国派来执行非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3)对持有外交护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和持有公务护
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官方任务的外国人,可发给普通签证,免收签证费。
(4)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由于其职务需要多次来印尼执行
外交任务或官方任务,可在对等原则下发给。。 6个月内多次有效的外交签证或
公务签证。
(5)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a。为维护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
国政府的良好关系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系;
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
c。可发给在印尼居留已超过。。 3个月的签证,免交签证费。
(6)自发签证之日算起,如。。 3个月内未入境,该外交或公务签证失效。
第三章过境签证

第七条(1)过境签证发给中途在印尼换乘船只或飞机以继续旅行的外国
人。

(2)过境签证也发给作为乘客前来印尼登船的船员或登机的机组人

员,条件是该船只或飞机不是在印尼领域内运营。

员,条件是该船只或飞机不是在印尼领域内运营。
过境签证在印尼的停留期不得超过。。 5天,自发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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